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家少年法庭的前世今生》专题报道之一

摸着石头过河,在探索中不断前行

编者按

  35年前,伴随着祖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春风,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率先成立少年法庭,上海由此被誉为中国大陆少年司法发源地。
  35年来,长宁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在党委、人大、政府、上级法院以及相关职能单位和部门的领导、支持、指导下,未成年人保护理论研究和探索实践取得了一定成绩。 
  2019年10月17日,“少年庭成立三十五周年暨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探索与实践研讨会”在长宁区人民法院召开。会上,长宁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米振荣回顾了少年法庭成立35年来的发展历程和工作成效。
  面对深化司法改革大背景和面临少年审判工作新起点,米振荣向与会者发出共同推进少年司法体制机制完善再出发、助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再升级、护航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再优化的工作建议。由长宁区人民法院编辑、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探索和实践》一书以及长宁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刑事与家事审判两本白皮书在会上一并向媒体发布。
  本刊特别推出此专题报道,以纪念“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成立三十五周年”。作者以一线研究和实践人员的视角,将少年法庭的过去、现在以及未来,一一为读者呈现。

  35年来,长宁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立足审判,“摸着石头过河”,为少年司法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积极探索和开拓创新,走出了一条有地方特点、时代特征和中国特色的少年审判工作之路。
  少年法庭积累了许多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可传播的宝贵经验、理论研究成果直至制度精华。他们辛勤耕耘、甘于奉献、不懈努力,功不可没。

变革

  20世纪80年代初,改革开放刚刚起步,受国内外不良思潮的侵袭,在我国一些经济发达地区,未成年人犯罪占刑事犯罪案件总数突然从最初的1%~2%猛增至6%~7%,长宁区更是上升至10%,并呈低龄化趋势。这成为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危害社会治安的重要因素之一,引起了党和国家以及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研究发现,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具有不同特点。未成年人犯罪具有较强可塑性,对少年犯应区别于成年犯,主要采取教育措施或者其他有矫正作用的替代性惩罚措施,以达到矫治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和重新犯罪的目的。1984年10月,长宁区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庭内,成立了一个专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少年犯合议庭”,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从普通刑事案件中分离出来,分庭审理,分案审理,注重保护,审判理念发生变化。
  1986年8月13日和14日,《中国法制报》和《人民日报》及其海外版先后对此进行报道,引起党和政府及社会各界关注。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郑天翔对少年犯合议庭的建立和发展作出重要批示:“根据未成年犯的特点,把惩罚犯罪与矫治、预防犯罪相结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的经验值得各地法院借鉴。”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任建新批示:“这是一个新生事物,请研究室通知上海高级法院,就少年犯合议庭写出全面总结。”
  198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召开全国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经验交流会,明确提出“成立少年法庭是刑事审判制度的一项改革,有条件的法院可以推广”。此后,少年法庭在全国各地纷纷建立。借此东风,长宁区人民法院于同年7月成立独立建制的少年刑事审判庭。1988年10月,制定全国第一个较为完整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细则(试行)》,对少年法庭受案范围、社会调查、庭审程序、法庭教育、回访考察等作出规定,努力促进本院创新工作规范化。
  199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下发的《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规范了全国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确立了少年刑事案件审判活动的基本原则,促进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开展。同年11月,长宁区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更名为少年法庭。1999年11月实施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首次从立法上明确了少年法庭的法律地位,填补了立法空白,审判机构发生变革。
  

