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派遣的员工工作时造成他人损害, 谁承担责任?

编辑同志:

  我公司派遣一名员工到另一公司工作,这名员工在完成该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任务时,失误造成路人受伤。现在,受害人起诉我公司要求赔偿。请问:应由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北京 张强


张强读者: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八条规定:“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根据这两个条文的规定,受害人起诉时,原则上应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被告,即可以只诉给该员工分配任务的用工单位;但若读者同志所在的单位即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则需承担补充责任。这时,该路人应以分配任务的用工单位和读者同志所在的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若只诉劳务派遣单位,则法院应追加用工单位为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