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家少年法庭的前世今生》专题报道之二

两条“长龙”共舞,在改革中稳步发展

  积极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做好帮教工作、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给予全面、特殊和优先保护,需要整合全社会力量共同努力,以满足人民群众对少年司法和社会资源的新要求和新期待。


理念先行:儿童利益最大化

  1987年11月,长宁区人民法院创设了羁押、预审、起诉、审判、辩护、改造的公检法司相配套的“政法办案一条龙”机制和综治办、教育、民政、卫生、街镇、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政府和社会相关部门相衔接的“社会支持一条龙”机制。
  “两条龙”探索建立了集家庭保护、学校保护、政府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和自我保护于一体的未成年人综合保护网络,形成“两条龙”共舞的长效机制,从而带动了全国法院少年审判工作和延伸工作的有效开展,在党委领导、政府支持、院校指导、社会协同、各方参与的未成年人保护社会化工作体系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夯实了基础。
  制度创新,必须理念创新先行一步。研究发现,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具有不同特点。未成年人犯罪除自身主观原因外,多与家庭失管、学校失教和社会失责有关,具有“综合征”。对少年犯应区别于成年犯,主要采取教育措施或者其他具有矫正作用的替代性惩罚措施,以达到矫治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和重新犯罪的目的。
  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第1款明确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这就是著名的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是被称作儿童权利大宪章加以规定的。制度创新必须努力践行儿童利益最大化司法理念,去破解改革中制度缺陷的难题。
  少年司法的理念是,把少年罪犯作为一个孩子,而不是把孩子作为一个罪犯。因而未成年人司法理念的价值取向是挽救而非惩罚,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为立法目的的成年人犯罪刑事处罚理念完全不同。
  这就需要一线法官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所以,少年司法的目的,是为了让成长中出现问题的未成年人得到帮助与支持,通过适当的处理方式,避免他们失去健康发展的机会,最终帮助他们回归社会,融入社会。
  由笔者主办的李某某盗窃案、韩某某盗窃案先后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8期和2018年第1期刊用,成为“两条龙”机制运行中挽救一个孩子、拯救一个家庭、维护一方平安等一系列制度创新的经典案例,使少年司法始终保持旺盛生命力。


