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汉守鱼塘丧命枪下,刑民交叉如何分责?

  三人夜间打猎,误将看守鱼塘的老汉当成了猎物。老汉丧命,其中的一名射击者被追究刑事责任,死者家属要求三人赔偿各项损失87万元。2019年6月3日,随着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落槌,给出了最后结果。


夜间结伴打猎

  2017年1月20日晚,月高风清。南京市溧水区的村民钟桂站在自家的院子内,举起自行组装的气枪,对准院子外一棵大树的枝头瞄准,“呯”的一声,树影摇曳,枝叶扑簌簌掉落在地上。钟桂不由脱口而出:“真是一把好枪。”
  钟桂两年前迷上了野外打猎,虽然他明知法律禁止私人持枪,但还是在网上购买过一支气枪,偷偷使用了将近两年,感觉越来越不顺手。2017年1月中旬,他从网上购买了零部件,刚刚自行组装完毕这把气枪。它的外形与制式步枪相仿,由枪管、枪膛、击发、充气筒、枪柄等结构组成,可装填5.5毫米铅弹,通过压缩气体击发,射程达三四十米。为了便于夜间到野外打猎,他还购买了一部热成像仪。试完枪后,钟桂止不住内心的冲动,他打电话给住在同村的朱伟和倪斌,召集他们一起外出打野物。当晚9时许,朱伟和倪斌坐上了钟桂驾驶的越野车。
  越野车沿着村里的水库边公路缓慢前行,周围密布着稻田和鱼塘。车内,钟桂一手握着方向盘,一手抓着气枪。倪斌手持热成像仪坐在副驾驶位,坐在后座的朱伟向车窗外观望。21时10分,车子刚刚行驶至村口靠近小树林的路段,倪斌从热成像仪屏幕上发现了白色光斑,他兴奋地叫道:“停车,前方有目标!”“嘎吱”,一个急刹车,越野车停了下来。钟桂从倪斌手中接过热成像仪,麻利地安装到气枪上,摇开车窗,眯着左眼,举枪对着前方的黑影瞄准,“呯”地一声枪响,子弹急速飞出,紧接着前方传来“啊”的一声,随后“噗通”一下,似乎有人掉落在水里。钟桂心里一惊,喊道:“不好,赶紧下车看看。”三人打开车门跳了下来,一起向前搜索,听到不远处有水泵的抽水声,原来附近有一处鱼塘。于是,三人沿岸仔细搜寻,夜晚的寒风吹皱了鱼塘的水面,却没有任何动静。
  钟桂轻松地吐出一口凉气,匆匆驾车带着倪斌、朱伟离开现场。回家后,钟桂想想仍有一些后怕,将组装的气枪拆解后销毁。


老汉丧命枪下

  21日早晨,空气中裹着一层薄薄的云雾。有人路过鱼塘时,远远看见水面中央上浮着一个背朝上的人,喊了几声不见应答,遂大声呼叫。闻讯赶来的几个村民,将鱼塘边的乌篷船划到水塘中心,用划桨将人翻了过来,认出死者竟是鱼塘主人程大勇。程大勇刚过了60岁,身体和水性都很好,怎么会死在水里呢?村民们当即报警并通知家属。
  闻讯赶来的程妻邬燕茹号啕大哭:“老头子,这是怎么回事啊?”不一会儿,接到报警的民警赶到现场,经过勘验,确认程大勇生前遭到枪击。数日后,法医鉴定作出结论,程大勇符合被枪击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警方查明,因为白天未将水塘中的水抽完,担心水泵被人偷走,程大勇在晚上带着被子到水塘边临时搭建的鱼棚看守。调取公路的监控录像,发现停留在小树林路边的越野车与程大勇被枪击的时间段非常吻合。根据车牌号码,确认车主正是钟桂,曾因违反枪支管理的规定,受过治安处罚。于是,办案民警火速赶往钟桂家中,在牌桌上将其捉拿归案。钟桂承认开枪的事实,辩解说:“我不知道打死了人。”
  2018年6月1日,钟桂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和非法买卖枪支罪,两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检察机关在对直接侵害人钟桂提起刑事公诉时,征求死者亲属是否提出附带民事诉讼。邬燕茹等亲属认为,程大勇遇害,因涉及钟桂和朱伟、倪斌的共同侵权行为,刑事案件与民事侵权出现交叉,故在钟桂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过程中,邬燕茹等人没有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诉讼。


