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渐行渐近》系列报道之四

人格权编:独立成编与合并吸收之争议

  近年来,人脸支付、换脸App等事件的发生,引起了公众对于人脸识别技术、个人信息收集等问题的关注;而随着“徐玉玉案”“Cookie隐私第一案”“狼牙山五壮士案”“钱锺书书信案”的发生,隐私权问题、个人信息泄露问题、死者名誉权问题,也引起了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
  在信息社会,每个人都成为玻璃球中之人。
  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大规模人格权侵权事件多发,非法曝光隐私、非法买卖个人信息、不堪其扰的广场舞、层出不穷的垃圾信息、无处不在的人肉搜索等等,使人产生痛苦、焦虑、不安甚至付出生命代价。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涉及人格权的新型问题日益引起了公众的思考。采集人脸等生物信息是否需要得到信息主体的同意?所采集信息的处理与存储规则为何?用来比对的身份信息来自哪里?具有社会知名度的网名、简称是否应受到法律保护?当人体作为试验研究对象时,如何确保试验活动的规范有序?随着人工智能、互联网、语音识别等新技术的运用,声音同姓名、肖像一样,同样具有人格标识、身份鉴定的作用。那么,自然人可否享有声音权?这些都有赖于法律的进一步明确。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人格权”一词首次写入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此次民法典编撰过程中,人格权法独立成编,也成为民法典编撰过程中学界关注最大的一个“明星”问题。


从无到有的人格权编

  人格权制度的勃兴是现代民法最为重要的发展趋势,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都普遍强化了对人格权的保护,我国也不例外。
  事实上,我国1986年的民法通则就在规定各项民事权利时,单设一节规定了人身权(第五章第四节),其中使用了9个条款规定了人格权,其所涉及的人格权的范围甚至比民法总则还要翔实和全面。
  2014年,中央提出加强依法治国,决定开始编纂民法典,立法机关确定编纂民法典采取“两步走”的方法,即首先制定民法总则,之后制定民法分则的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等各编。其中,人格权在民法典中是否独立成编的问题被提出来,争论开始。
  论争主要涉及的问题是:第一,学术问题,人格权与其他民事权利是否相同,是普通的民事权利,还是依附于民事主体资格的特别民事权利?第二,立法技术问题,编纂民法典究竟应当如何处理人格权立法,是在总则中规定,还是在侵权责任编中规定,抑或在分则中单独设置人格权编?
  在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看来,编纂民法典在分则中是否单独规定人格权编,归根结底,是一个立法技术的问题。在人格权立法问题上,确实存在着政治基础和学术立场的问题,前者如法律本身就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需要服从于社会经济基础的发展要求;后者如制定人格权法究竟是坚持大陆法系的传统,还是根据新时代发展的要求以图创新。但是,说到底,人格权在民法典中是必须规定的,并没有任何人有反对意见。争论的焦点,不过是规定在总则中或者规定在侵权责任编中,还是单独设置分则一编的问题。
  民法典如何规定人格权法的立法技术之争,实际上是学术观点之争在立法行使上的表现。在立法技术上,有关民法典如何规定人格权法的主要争论意见是:有学者主张民法典在总则民事主体的“自然人”部分规定人格权。这种意见的基础,主要是自然人才享有人格权,法人没有人格权。反对者认为,这种立法主张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如果在总则的自然人部分规定人格权,就没有办法规定法人的人格权;若规定法人的人格权,须在“法人”的规定中再规定法人的人格权。这种做法在立法上重复,有叠床架屋的之弊,不符合立法的精简原则,还不如民法通则规定人格权的体例好。
