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渐行渐近》系列报道之五

婚姻家庭编:亲情呵护与国家监护之关切

  你可能想不到,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首部法律就是婚姻法。
  1950年婚姻法废除了包办、买卖、强迫婚姻以及童养媳、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原则;1980年修改后颁布的婚姻法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2001年,全国人大对婚姻法进行了33项修改,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并沿用至今。
  可谓是五零年结婚自由,八零年离婚自由,70年来,从争取婚姻自由,到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我国婚姻家庭的发展演绎着中国社会的文明发展与进步。
  随着社会经济迅速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生活方式、家庭结构也产生了根本性变化,出现了很多新的问题。搭乘首部民法典的列车,婚姻家庭编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进行修改和补充。虽然婚姻家庭编并非民法典中分量最重的一编,但因其与每个公民的生活息息相关,而备受社会关注。
  婚姻家庭编草案分别于2018年8月、2019年6月和2019年10月先后完成三次审议,加上民法典各分编首次“合体”后的一次审议,每次审议都能引起网络热议,百姓关注度、参与度极高。中国人大网上草案征求意见情况显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二审草案)》征求意见参与人数35314人,共征得意见67388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三审草案)》参与人数213634人,共征得276948条意见。


草案离婚部分变化较多

  制定婚姻家庭编既是编纂民法典的需要,也是回应社会发展所面临的婚姻家庭新问题以及完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需要。
  2018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拟定的婚姻家庭编草案亮相,分为一般规定、结婚、家庭关系、离婚、收养等五章,共计80条。是对现行婚姻法收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整。这两部单行法“脱单入典”与之前单行法相比,在婚姻家庭编中,体系和结构都有变化。
  制度变化主要集中在结婚、收养尤其是离婚部分。
  在“一般规定”部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一审草案)》第819条删除了婚姻法第2条“实行计划生育”原则,以适应近年来我国人口形势的新变化。自20 世纪70年代末以来,“计划生育”就一直作为基本国策而存在,并在收养法(第3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以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上均有体现。第822条增加了“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视为近亲属”规定,但到了第三次审议时,有代表提出共同生活认定较难,不宜以此界定是否为近亲属,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采纳此建议,删除了该条款。
  在“结婚”部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一审草案)》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被作为禁止结婚的规定(婚姻法第7条第2项),以及违反该规定构成无效婚姻的事由(婚姻法第10条第3项)均被删除。为维护婚姻登记制度的权威性和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一审稿)》第828条第4项还增加“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作为无效婚姻的事由。
  “离婚”一章有较多的变化,一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一审草案)》第854条增加了“离婚冷静期”。二是在第864条新增祖父母与外祖父母的探望权,以适应社会现实的需要。但此条在三审草案中被删除。另外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一审草案)》与“夫妻债务司法解释”相衔接,依据婚姻法第40 条,在分别财产制之下,若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要求另一方给予补偿。《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一审草案)》第866条删除了分别财产制这一前提条件,这就扩大了离婚补偿的适用范围。
  “收养”一章,《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一审草案)》第872条删除收养法第4条规定的对收养对象“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这表明,只要是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均可以成为收养的对象; 第883条将收养法第11条规定的“收养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 人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修改为“8周岁以上”;同时该草案第893条规定的解除收养关系应当征得养子女的同意,年龄也从10周岁修改为8周岁。


“骗婚”该不该认定无效?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一审草案)》中增加了一项婚姻无效的情形,规定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无效。这项规定,可以有效遏制利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行为,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在三审过后,此项被删除,引起了很大争议。
  “被结婚”听起来荒唐,可类似事件并不在少数。前不久,贵州的代女士,因购房等事宜,查询到自己竟然结过两次婚,一次是她与老公黄某在重庆市铜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另一次是与一位素不相识的王姓男子在河北省临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
  面对这种情况,代女士要求民政局撤销该条记录,工作人员则表示:“民政局没有权限对个人婚姻登记记录进行撤销。按规定,民政局只有在当事人受胁迫结婚并有公安局的证明的情况下,才能撤销相关记录。”
  代女士只能走法律诉讼渠道。她因为这件事跨省奔波,家里的孩子无人照顾。因为重复登记结婚,无法完成购房程序,还需要支付违约金。
  如果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婚姻无效条款中,将“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纳入,就对代女士这类陷入“被结婚”麻烦中的当事人来说,是个“一劳永逸”的好办法,至少免去了打官司的奔波之苦。
  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三审草案)》在2019年12月23日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最终删去了该规定。认为这种“一刀切”的做法,也会带来“后遗症”。如果一竿子打死,直接认定双方拿着不合法证件结婚登记为无效,显然过于草率。


抚养、监护,儿童利益如何最大化?

