《司改全面提速》专题报道之二

最高检: 检察工作要走向具体而深入

   2015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印发实施《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2015年修订版)(下称《意见》),就贯彻落实中央部署、全面深化检察改革提出六大重点任务、42项具体任务。最高检检察长曹建明在今年两会报告中指出:“我们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部署,出台关于深化司法改革和检察改革的意见,扎实推进各项改革。认真落实中央统一部署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责任制、司法人员职业保障、省以下地方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4项重大改革。上海等7个省市检察机关全面启动第一批试点,山东等11个省市检察机关积极准备第二批试点。”
   记得十多年前的两会上,就有代表和委员就司法改革问题建言献策,无非就是在人财物上变“块块”为“条条”,基本上停留在务虚的层面上。而今年最高检的改革意见较之以前则向务实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任务具体 目标明确

   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统筹推进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部署的司法改革和检察改革任务,最高检对《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作了修改,并报经中央政法委批准,形成了《意见》。 
   《意见》指出,深化检察改革的总体目标是:保障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体制机制更加健全,检察机关宪法地位进一步落实;检察机关与其他政法机关既相互配合又依法制约的体制机制更加健全,法律监督的范围、程序和措施更加完善,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中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检察权运行机制和自身监督制约机制更加健全,法律监督的针对性、规范性和公正性、权威性进一步增强,司法公信力进一步提高;对人权的司法保障机制和执法为民的工作机制更加健全,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检察工作的亲和力和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满意度进一步提升;符合检察职业特点的检察人员管理制度更加健全,检察人员政治业务素质和公正执法水平明显提高,基层基础工作显著加强。 
   《意见》提出了六个方面重点任务、42项具体任务。一是完善保障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体制机制;二是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检察人员管理制度;三是健全检察权运行机制;四是健全反腐败法律监督机制,提高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法治化水平;五是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六是强化对检察权运行的监督制约。 


在防范冤假错案上下功夫

   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司法权威,是本轮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内容。紧锣密鼓地设立最高法院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推动省级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就是要确保审判权、检察权得以独立公正行使,排除地方保护的干扰。未来,两高将配合中央有关部门,推动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这些举措的目的就是为了斩断“干预司法”的黑手。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改办主任王光辉分析,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将进一步加强。将来要探索建立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的制度。包括建立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机制。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规范取证程序,特别是要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制度。进一步明确检察环节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程序和标准。包括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这些都是从源头上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预防措施。
   王光辉认为,提供及时的救济渠道,使涉案人员的诉讼权利受到不当限制或者非法侵犯的时候,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济。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统一错案责任认定标准,而且要明确纠错主体和启动程序。
   完善廉政监督,防止司法掮客腐蚀司法队伍。王光辉介绍说,对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扩大为财产型利益,我们正在进行调研,而且作为改革任务,我们进行了规划。特别是要规范检察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严禁他们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收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法违纪行为。防止利益输送,惩治司法掮客行为。


体制机制改革逐步推开

   推动省以下地方检察院人员统一管理改革。配合中央有关部门,建立省以下地方检察院检察官统一由省提名、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的机制,建立省以下地方检察院政法专项编制统一管理制度。
   尽管尚不彻底,但是毕竟迈出了第一步。
   推动省以下地方检察院财物统一管理改革。配合中央有关部门,建立省以下地方检察院经费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机制。 
   探索实行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检察权相分离。规范检察行政事务管理职责,确保检察行政事务管理活动服务于检察活动。
   建立健全检察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完善检察人员申诉控告制度,健全检察人员合法权益因履行职务受到侵害的保障救济机制和不实举报澄清机制。建立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制度。 
    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检察院。以科学、精简、高效和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为原则,协同中央有关部门,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检察院,构建普通类型案件由行政区划检察院办理,特殊类型案件由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办理的诉讼格局,完善司法管辖体制。 
   全面落实部门、企业管理公检法体制改革要求,将部门、企业管理的检察机关统一纳入国家检察管理体系。 
   完善防范外部干预司法的制度机制。配合中央有关部门,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探索科学的内部管理制度

   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检察人员管理制度就是将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将检察人员划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建立检察官员额制度,合理确定检察官与其他人员的比例。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同时,建立检察官专业职务序列及与其相配套的工资制度。
   完善检察官职业准入和选任制度。适当提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年龄、法律工作年限。根据检察院不同层级,设置检察官不同的任职条件。健全检察官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初任检察官由省级检察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检察院任职,上级检察院的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检察院的优秀检察官中遴选。建立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检察官制度。建立军事检察官转任地方检察官衔接制度,畅通具备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进入检察队伍的通道。健全检察机关和法学教育研究机构人员的双向交流与互聘机制。 
   建立检察官宪法宣誓制度。经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检察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完善检察人员职业保障体系。适当提高检察人员特别是基层检察院人员职级比例。完善检察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和福利保险体系。 
   建立完善专业化的检察教育培训体系。配合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改革,建立预备检察官训练制度,提高检察官法律信仰、职业操守和职业能力。制定实施检察人员岗位素能基本标准,完善以检察教育培训机构体系、运行体系、课程体系、师资体系、管理体系为主要内容的检察教育培训体系。 
   据了解,此项改革已经开始试点,问题也初步显现了出来。
   检察官的比例维持在全院在职人员的30%左右,还要保持检察队伍的稳定性,这对年轻的检察辅助人员来说,可能在检察官退休或者调离之前,怕是没有出头之日。缺少了晋升的机会、福利待遇的不尽人意等都难以让检察辅助人员稳定下来,梯队建设也成了问题。


从“要我干”到“我要干”

   打铁尚需自身硬。《意见》对健全检察权运行机制也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以落实和强化检察官执法责任为重点,完善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科学界定主任检察官、副检察长、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在执法办案中的职责权限。建立健全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组织,完善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责任体系。改革和完善执法办案指导决策机制,规范案件请示汇报制度,明确各层级的办案责任。 
   规范内设机构设置。研究制定地方各级检察院内设机构设置指导意见,明确设置标准,整合相关职能,形成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内设机构体系。制定派出检察院管理办法,规范派出检察室设置标准、职能定位和职责权限,明确派出主体,完善审批程序。
   在理顺内部关系以后,检察机关“找活干”的思路无疑很值得点赞。
   诸如,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推动扩大司法监督的主体范围,为检察机关监督行政强制措施提供法律依据。推动完善相关法律,为受到违法行政强制措施侵害的当事人提供便捷的司法救济途径。强化对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过程的司法监督,及时纠正违法行政强制措施。
   探索建立健全行政违法行为法律监督制度。建立检察机关在履行职务犯罪侦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审查起诉、控告检察、诉讼监督等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行为的督促纠正制度。探索对行政违法行为实行法律监督的范围、方式、程序,明确监督的效力,建立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的反馈机制。
   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探索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适用范围和程序,明确公益诉讼的参加人、案件管辖、举证责任分配。健全督促起诉制度,完善检察建议工作机制。 
   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配合有关部门完善移送案件标准和程序,建立与行政执法机关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有效衔接。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明确信息共享范围、录入时限,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诸如此类,以上这些改革措施可以说是检察机关主动走出去的结果,有的已经付诸实施,有的尚在探讨之中,这种将法律监督提前的做法无疑会加重检察官的工作负担。但是,好处也是显而易见,可以将矛盾化解在萌芽中,社会将更加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