实践跟进:多项制度终落地

  圆桌审判制度和分案审理制度
  为了营造富有人性化、亲和力的宽松刑事案件庭审环境,使未成年被告人更容易接受审判、接受教育和接受改造,2005年10月少年法庭改造法台,重设席位,采取“圆桌式”审判方式,审理未成年被告人刑事案件,并对未成年人参与的共同犯罪案件率先实行分案起诉和分案审理制度。2013年1月,又将分案起诉的涉未成年人的成年人犯罪案件由刑庭划入少年法庭,审理、判决(量刑)有的放矢。进而将成年人侵犯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刑事案件,全部纳入少年法庭审理,对孩子加以特殊保护,实现了跨越式的新发展。
  社会调查制度和法庭教育制度
  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庭前社会调查,了解犯罪原因,了解其悔罪表现,使审判工作更具客观性、针对性和科学性。
  该制度刚实施时,社会调查工作由法院独立完成,后来为了保持审判中立,开始转向委托社区矫正社工或者青少年社工办理,直至关口前移至检察机关移送起诉之前完成调查。后再向前推进一步,由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委托完成。进而形成目前由社工组织担当的、初具规模的、具有独立性、专业性和社会化特点的社会调查体系。
  调查内容也由放入卷宗供法官参考转向引入开庭审理中,并通过落实社会调查员出庭制度,将调查报告纳入质证范围。其建设性意见可增强法官内心确认,为正确适用法律、准确量刑提供客观参考依据,也为“寓教于审”(法庭教育制度)、协助判后帮教延伸工作夯实基础。
  为了继续将该制度引向深入,2015年7月起,将随案移交社会调查报告作为法院刑事立案受理条件之一,否则不予立案,使社会调查工作得以全面开展。
  法定代理人制度和合适成年人制度
  1988年10月,在审判区域内增设法定代理人席位,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庭参与诉讼,发挥其帮助行使诉讼权利和共同开展帮教的积极作用。同时注重对法定代理人进行教育,促其履行监护职责,帮助罪错子女重塑人生。
  在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庭、不宜到庭或拒绝到庭的情况下,自2006年10月起,引入第三方人员,如学校青保教师、法律援助中心或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人员等担任合适成年人,代理家长参与刑事诉讼,直至由社工专人担任,一人一案,全程参与,维护涉罪未成年人诉讼权利。
  刑事和解制度
  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试行司法处置前认罪悔罪考察和心理评估,开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促进被告人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直至达成协议,推动刑事和解工作。
  经探索实践,总结出“从宽掌握适用范围,从紧掌握适用条件,从严掌握适用程序”的刑事和解“三从工作法”,以此探索恢复性司法在少年审判中的适用。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家琛在长宁区法院举行的少年法庭成立十八周年庆典上曾深情地说道:“十八年前,你们已经开始探讨刑法的目的不在于惩罚人,而在于教育人、挽救人,并将刑法轻刑化的切入点选在少年犯罪方面推开,做了一件了不起的事情。”对少年法庭这一工作给予充分肯定。
  心理疏导制度
  在实践中,一些未成年人实施一次犯罪之后,其犯罪心理未得到有效矫治而重新犯罪。一些25周岁以下成年人实施某种犯罪,恰是其未成年时期犯罪行为的延续。
  可见,未成年被告人心理和生理尚未完全成熟,可塑性较强,需要用真情擦亮其蒙尘的心灵,用科学的方法对其进行心理疏导,缓解对抗情绪或心理压力,减少诉讼可能给未成年人带来的心理阴影,使之今后更好地融入家庭和社会。
  2013年1月起,从双向保护原则出发,对未成年被害人同样给予心理疏导。引入民事诉讼后,这一方法可以打开当事人心结法结,尤其在少年家事案件中,可促其父母间矛盾化解或者缓解,理性处理涉及孩子的诉讼,避免孩子受到二次伤害,有效防止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2013年7月,与区心理咨询师协会签约,在未成年人案件中开展心理疏导,案结事了,让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最大效应。
  国家救助制度
  扩大刑事案件受理范围实现全覆盖。不仅受理未成年被告人刑事案件、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还于2012年10月将成年人侵犯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刑事案件(有的法院仅受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或者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纳入少年法庭受案范围。
  加强与法律援助机构紧密合作,对未成年被告人因生活困难没有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的,无论可能判处的刑期长短,全面实行指定辩护,并从未成年被告人法律援助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方向积极推进。
  认真贯彻执行2009年3月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在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及时、优先开展司法救助,帮助未成年被害人解决基本生活方面的突出困难,使其尽快回归正常学习和生活。
  轻罪封存制度
  一方面对正在审理的案件落实刑法修正案(八)有关未成年人轻罪免除报告义务,另一方面在轻罪案件判决生效后的卷宗上标注“封存”字样,限制公开,通过信息化管理手段,建立并严格执行封存档案查阅分级审批权限管理制度。同时将轻罪记录封存规定书面告知当事人,为其消除犯罪标签,使其顺利复学、就业,回归和服务社会。
  帮教矫治制度
  协助未成年犯管教所和社区矫正部门做好帮教和矫治管理工作,促使未成年犯真诚接受教育改造。
  1994年5月,建立特殊青少年劳动教育考察基地,后又建立长宁区未成年人阳光基地,解决异地户籍未成年被告人不具备监管条件而难以宣告缓刑的问题,为其适用缓刑后落实帮教创造良好条件。
  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从2011年5月起,在宣告缓刑时视情况发出禁止令,细化操作规程,做到准确和审慎适用。同时,采取电子采集信息等措施,提高禁止令适用效果,实现判前各方帮教与判后社区矫治无缝衔接。
  回访考察制度
  针对判处监禁刑和非监禁刑不同情况,设置不同回访期限,联合未成年犯管教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采取不同方式,开展回访考察工作,了解判后服刑和改造情况,有针对性做好思想工作。
  针对在沪无家可归、举目无亲、身无分文的“三无”外来未成年人,在其刑满释放当天或者当庭宣判缓刑时,联合区检察院、区救助站和市未管所或区看守所等部门,实施“一路阳光”护送至车站码头,具备一定条件的护送至原籍,并与当地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或社区矫治机构对接,实现跨部门、跨区域合作机制,为未成年罪犯顺利回归社会创造必要条件。
  亲职教育制度
  1989年8月,长宁区人民法院会同区妇联、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综合治理办公室、区青少年保护办公室、周家桥街道七家单位联合开办长宁区“为孩子父母学校”,以“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一切”为办学宗旨,以“为了孩子,请慎重作出你的选择;为了孩子,请切实履行你的职责”为办学主题,救治问题家庭,对失职家长进行教育,强调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让孩子免受伤害。
  2016年7月,在开庭前播放与区妇联合作拍摄的微电影《离婚了,我们依然是最爱你的爸爸妈妈》,引导当事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婚姻观,体现司法亲民。
  探索实行涉及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和家事审判后,由于缺少独立的涉及未成年人民事审判特别程序,长宁区法院又将刑事审判中长期积累起来的、对犯罪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保护的上述做法有选择地嫁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和家事审判等民事审判中,创设了绿色通道制度、多元调解制度、诉讼引导制度、不公开审理制度、社会观护制度、婚姻冷静期制度、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等。
  法院还将法律援助触角从刑事案件延伸到民事案件,从抚养费纠纷、探望权纠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等延伸至涉及未成年人抚养的离婚案件,将审判视角关注在孩子们身上,使未成年人民事审判的一些方法有别于普通民事案件并取得实效。这为未来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应当考虑借鉴刑事诉讼法修法经验,设立专章将其吸纳,使之成为特别程序立法加以适用奠定了基础。
  2014年5月29日,长宁区法院向各大媒体通报未成年人民事审判工作情况。整合全社会的力量,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顺应了少年司法的发展理念,实现了儿童利益最大化。


