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不离家 《分居协议》该当何论?

分居协议 约定离异不离家

   童瑞盛,是北京市一家知名传媒集团的老总,事业有成,婚姻之路却比较坎坷。1996年11月,因感情不和,童瑞盛与第一任妻子林文静分道扬镳,两人约定年幼的女儿童廷钰由林文静抚养。
   1999年10月,经朋友撮合,童瑞盛与龚娴淑携手走上了红地毯。然而,毕竟是半路夫妻,儿子童廷宇的到来也没有使双方的矛盾减缓,反而日益加深,直至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第一次婚姻破裂给女儿童廷钰带来的伤害已无可挽回,这让童瑞盛对女儿存有深深的愧疚。第二次婚姻的失败,让他不忍再次伤害儿子。经过再三考虑,童瑞盛决定采用离异不离家的形式来处理夫妻关系。妻子龚娴淑也是从儿子的成长环境考虑,同意了童瑞盛的建议。
   2010年10月2日,在一番协商后,童瑞盛与龚娴淑签订了一份《分居协议书》,双方约定:童瑞盛、龚娴淑的感情已经破裂。为了不给儿子的心灵带来伤害,我们决定分居。双方财产作出如下分割:现在幸福小区等两处的房子归龚娴淑拥有。龚娴淑可以任何方式处置这些房产,童瑞盛不得阻挠和反对,并有义务协办相关事务;另两处房产归童瑞盛所有。童瑞盛可以任何方式处置这些房产,龚娴淑不得阻挠和反对,并有义务协办相关事务。儿子童廷宇归龚娴淑所有。童瑞盛承担监护、抚养、教育之责。童瑞盛每月付生活费5000元。两人采取离异不离家的方式解决感情破裂的问题,且双方均不得干涉对方的私生活和属于个人的事务。
   关于幸福小区的房屋,是童瑞盛与龚娴淑婚姻存续期间,于2002年12月16日,由童瑞盛作为买受人,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的房产,房屋登记在童瑞盛一人的名下,总金额为157万余元。


意外猝死 遗产分割起纷争

   2011年9月16日,童瑞盛在出差期间突发心肌梗塞,经抢救无效不幸去世。因事发突然,未留下遗嘱。
   童瑞盛的丧事办完后,对童瑞盛遗产的分割很快就提到日程上来了。由于童瑞盛与龚娴淑之间定有《分居协议书》,且该协议对童瑞盛与龚娴淑的财产进行了分割,而该协议不为他人知晓,因此,围绕哪些财产算童瑞盛的遗产,童瑞盛的女儿童廷钰与龚娴淑之间引发了争议。因几次协商不成,童廷钰便一纸民事诉状,将龚娴淑及童瑞盛与龚娴淑所生之子童廷宇推上了被告席,要求依法分割童瑞盛的遗产。
   童廷钰诉称:父亲童瑞盛于2011年9月16日在外地出差期间猝死,未留下遗嘱。童瑞盛名下财产有幸福小区房屋等多处房产、银行存款、轿车等。童瑞盛共有两个子女,即本人和童廷宇。童瑞盛的父母均早已去世。故童瑞盛的继承人是配偶龚娴淑、本人和童廷宇。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由本人、童廷宇、龚娴淑共同依法继承童瑞盛的全部遗产。
   龚娴淑、童廷宇共同辩称:认可龚娴淑、童廷钰、童廷宇作为童瑞盛的继承人参与继承,但登记在童瑞盛名下的幸福小区房屋并非童瑞盛的财产,不应作为其遗产予以继承。虽然该房屋是以童瑞盛名义购买并向中国银行贷款,但根据童瑞盛与龚娴淑签订的《分居协议书》,幸福小区的房屋应属于龚娴淑的个人财产,之所以没有变更登记至龚娴淑名下,是因为有贷款没有还清。童瑞盛与龚娴淑签订的《分居协议书》并不以离婚为前提,属于双方对婚后共同财产的安排,在童瑞盛去世前,双方均未对此协议反悔。因此该协议书是有效的,幸福小区房屋是龚娴淑的个人财产,不属于童瑞盛的遗产。对于童瑞盛名下的其他财产同意依法予以分割继承。
   针对龚娴淑、童廷宇的辩解,童廷钰提出,《分居协议书》中约定归龚娴淑所有的幸福小区的房屋,因没有变更房屋权属变更,仍在童瑞盛的名下,应算作童瑞盛的遗产。
   庭审中,童廷钰、童廷宇、龚娴淑均认可截至童瑞盛去世时,幸福小区的房屋仍登记在童瑞盛名下,该房屋尚欠银行贷款87万余元未偿还。


