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岗位取消而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公交车司机,从2009年起在某公交公司上班。今年5月,我公司被收购,取消了我通常行驶的那条线路。因此,我在新公司带薪待岗了几个月。上个周末,新公司通知我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如果向公司要求补偿有法律依据吗?

重庆 顾新


顾新读者: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根据您的描述,您和公司的情况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因此,公司可以选择额外支付您一个月的工资或者三十日以后再解除劳动合同。换句话说,无论公司如何选择您都还可以在这家公司获得一个月工资。同时,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因此,您还可以获得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