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法院破冰》专题报道之三

跨区法院改革的先行者

-- ——专访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吴在存
   2014年年末,在司法领域最值得关注的事件莫过于上海和北京两地跨行政区划法院相继挂牌成立。
   从十八届三中全会“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到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再到《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试点方案》正式审议通过,历经一年多的时间,“跨行政区划法院(下称跨区法院)”改革终于在千呼万唤中迈出了实质一步。
   2014年12月30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挂牌成立的当天,院长吴在存表示:“北京四中院作为全国首批设立的跨行政区划法院,设立的目的在于确保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我们要严格依法、依程序办案,坚持法律原则,敢于担当,勇于排除各种干扰,确保公正司法,确保国家法制统一,确保宪法和法律规定得到严格贯彻执行。”
   作为跨区法院改革的试点单位,四中院从筹建的那一天起,就承担着特殊的意义。全面解析了解四中院的筹建过程、人员配置、运行机制、职能作用等方面的改革进程,无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预见未来全国范围内设立跨区法院的改革走向。


四中院成立:一年与一个月

   司法权作为一种独立的国家权力,由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各级司法机关是国家设在地方、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而实践中,司法权却往往被视为地方权力加以使用,甚至成为保护和谋取地方利益的工具。地方法院和法官异化成为地方的法院、地方的法官,严重损害了我国的法制统一。
   2013年11月9日至12日,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北京召开,明确提出:“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
   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北京召开,会议研究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明确提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2014年12月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试点方案》(下称《试点方案》),会议指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有利于排除对审判工作的干扰、保障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有利于构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诉讼格局。这项改革试点涉及司法管理体制、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等深层次问题。试点方案先在基础扎实、需求迫切的地方开展试点。这是新生事物,新开门面要站在高起点上,有整体性考虑和系统性设计,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机制制度。
   与此同时,中央决定首先在北京和上海率先成立跨区法院。
   时下有一种观点认为,在直辖市设立跨区法院的意义不大,这种改革不彻底甚至有作秀之嫌。而吴在存院长认为,在选择试点的问题上,中央有着清醒的认识。改革本身有一个很重要的前提就是依法改革,不能超越法律规定,不能超越基本的法律制度。选择北京与上海是和整个法官任命的法律程序是有关的。如果基层法官不在本地任命,而是超越地级由省级任命,尽管是改革的方向,但是立法还没有修改,因此这种做法有合理性但是在合法性上欠缺,而选择北京上海这样的直辖市作为试点成立跨区法院,则不存在这种问题。另外,北京和上海属于特大型城市,跨地区行政诉讼案件、重大民商事案件、重大环境资源保护案件、重大食品药品安全案件和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等案件类型更多,涉及的范围和领域更广,更容易涉及重大的利益关系,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和典型性,选择两地作为试点无疑更具改革意义。
   2014年12月30日,北京市四中院正式挂牌成立。“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是中央从制度上保障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重大顶层设计。”北京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杨晓超出席成立会议时表示。
   据吴在存院长介绍,北京市四中院的设立完全按照中央批准的《试点方案》来实施,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四中院作为整建制的司法改革试点单位,不设过渡期,从筹建之初就按照新的改革要求一步到位,这和中央选定的全国六家司法改革试点省市拥有3到5年过渡期的情况完全不一样,虽然面临许多挑战,但更加具有改革的典型意义。
   从三中全会“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到《试点方案》通过,跨区法院的制度设计历经了一年的时间,而从深改组批准《试点方案》到四中院成立,仅仅用了一个月的时间。一年与一个月,两段时间反映了中央进行司法改革的决心和力度。
   四中院是探索实践“如何建立完善普通案件在区域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区域法院审理的诉讼格局”的先行者,在确保人民法院排除各种干扰、依法公正地行使审判权等方面无疑具有重大意义。吴在存院长表示。