一审判决 难断遗产纷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童廷钰、童廷宇作为被继承人童瑞盛的子女,龚娴淑作为被继承人童瑞盛的配偶,均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三人对于童瑞盛的遗产,应予以均分。本案中,应对哪些财产属于童瑞盛的遗产予以界定。关于幸福小区房屋,童瑞盛与龚娴淑虽然在《分居协议书》中约定了该房屋归龚娴淑拥有,但直至童瑞盛去世,该房屋仍登记在童瑞盛名下,故该协议书并未实际履行,因此应根据物权登记主义原则,确认该房屋属于童瑞盛与龚娴淑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价值应根据评估报告确定的数额减去童瑞盛去世时该房屋尚未还清的贷款数额,该数额的一半为属于龚娴淑的夫妻共同财产,另一半为童瑞盛的遗产,由龚娴淑、童廷宇和童廷钰均分。
   2014年4月8日,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继承人童瑞盛遗产幸福小区房屋归龚娴淑所有,并由龚娴淑偿还剩余贷款,龚娴淑向童廷钰支付折价款88.5万余元;判决对童瑞盛的其他遗产依法作出了分割。
   一审判决后,龚娴淑、童廷宇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在上诉状中,龚娴淑、童廷钰上诉称:童瑞盛与龚娴淑签订的《分居协议书》的性质应属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幸福小区房屋无论登记在何方名下,都应以童瑞盛与龚娴淑的有效婚内财产约定确定其归属,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幸福小区房屋为龚娴淑个人所有,不属于童瑞盛遗产范围。
   童廷钰答辩称:《分居协议书》应认定为离婚性质的协议,协议内容中确认双方感情破裂,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完全符合离婚协议的所有要件。而婚内离婚协议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婚姻问题而对包括财产和子女抚养作出约定,该协议因欠缺生效条件而不能生效。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遗产继承纠纷案件十分重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庭上,围绕童瑞盛与龚娴淑于2010年10月2日签订的《分居协议书》的法律性质、本案应当优先适用物权法还是婚姻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及物权法上的不动产登记公示原则在夫妻财产领域中是否具有强制适用效力的三个争议焦点,双方唇枪舌剑,互不相让。
   关于第一个焦点,即童瑞盛与龚娴淑签订的《分居协议书》的法律性质,龚娴淑、童廷宇认为该协议属于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童瑞盛与龚娴淑对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权属的约定,该约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童廷钰则认为该协议系以离婚为目的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在双方未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
   关于第二个焦点,即本案应当优先适用物权法还是婚姻法的相关法律规定,龚娴淑、童廷宇认为,应适用婚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只要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对财产分割作出约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无需过户登记;童廷钰主张本案应适用物权法第九条之规定,即不动产物权的权属变更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
   关于第三个焦点,即物权法上的不动产登记公示原则在夫妻财产领域中是否具有强制适用效力,龚娴淑、童廷宇认为,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只涉及到财产在夫妻之间的归属问题,依双方约定即可确定,无须以公示作为物权变动要件;童廷钰则主张幸福小区房屋的产权人是童瑞盛,即使童瑞盛与龚娴淑曾约定该房屋归龚娴淑拥有,也因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而未发生物权变动效力,该房屋仍应纳入童瑞盛的遗产范围。
   亲爱的读者:法院会支持哪一方的诉讼请求呢? 
   (答案在本期找)
   (文中人名、小区名系化名)


责任编辑:崔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