探索

  1996年8月,长宁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按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试点单位。经探索实践,少年法庭总结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三不简”方法,即未成年被告人诉权不简、社会调查不简、法庭教育不简,具有立法价值。
  2018年5月,长宁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作为唯一一家基层法院与其他两家法院分别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修改稿的起草单位,他们为继续完善少年审判制度添砖加瓦,为顶层设计建言献策,审判方式发生变化。
  1999年4月,上海法院少年法庭机构改革,少年刑事案件实行指定管辖集中审理制度。长宁区人民法院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关于对本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指定管辖的规定》,受理长宁、南市、卢湾、徐汇、浦东五区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
  同年12月,长宁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区青少年保护委员会制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工作若干规定(试行)》,要求受诉辖区全面推行。2013年1月,为减少案件移送路途周转中间环节,建立指定管辖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直送机制,辖区检察院可以凭指定管辖函将案件直接移交长宁区人民法院,提高诉讼效率。2015年7月,建立社会调查报告随案移送机制,作为立案审查依据之一,提高立案门槛。2018年7月起,因行政区划变更和司法体制改革,管辖范围调整为长宁、徐汇、闵行和松江四区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审判区域范围变大。
  2006年9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全国法院少年综合审判改革试点单位。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要求,长宁区人民法院作为试点法院配套单位同步改革。同年11月,恢复受理部分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民事、行政案件,从单一审理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扩展至受理涉及未成年人民事和行政案件。2007年7月将机构名称更名为少年审判庭。
  2008年3月,长宁区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审理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确立了诉讼引导、避免儿童二次伤害和与孩子、学校和社区三见面制度。2015年10月扩大受理涉及未成年人抚养的离婚案件,走在了全国法院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前列。
  2018年1月,按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通知要求全面受理家事案件,并将机构名称更名为少年家事综合审判庭,下设少年审判合议庭和家事审判合议庭,保持少年审判和家事审判相对独立。同年12月,建立少年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等制度,尝试对未成年人进行全面司法保护,审判职能逐渐变更。
  2009年10月,为纪念少年法庭成立二十五周年,长宁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和研究室共同编写《少年法庭的创设与探索》,从理论研究和制度创新角度对少年法庭的发展进行系统回顾、梳理和总结。
  这些理论研究成果和制度精华经全国法院少年法庭广泛实践,陆续被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增设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等大量吸纳,上升为立法和司法,使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以及有别于成年人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通过法律形式加以确立,推动了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使少年司法制度更强。
  

趋势

  经历了35个不平凡的春秋,以长宁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为缩影的中国少年审判坚持理论创新、制度创新、方法创新、专业创新和成果创新,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少年儿童事业健康发展上取得了巨大成就,得到了党和政府以及社会普遍赞誉。
  2003年3月,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长宁区人民法院视察工作时,对长宁区人民法院开展少年刑事审判工作取得的成绩给予高度评价。中央综合治理委员会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也专程到长宁区人民法院调研,认为“长宁区人民法院的探索工作提供了一个很有特殊性的工作方式,填补了挽救特殊人群司法制度改革的一个空白,对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司法体系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984年11月,少年法庭成立后审理的第一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就是如此。
  1984年5月中旬,13岁的幼女张某因与家庭关系不和,在未满18岁的喻某某面前,流露欲去外地的想法。几天后,喻某某便将张某及另一名少女黄某,带至浙江绍兴的亲属家中。他利用与两个女孩儿同宿一室的机会,先后对两个女孩儿实施了强奸和猥亵。而翻开喻某某的履历,可谓劣迹斑斑。他在工读学校期间,曾因多次猥亵侮辱少女被学校处理。
  喻某某曾因流氓行为多次被公安机关教育处理,不思悔改,又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经构成奸淫幼女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本应予以严惩。但是法官通过阅卷,发现导致喻某某犯罪的主要原因是交往不良群体和家庭的溺爱。作为家中独子,父母及5个姐姐对他有求必应。法官到他居住地居委会走访社区干部,到学校走访老师,到家中走访他的父母、亲属,听取了各方意见,了解喻某某的成长过程、身心状况、家庭状况、在校期间表现等情况,作为量刑时的考量因素。
  案件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运用未成年人能够接受的语言和交谈方式,与喻某某进行面对面、语气平和的交谈,消除其对立、惧怕和疑虑情绪,待其情绪稳定、思维冷静后,再对他启发疏导,唤醒其内心的愧感,让其明白当中的利害关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恶劣性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从而真正起到教育、感化和挽救的目的。最终,喻某某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自2008年起,全国法院审理的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平均每年以7%左右的速度呈不断下降趋势,至2018年减少了61.31%。取得如此巨大改革成效的过程,是一个创设和探索的过程,是一个改革和创新的过程,也是一个发展和完善的过程。
  在少年法院尚未建立的今天,少年刑事审判→少年法庭→指定管辖→综合审判→少年刑事审判及少年家事审判→少年法院,机构和机制的探索和创新是少年审判事业不断发展的原动力,也是中国少年司法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
35年来,长宁区法院少年法庭在未成年人保护理论研究和探索实践中也取得了一定成绩,曾获得全国法院集体一等功、上海市劳动模范集体、全国首批优秀青少年维权岗、上海儿童工作白玉兰奖等诸多荣誉称号。
  2014年11月和2016年1月,少年审判庭又先后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全国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先进集体”和“全国法院先进集体”;2017年7月,被团中央命名为“全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基地”;2017年11月,被中共中央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授予“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35年来,在这个重要的历史舞台上,长宁区法院少年法庭为养成未成年人良好道德品质、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平安中国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 责任编辑:刘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