  同时,有学者认为,我们应该效仿《德国民法典》的立法模式,将人格权规定到侵权责任法中。以王利明教授、杨立新教授为代表的民法学者则主张,中国的侵权责任法是权利保护法,是权利受到损害的救济法,而不是赋权性的法律,无法规定人格权的体系、种类和具体内容。人格权法主要是赋权的规定,应该规定抽象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的种类和具体内容,在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人格权法的做法不应当采用。
  2017年,正是民法学界展开这一论争的关键时刻。所谓关键时刻,不仅是学术界对这一论争进行到关键时刻,也是立法机关对民法典是否设置人格权编尚未公开表态却须作出抉择的关键时刻。
  正是在这个人格权立法的紧要关头,江平教授在第七届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上,就如何使得人格权问题得到更好的保障、如何体现人格权的重要性、如何实现民法当中人格权利的彰显问题,提出了三个解决思路:第一,再次修订民法总则,将人格权相关条款加入其中。但这一思路在理论与实践当中都存在一定的难度。民法总则刚刚制定,短时间内进行条文的修改,不仅会造成法律稳定性的破坏,也会使得立法者的权威性受到挑战。第二,在侵权责任法中解决人格权问题。但由于侵权责任法需以规定主体权利为依托,在尚未有法律明确规定人格权相关问题的前提下,以侵权责任法作为破坏人格权的救济手段并不可行。因此,江平教授认为,第三个思路才是最可行的,即应当通过人格权在民法分则中独立成编的方式,来解决人格权保护的相关问题。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江平教授的演讲,几乎发挥了一锤定音的效果,对这次论争提出的主要问题作出了结论性的意见,表达了他深刻的人格权立法思想,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实践价值。
  至此,关于人格权法是否应独立成编的论争暂时告一段落。
  2018年8月下旬,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在会后所公布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一审稿)之中,人格权编位列第三编。在民法典分编草案的第一次审议过程中,人格权编当时就作为一大亮点,被评价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我国法律规范中的一次生动实践”。2019年4月下旬,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人格权编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此次的二审稿草案对一审稿进行了诸多的修订。短短四个月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对人格权编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再次引起广泛关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石佳友指出,在人格权编的调整范围上,三审稿第773条规定:“本编调整因人格权的享有和保护产生的民事关系。”此前草案对此表述为“本编调整因人格权产生的民事关系”;而通常认为,权利是法律赋予特定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与保障。从这个角度来看,三审稿的表述显然更为合理,强调调整因人格权的“享有”与“保护”而产生的民事关系。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沿袭了三审稿的规定。
  在诉讼时效方面,二审稿草案第778条第二款关于人格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之中,删除了赔礼道歉,三审稿沿袭了二审稿的规定,民法典(草案)依旧沿袭了三审稿的规定。关于近年来热议的医学试验部分,二审稿第789条删除了一审稿中关于禁止向受试验者支付任何形式的报酬、但可给予必要补偿的规定;三审稿继续保留了二审稿的规定。而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最终规定:“进行临床试验的,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试验费用。”
  所有的学术争议,都缘于法学界对于人格权编的高度重视,都缘于法学界为了确保民法典立法质量、切实提升中国的人格权保护水准的目的。而只有争论,才是探寻学术真理的最佳途径。