刑民分开赔偿

  钟桂被判刑入狱不久,邬燕茹等亲属将钟桂和倪斌、朱伟同时告到了法院,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5万元。
  2019年1月初,合议庭前往钟桂服刑的监狱开庭审理此案,原被告围绕程大勇死亡是否系钟桂和朱伟、倪斌的共同侵权行为导致进行激烈辩论。
  邬燕茹等原告诉称,三被告相约打猎,钟桂负责开车,倪斌、朱伟负责用热成像仪对着车外寻找猎物。没有倪斌、朱伟的帮助,就没有钟桂后续开枪射击的行为。同时,三被告均是案发所在地的村民,对当地环境并不陌生。当晚月光明朗,三人并没有到了老眼昏花的年纪,均应能够看见水塘,并听到现场水泵的抽水声,显然能够判断出周边有人劳作的动静。倪斌发现了“猎物”后,钟桂随即瞄准开枪,倪斌、朱伟不加任何制止,放任钟桂射击击中被害人。因此,从三被告相约外出打猎,到“猎物”出现这段时间,三人一致行动,分工明确,构成共同侵权行为。而钟桂开枪射击后,三被告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击中了受害人,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但三被告没有报警或者抢救受害人,而是逃离现场,放任了程大勇死亡结果的发生,属于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故三被告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上,钟桂对其鲁莽行为造成的后果追悔莫及,他向原告表示道歉,但提出自己已经受到刑事处罚,根据法律规定,仅对原告因程大勇被枪击死亡而产生的直接损失,即丧葬费、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误工费等予以赔偿。
  倪斌当庭把责任完全推给了钟桂。他答辩说:三人不构成侵权行为共同体。案发当天打猎,是钟桂发起并邀请了倪斌和朱伟,无论是驾驶车辆、枪支等设备的准备,还是地点路线、时间都由钟桂选择。直接打中程大勇的气枪也是钟桂全程手持,在整个过程中,倪斌仅是陪同打猎,从未接触过枪支。同时,倪斌之前也没有打猎经验,不懂得如何使用和观察热成像仪,是钟桂在车上简单介绍才稍作了解。其观察到白点后,将热成像仪交由钟桂,钟桂接过热成像仪安装在猎枪上射击。因此,倪斌并没有实施任何直接侵权行为,没有起到促进和帮助的作用,也未增加导致受害人死亡结果的风险。
  朱伟同意倪斌的辩解,补充道:三人外出打猎行为应当定性为共同危险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应当由实际侵权人钟桂负责,不应由朱伟、倪斌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持枪打猎的行为本身已违反法律规定,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本案中,钟桂、倪斌和朱伟三人在群众正常生活的地区打猎,倪斌持热成像仪发现白色光斑并告知钟桂,在钟桂开枪射击前,三人均应观察周围环境并相互提醒是否会误伤人员,但三人并未尽到注意义务。钟桂开枪射击“猎物”后,三人先后下车察看,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射中了受害人,在此情形下,三人应当报警或抢救受害人。但三人均未采取相应措施,而是逃离现场,放任受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根据过错程度,钟桂承担50%过错责任,倪斌、朱伟承担50%责任,分别对程大勇被枪击死亡产生的损失,给予原告25%的赔偿。
  2019年1月8日,一审判决认定邬燕茹等原告因程大勇死亡造成经济损失87万元。钟桂因受刑事处罚赔偿直接经济损失38600元,其余损失83.2万元,由倪斌、朱伟各赔偿25%即分别赔偿20.8万余元。
  邬燕茹等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称本案是民事纠纷,不应适用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钟桂和倪斌、朱伟是侵权行为共同体,应依法改判由钟桂赔偿死者亲属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87万元,倪斌、朱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亲爱的读者:我国刑法针对因刑事犯罪造成的损害赔偿有特别规定,因刑事案件被害而造成损害,无论是附带提起民事诉讼还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都应当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均不属于物质损失范畴,因钟桂和倪斌、朱伟有刑事犯罪和民事侵权的区分,一审判决将钟桂的赔偿范围限于38600元的直接损失。对此计算方式,死者亲属不服而提出上诉,二审的结果将如何呢?
  (答案见本期)
  (相关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