整建制改革与弱化行政管理

   据悉,由于筹建时间比较短,不可能建立新的办公大楼或者花过长时间选定办公场所。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新设立的四中院选址定在了北京市丰台区三顷地甲3号,原北京市一中院的第二审判区,系在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加挂牌子,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简单装修改造。
   据吴在存院长介绍,所谓“加挂牌子”,通俗理解就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依托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建立四中院。
   对于为什么在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基础上筹建四中院?吴在存院长说:“原来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案件的范围比较窄,随着案件类型的变化,受理案件的数量也在逐步下降,如何在不增加机构编制的情况下使用好这类(铁路运输法院)资源,又能够落实中央的司法改革举措,一直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在铁路法院框架下建立跨区法院无疑是一个很好的方案,这样既解决了原来铁路法院职能发挥相对有限的问题,使机构编制发挥更大的功能作用,同时也为尽快落实中央关于设立跨区法院这一改革举措找到了一个机构编制的平台。”
   如果按照全新的模式与思路,重新建立新的机构,提供新的编制,利用新的资源,完全建立一个全新的法院,那么原来体制下的许多问题仍将留在原法院,并不会从根本上解决。四中院以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为基础进行整建制的改革,实际上就是要解决这些问题。如果现在不解决,一旦全国范围的改革启动,迟早都要面对和解决这些问题。因此,相较于全新筹建,这种以原有法院为班底的整建制改革模式无疑更具有典型意义,这样的改革才更具复制推广价值。吴在存院长说。
   据悉,四中院虽然沿用了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人员班底,但是已经按照全新的改革模式和标准进行了重组。
例如按照中央司法改革要求,原铁路法院部分未遴选上法官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如今都调整到了法官助理岗位上,有些人员按照一定政策在尊重个人意愿的基础上作了分流。
   为了解决管理层级多、管理效率低的问题,四中院在筹建之初就在机构编制改革方面体现了精简原则。根据中央编办的批复,四中院核定政法编制140名,所需编制从全市法院系统现有政法专项编制中调剂解决。全院设5个审判庭、1个执行局、1个综合行政办公室和两个司法辅助机构,编制和内设机构均明显减少。
   吴在存院长表示,现在法院处在转型改革发展的特殊历史时期,四中院的机构改革绝对不是简单地减少人员了事,而是按照审判的基本规律来重新优化配置司法资源和保障体制。政法专项编是有限的,不可能无限度地配置编制,所以现在的改革思路体现了资源配置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比如文印打字、安保、物业等岗位,完全可以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来解决。
   四中院另一项重大改革就是一改原有法院院长、庭长在二线督导案件的方式,转而采用一种扁平化的管理模式和组织化的行政方式,院长、庭长行使审判管理权、监督权的方式发生了重大转变,逐步弱化行政管理的色彩。院长、庭长进入审判团队,直接行使审判权,此外也不再允许院长、庭长个人拍板定案,而是采用符合法律规定、法律精神、法定程序的方式。比如法官会议、审判长联席会议,通过这种组织化的方式,实现对审判工作的有效监督和管理。
   “院长、庭长往往都是资深的法官,具有几十年的审判经验,如果这些资源不充分利用,不直接行使审判权,会使审与判脱节的问题突出。一人一票行使审判权,院长、庭长没有特权,这其实是一种少数服从多数的重大转变,可以克服过去个人行权方式上的弊端。”吴在存院长说。