人格权编的亮点有哪些?

  最终,人格权编经过三次审议,以六章51条的内容,位列民法典(草案)第四编。第一章为一般规定,共计13条;第二章规定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共计10条;第三章规定姓名权和名称权,共计6条;第四章规定肖像权,共计6条;第五章规定名誉权和荣誉权,共计8条;第六章规定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共计8条。那么,作为民法典编纂中最大的亮点,人格权编的规定又有哪些创新之处呢?
  首先,规定了法人、非法人组织的规则。在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称权方面,草案第一次将简称、字号等纳入保护范围。简称是指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名称的缩减,例如中央电视台简称“央视”、阿里巴巴简称“阿里”、清华大学简称“清华”等。简称在性质上并不属于名称,因此无法直接适用名称权的保护规则,但与名称一样,简称也可以起到标识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作用,尤其是许多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简称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能够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关于简称的保护,民法总则虽然规定了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称权,但并没有对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简称保护作出规定,这也需要类推适用名称权的规则。草案第1017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笔名、艺名、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与姓名和名称受同等保护。”该规定将简称纳入名称权的保护范围,对于保护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
  其次,草案进一步完善了隐私权制度。在我国“Cookie隐私第一案”中,原告朱烨诉称,2013年她在家中和单位上网浏览相关网站过程中,发现利用“百度搜索引擎”搜索相关关键词后,会在特定网站上出现与关键词相关的广告。其后,朱烨通过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对这一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证明朱烨在通过百度网站搜索“减肥”“人工流产”关键字后,再进入“500看影视”网站时,就会分别出现有关减肥、流产的广告。
  朱烨认为,百度公司未经其知情和选择,利用网络技术记录和跟踪朱烨所搜索的关键词,将其兴趣爱好、生活学习工作特点等显露在相关网站上,并利用记录的关键词,对其浏览的网页进行广告投放,侵害了其隐私权,使其感到恐惧,精神高度紧张,影响了正常的工作和生活。2014年10月13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认定百度公司利用cookie技术收集朱烨信息,并在朱烨不知情和不愿意的情形下进行商业利用,侵犯了朱烨的隐私权。一审宣判后,百度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定百度网讯公司的个性化推荐行为不构成侵犯朱烨的隐私权。
  在互联网、高科技爆炸的时代,隐私的保护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重要。高科技爆炸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福祉,但都有一个共同的副作用,即对个人的隐私保护带来了巨大威胁,已经使个人无处藏身。美国学者福禄姆金认为,现代法律遇到的最严峻的挑战就是,如何尊重和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在现代社会,隐私权也是一项意义日益彰显、作用日益突出的民事权利。
  民法总则在列举自然人所享有的各项具体人格权时,明确规定了隐私权,这就从正面对隐私权作出了规定,对于强化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但民法总则对隐私权规定失之简略,只是确认了隐私权的概念,并没有对隐私权的内涵、范围、效力、保护方式以及在不同场合下的类型化作出详细规定。
  为强化对隐私权的保护,草案列举专章作出了专门规定。草案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这就从正面对隐私的概念作出了明确的列举,同时又从反面对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作出了规定。草案第1033条进一步围绕隐私权的内容,具体列举了各种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基本上构建了我国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规则。
  第三,规定了诉前禁令制度。所谓诉前禁令,是指民事主体面临正在实施或有侵害人格权之虞的行为,有权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以防止损害的实际发生或扩大。草案第997条对此作出了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由于禁令的适用并不要求具有不法性,也不要求具有过错,在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这一救济方式对人格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已经在侵害人格权的责任中采用了禁令的方式。例如,在“钱锺书书信案”中,法院就采取了此种方式。该案是北京法院作出的首例涉及著作人格权的临时禁令。该禁令进一步推动了全社会特别是收信人对于发信人著作权及隐私权的保护。
  与停止侵害不同,在相关的侵害行为尚未实施时,如果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益的行为,而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用禁令的方式,预防侵害行为的发生,这就可以将人格权益的司法保护的时间提前,从而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
  第四,规定了人格权请求权。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第995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前款规定提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这一条规定的不是侵权责任请求权,而是规定了人格权请求权。这个规定与物权法规定物权请求权的内容是一样的,都是规定的绝对权的保护请求权。
  人格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是一样的权利,都是绝对的保护请求权。可以这样理解:人格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这两个绝对权请求权,相当于人体自身的免疫系统,即权利的自我保护能力。通常情况下,人感冒了,多喝水、多睡觉,七天一般都会好。人格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就相当于人体自身的免疫能力。而侵权请求权则是一种用外在方法解决疾病的问题,就像人感冒了用吃药等治疗的方法。所以,每一个民事权利的保护,都有两套请求权的系统,这里规定的就是人格权请求权,是特别重要的规定。
  

人格权编有待完善的地方

  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规定虽然有不少亮点和创新,草案体系结构从总体上看是较为成熟的、合理的,但在王利明教授看来,某些内容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草案目前将人格权置于物权、合同之后作为第三编。这一体系安排主要是基于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权利的规定,但严格地说,这一编排体例并不合理,应当将人格权编置于分编之首。将人格权编置于民法典分编之首,可以充分体现现代民法的人本主义精神,体现对个人的终极关怀。人格尊严作为法律的最高价值,应当具有优先于财产利益和私法自治的价值,将其作为重要价值加以保护,也体现了民法的现代性。
  其次,将个人信息确认为权利。草案仍然沿袭民法总则的规定,采用“个人信息”这一表述,而没有采纳“个人信息权”,这一表述值得斟酌。王利明认为,从比较法上来看,许多国家都承认了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权有自己独立的权利内核,无法被其他权利所涵盖,在法律上应当规定独立的个人信息权。
  没有将个人信息权规定为具体人格权,可能是因为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还是一个较新的领域,对其研究还不成熟,尤其是其与隐私的界限仍不十分清晰。因此,没有将个人信息权规定为一种具体人格权,以期待司法实践和法学理论发展对其不断完善。
  人格权法地位的提升是现代民法最为重要的发展趋势,人格权制度也是民法中最新和最富有时代气息的领域。我国正在制定的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不仅是社会有效应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全面保护人格尊严的要求;不仅是对民法通则成功立法经验的继承和总结,也是民法典时代精神、人文关怀的体现。
  人格权独立成编,将使我国民法典真正成为一部科学的、能够屹立于世界民法典之林的、面向21世纪的民法典,也是对世界法律发展贡献的中国智慧。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何波、英国爱丁堡大学博士李汶龙对本文亦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