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定的核心价值是什么

   3月15日,全国人代会表决通过了立法法修正案。此次修法最引人瞩目的莫过于税收法定条款的变迁。最初提交审议的立法法修法草案三审稿与此前的二审稿相比,删除了税率等表述。多位代表委员和专家学者指出,这将给政府滥用权力埋下隐患,导致税收法定原则落空。尽管立法工作机构表示条文简化无损立法原意,但质疑者并未放弃努力,一些代表和中国财税法学会分别提交了紧急建议,经过短短4天的紧张博弈,“税率”终于回归税收法定条款。
   从学界持续多年的呼吁,到人大代表近年来接连提交“最有含金量”的议案;从立法法以往浮光掠影式的表述,到修法后明确单列一条,无不折射了税收法定原则的艰难推进和民心所向。尤其是税收法定条款在修法草案中数次变脸、一波三折,直至在最后关头回归“税率法定”,更是彰显了公共民意和法治理念的伟大胜利,见证了立法机关对民主规则的真诚尊重,见证了有识之士为公民权利的锲而不舍。可以说,立法法税收法定条款的变迁,本身就树立了民主、科学立法的典范。
   税收法定更为明确、精细地写入立法法,乃是法治的历史性进步。然而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税收法定在2000年出台的立法法中已有所体现,但18个税种就有15个由行政法规开征的现实,以及近期燃油税两个月内三次上调等个案所引发的巨大争议,虽与以往制度不完善有关,却也折射了政府控制税收权的强大惯性,暴露了立法机关的行权不足。正因此,与税收法定的形式正义相比,更重要的是未来税收立法如何真正追求公平税负、量能课税等实质公正,而不是为不合理、不正当的税收轻易颁发法律通行证。
   要避免税收法定徒有皮囊而依然虚空的危险,一大关键是强化人大对税收立法的主导权。眼下,2020年前全面落实税收法定的时间表已经确定,未来无论是开征新税,还是将多个税收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都应由人大提前介入起草等环节,控制税收立法的实质性内容,而不是任由政府部门塞入扩权逐利的“私货”。而在审议等环节,人大更需肩负起代行公共意志的担当,坚守税收实质公正的底线。犹如那些为“税率法定”而不懈呐喊的代表委员一般,为维护公益和民权毫厘必争,为防止政府权力滥用较真到底。
   另一方面,“征税须经公民同意”是现代民主、法治的重要标志,滥征税收对于财产权的伤害,公民最具切肤之痛,理应有权参与税收立法、表达利益诉求。回溯以往历史,大量税种开征、税率调整几乎都未经充分的公共讨论,而是由政府部门独家包办,2007年印花税“半夜鸡叫”式的开征等个案更是引发社会强烈不满。2005年的个税听证虽被誉为“民主进程一大步”,却又留下昙花一现的遗憾。此次立法法修改已经进一步完善了立法听证、论证、公开征求立法意见等民主机制,在未来的税收立法实践中,理应严格遵循开门立法的原则,使立法听证等成为税收立法的常态而非孤例,进而使税收立法权真正回归人民。
   现代立法的核心价值是平衡利益冲突、追求社会公正。在当今中国的现实语境下,税收问题也好,其它领域也罢,尤需警惕立法权滥用对公共利益和公民私权的不当侵蚀。此次立法法修改所着力推进的改革导向正在于此。而与立法法的条文设计相比,更为关键、也更为艰巨的是如何切实兑现其所内含的法治精神,使纸面上的制度进步转化成现实中的良法善政,这是“税收法定”条款之争所留下的深刻启示,也是未来立法机关所面临的真正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