  离婚案件中,“抢孩子”的问题屡见不鲜,离婚诉讼中的一方甚至在判决前就将孩子藏匿起来,无论最终是否取得直接抚养权,都长期阻止孩子与另一方见面。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一审草案)》对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作了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草案明确了“离婚后子女抚养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其实在司法实践中,两周岁以下的孩子抚养权,没有特殊情况,离婚时会判决归女方抚养,很多地方法院也在根据“儿童利益最大化”进行实践,八周岁以上孩子会征求孩子意见;两周岁以上、八周岁以下孩子抚养权,需要离婚诉讼两方进行各方面比拼,经济条件、品行行为、陪伴付出等方面都需要评估。
  现行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而对于祖辈的探望权利,法律并未明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一审草案)》曾根据司法实践增加了有关隔代探望权的规定,二审草案又对此作出修改完善,规定父母离婚后,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或者在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一方死亡的情形下,可以参照适用离婚父母探望子女的有关规定,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
  此规定一面世,一石激起千层浪,有人颂扬对隔代探望权的明确很有必要,夫妻离婚后,老人见不到孙辈的情况越来越普遍;也有人认为隔代探望权范围过大,容易引发矛盾,影响未成年人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正常生活。
  最终,在三审草案中,删除了对隔代探望权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鉴于目前各方面对此尚未达成共识,可以考虑暂不在民法典中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进行隔代探望,如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能协商一致,可以通过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解决。”可见,删除“隔代探望权”条款并不意味着反对该制度,只是该如何规定,目前还没有一个合理的办法。


离婚需要冷静期吗?

  从2018年8月草案第一次审议开始,每一次审议,都有一项新规引起大家的广泛议论,那就是——“离婚冷静期写入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一审草案)》中,增加了新的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近些年,我国离婚率持续走高,有人认为,这是由于离婚程序过于简单,导致轻率离婚现象增多。设置“离婚冷静期”,有可能让后悔的夫妻重归于好。
  离婚这个词,在中国社会有一定的负面性,我们老说“宁拆十座庙,不破一桩婚”“劝和不劝分”等,都是在试图“剥夺”别人的离婚自由。而这种文化,不是只在民间才有,我国现行婚姻法也在一定程度上有所体现。
  现行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此为协议离婚)。若只有一方提出离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所谓“离婚冷静期”针对的是“协议离婚”,婚姻双方同意协议离婚并提出申请后,还需“冷静”一个月,有一方反悔即可撤回申请。
  这不是限制离婚自由吗?网络上反对的声音早已盖过了支持的声音,悬殊有多大呢?《中国妇女报》曾在微博发起投票:“协议离婚冷静期,你赞同吗?”
  投票结果一边倒,投“赞同,有利于避免假离婚,避免冲动”的10248票,占4.2%;投“反对,有违离婚自由原则”的232164票,占95.1%,其余0.7%无所谓。
  李钺锋委员曾表示,从立法的本意来看是避免婚姻当事人轻率离婚、冲动离婚,以维护家庭稳定。据调研,当前一些法院在离婚案件中也探索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在婚姻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的情况下,给予一定期限的冷静期,冷静期满后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态度决定是否进入离婚诉讼程序,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果。网上持反对意见的,也大多集中在“对一方有家暴、赌博、吸毒、虐待等行为,甚至严重威胁到另一方生命安全”的情况下,离婚冷静期的存在增加了离婚的成本,给在婚姻中处于弱势的人带来巨大隐患。
  有网友还表示“结婚冷静期”比离婚冷静期更有必要,更有利于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对于离婚冷静期这样一刀切的规定,部分专家也指出,对于存在如重婚、家暴、遗弃、恶习等情形的,则没有必要设置冷静期。


离婚财产分割怎么保护无过错方?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中有一项修改让很多人欣喜若狂。
  我们先来看看现行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就说明,对于婚外情,只有在“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下,无过错方才可以要求赔偿。而在司法实践中,因为婚内出轨没有构成与他人同居、重婚的程度,就算有视频、有照片、有聊天记录证明确实有出轨行为,但很难证明有长时间、持续的同居关系,无过错方往往很难获得赔偿。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一审草案)》就对离婚损害赔偿增加了“兜底”条款,新增了“有其他重大过错的”的表述。
  据了解,此次增加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将其他一些确实给对方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形纳入损害赔偿范围,是为了更好地发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预防、制裁作用,促进婚姻关系的稳定。
  “兜底”条款的增设,也给法官带来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可以判断那些未在现行法律中列举出来的,却在实践中由于一方过错确实给婚姻造成实际伤害的情况下,裁量、支持离婚损害赔偿,或能达到补偿受害方、惩罚过错方的目的。
  另外,对于现行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草案删除了“离婚时”的特定时间限定,增加了夫妻共同财产安全的保护范围,同时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规定的“挥霍”情形纳入其中,完善了列举情形。
  目前,备受关注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在质疑的浪潮声中,不断回应社会关切,经过三次审议,共5章、79条,将于2020年3月5日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万众期待的民法典呼之欲出,婚姻家庭编最后如何呈现?让我们充满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