理论研究:创新中结出成果

  在少年法庭改革不断探索中,华东政法大学、上海政法学院、上海市法学会等政法院校和科研机构,为长宁区法院少年审判机制创新及其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解析,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持和帮助,从而促进了少年法庭健康发展。
  长宁区法院少年法庭多次召开研讨会或参加全国性少年司法研讨会,引进国外少年司法先进理念和理论研究成果,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创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017年7月,在团中央“全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基地工作交流研讨会”上,长宁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被命名为“全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基地”,笔者应邀赴会接匾,并作了题为《依托基地建设,开创少年刑事审判发展新路径》的发言,努力夯实“社会支持一条龙”体系建设。
  在未成年人保护理论研究中,全国法院历代少年法庭的法官不仅积极探索,还认真思考。有的积极撰写论文、调研文章等,发表在省市级、全国级学术报刊上;有的积极参加全国性学术会议或者各类专题性研讨会,并作主题发言;有的还在国际性学术论坛上发表演讲。
  例如,2017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与美国人权对话基金会联合举办“中美少年审判体制改革研讨会”,受最高人民法院邀请,笔者代表中方作《未成年人保护与少年审判职责》主旨发言,阐述中方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体会和举措,受到中外学者关注。
  所有这些思考,不仅从一个侧面记录了少年法庭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点点滴滴和留下的光辉足迹,也从另一个侧面将实践经验上升为理论,并努力为立法建言献策。
  2017年7月,长宁区人民法院被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确定为“基层立法联系点”。在此前后,全国人大和上海人大多次到长宁区人民法院调研少年审判工作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执法情况,并给予充分肯定。
  在长期的少年司法实践中,全国法院少年法庭的法官们奋战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第一线,办理了许多精品案例和诸多疑难棘手案件,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减少了社会不稳定不安全的因素。
  长宁区人民法院办理的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中,有一起民事案件和两起刑事案件先后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一起刑事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3月公布的第二批保障民生典型案例,一起民事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5月公布的关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典型案例,一起刑事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6月公布的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一起刑事案件的“刑事判决书”在2016年11月中国法学会第二届全国优秀法律文书评选活动中获得二等奖。这些案例和裁判文书不仅是少年审判一系列制度创新的经典之作,而且也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精髓体现。
  2015年11月1日,被告人韩某某在其暂住的普陀区某餐馆员工宿舍,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吴某某放在床上的苹果手机以及被害人余某某的手机充电器、数据线等手机配件。同年11月10日晚上,韩某某又在其暂住的某餐馆员工宿舍内,窃得被害人陈某某的白色华为P7手机一部。同年11月22日11时许,韩某某在其暂住的某餐馆员工宿舍内,窃得被害人王某放在柜子抽屉内的钱包。
  尽管案件不复杂,但法官审查案件时发现的一个细节,却让这起简单的案件变得不简单。原来,身份证上1996年出生的韩某某表示,自己的年龄有误,实际年龄应为1998年10月生。如此一来,韩某某在作案时是不是未成年人就成了本案审理的关键。
  为了证实被告人的出生日期,法官通过调取档案资料、听取当事人陈述和走访邻居等证人、开展司法骨龄鉴定等方式,尽力搜集所有证据。法院认为,由于韩某某系超生,其父母违规办理了出生证明和户籍登记手续,致使留存在国家机关或机构内的与韩某某出生日期有关的档案资料存在一定瑕疵,与有的证人证言所反映的内容互相矛盾,使得形成于案发前的档案资料应当成为具有客观证明效力的证据难以认定。韩某某父母的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正常办案,也严重损害了韩某某的合法权益,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通过法庭调查无法查明韩某某真实的出生日期,为了避免将未成年人犯罪当作成年人犯罪处理,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法院根据掌握的韩某某陈述与部分证人证言相互印证、与学籍资料中的初中入学日期以及司法骨龄鉴定中存在的未成年人年龄段的鉴定意见没有矛盾等现有证据材料,依法推定被告人韩某某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长宁区法院遂判决被告人韩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零13天,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
  通过本案精心审理,长宁区法院少年审判庭主审法官归纳总结了本案的审理思路和规则。即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年龄认定尤其是临界年龄的认定,在诉辩双方发生争议时,应穷尽证据调查和证明手段,如其作案时年龄仍无法查明的,或者查实的证据有的有瑕疵、有的相互矛盾、有的证明力较低时,一般采用以下证明规则:
  一是户籍优先原则,即以认定户籍登记资料为原则,对户籍登记资料不予采信为例外。
  二是书证优先原则,即以书证认定优于证人证言为原则,对书证不予采信为例外。
  三是鉴定参考原则,司法骨龄鉴定意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年龄的证据加以适用,应当结合其他有效证据慎重判断才能作出综合认定。
  最终,笔者主审的此案入选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这是迄今为止,全国法院系统审理的涉及未成年被告人年龄认定尤其是临界年龄认定案件入选公报的第一例,对人民法院审理同类案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 责任编辑:刘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