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钱多年不还, 是否超过时效?

编辑同志:

  我父亲有一笔出借款,双方签署的借条上约定还款期限在2014年,但是欠钱的王某在此期间一直在外地音信全无,还款期限已过但未履行还款义务,我父亲想尽办法也没联系到他。今年王某回到老家,我父亲便找到他要钱,但是对方想要赖账,并称我父亲没在规定时间要钱,自己有权拒绝还钱。现在我父亲准备将王某诉至法院,请问:王某的说法是否成立?

重庆 袁浩


袁浩读者:

  本案涉及诉讼时效中断和延长的法律问题。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在2014年,现在已超过了3年的一般诉讼时效,但仍在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当中。如您父亲在诉讼时效期间,主张过权利要求对方履行还款义务,则发生诉讼时效中断,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因此,您父亲需要举证证明自己曾提出过要求,从而产生了时效中断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一) 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如您父亲能证明自己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存在上述情形,则王某不具有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权。如无法证明,经法院审查无任何时效中断与延长事由的,法院可能会驳回您父亲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