审判团队建设:突出法官主体地位

   参考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人口规模、地域大小等因素,四中院预计年案件承办数量为5000至7500件。依照严格的科学测算,一名法官的年承办案件的饱和工作量为150至180件。参照这些数据,四中院设置法官名额46个,占四中院总编制的33%。
   “四中院筹建之初已经考虑到了未来一段时间内案件的增长量,如果案件量增加过大,超出了合理承受的范围,四中院将会提出增加法官员额和相应人员的方案,这样做不但符合法律规定,也恰恰是资源合理配置的体现。”吴在存院长说。
   相较于过去全国法院法官人数平均占总人数66%、高的法院甚至占到70%的比例,四中院法官所占比例无疑是最低的。也许会有人质疑,过去法院一直在强调案多人少,为什么四中院筹建过程中还要减少法官员额呢,案多人少的矛盾不存在了吗? 
   “其实这是一种误读,案多人少的矛盾依然存在,但某种程度上这也恰恰体现出了过去法院司法资源配置上的不科学不合理,从而影响了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吴在存院长解释说,“原来一个法官带一个书记员,甚至几个法官共用一个书记员,法官实际上承担了许多事务性工作,办案基本上等同于单打独斗,这种做法等于浪费法官这种稀缺资源,使法官无法把主要精力集中到审判业务上。”
   四中院在审判团队组建过程中并不是简单的减少法官,而是遵照改革的思路和模式,遵循审判规律,在强调法官员额化、精英化的同时配强法官助理力量。
   按照中央批复的要求,四中院依据 “332”即“3名法官配3名法官助理、两名书记员”的审判模式配备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另外按照要求,四中院对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分为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其中除法官员额占编制总数的33%外,司法辅助人员约占52%,司法行政人员约占15%。
   “四中院这种审判组织模式的变化和调整是司法资源优化配置的具体体现,使审判模式更加优化、科学、合理、符合审判规律,有利于审判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正规化的建设。”吴在存院长说。
   法官是审判主体,四中院不只在审判团队组建过程中格外突出法官的主体地位,对于遴选法官更是格外严格慎重。
   据悉,四中院首批18名法官已经遴选完毕。在首批法官中,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占88%,平均年龄39.6岁,从事审判工作时间平均在10年以上,其中不乏全国法院系统和全市法院系统审判业务专家和业务标兵,是一支专业水平高、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队伍。
   “法官遴选采取公开方式,成立了由资深法官、法学专家、律师、人大代表、组织人事部门代表组成的法官遴选委员会,遴选委员会体现了多样性、代表性和权威性。遴选标准也大大提高,比如原则上法官必须从事一线审判工作至少5年,职级在正科级满三年以上。我们之所以有职级考虑,是因为职级也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法官是否拥有丰富的审判经验。总之,这次法官遴选只有一个原则,就是要把最具审判能力的优秀法官选任到法官岗位。”吴在存院长说。
   据悉,四中院除了已经在法官遴选方面作出了积极的改革探索,目前还筹划在法官来源渠道方面作一些大胆探索,即面向社会,在专家、学者和优秀的执业律师当中选任法官。“但从现实情况来讲,由于客观条件的制约,目前还不能把面向社会招录法官作为法官招录的主渠道。例如社会上的法律工作者也许法律知识丰富,但是缺乏法官专业素养的锻炼,不可能到了法院就能办案、会办案,更不用说办好案。如果今后相关配套的制度机制完善了,四中院将会逐步扩展法官队伍的来源,增加法官来源的多样性,甚至扩展到面向社会选任为主。”吴在存院长说。
   此外,四中院在突出法官主体地位、强调法官员额化、精英化的同时,按照三中全会提出的“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原则,正在寻求建立一套“责、权、利”一体化的法官行使审判权运行管理保障机制。


案件管辖:体现跨行政区划特征

   与北京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按照行政区划管辖不同(如一中院负责海淀、石景山、门头沟、昌平和延庆),四中院对部分案件在北京市范围实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
   “跨行政区划审理重大案件,特别是审理行政案件、重大民商事案件、环境保护案件和食品安全案件,有助于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防止出现诉讼‘主客场’现象,这是构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诉讼格局’的重大举措。”吴在存院长说。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下称《管辖规定》),四中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具体包括六项:一、以北京市区(县)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二、按照级别管辖标准,应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保险纠纷案件、涉外及涉港澳台的商事案件;三、跨地区的重大环境资源保护案件、重大食品药品安全案件;四、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五、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它特殊案件;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通知》,由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吴在存院长表示,四中院的案件管辖范围体现着跨行政区划的特点,目前一些重大的行政诉讼案件尤其是最易受到行政干预的行政诉讼案件,已经采取集中管辖的方式由四中院审理;另外,由于涉及民生的重大案件以及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的社会影响大、人民群众关注度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党和政府的形象,通过跨区法院依法审理这些案件,既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进行反腐斗争的现实需要,也是防止行政干扰、依法办案的制度设计。
   据悉,由于四中院在北京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基础上组建,仍具有铁路法院的职能,因此对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天津铁路运输法院、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第一审裁判的上诉,仍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受理。
   四中院的案件管辖范围确定以后,北京市一、二、三中院自2014年12月30日起不再受理《管辖规定》中第一条第(一)至(三)项即“以区县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险纠纷、涉外及涉港澳台的商事案件以及跨地区的重大环境资源保护案件、重大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等第一审案件。2014年12月29日以前,当事人已经向北京市一、二、三中院提交起诉材料但尚未立案或尚未审结的,由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查、立案、审理。
   据了解,四中院在挂牌当天已经有当事人来法院递交立案材料,经过立案审查后,马某诉朝阳区政府行政不作为案,成为该院第一起案件。四中院第一案由吴在存院长亲自审理,并且向社会公开。
   “今后四中院院长、庭长审理案件将成为常态化,这是履行基本职责的需要,而且院、庭长审理案件完全按照随机原则,立案庭分配什么样的案件,就审理什么样的案件,不会受到特殊照顾。”吴在存院长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