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除夕聚餐引发的命案

除夕聚餐引发命案

   作为河南省郑州市某商品销售公司(以下简称郑州市某公司)的一名部门经理,李华军在批发零售生活日用品的岗位上已经干了多年。凭借优异的工作业绩和平易近人,他深得上司和员工们的好评。
   2013年2月9日除夕这天,春节喜庆的氛围已经弥漫大街小巷,大红灯笼悬挂在李华军分管的便利店内,给购物者带来一种宾至如归的感觉。李华军与员工们一道用热情的微笑,招徕顾客。
   转眼已快到下班时间。辛苦忙碌一整天的李华军,想犒劳一下过年期间值守岗位的广大员工,可他万万没有想到,这竟会让其走向黄泉路。
   距离李华军所在便利店不远,有家小饭店,环境优雅,饭菜可口,经济实惠。本次聚餐活动开始之前,李华军与饭店老板电话沟通,定下一个大包间。当他与十多位员工离开工作岗位来到饭店时,碟碗筷子已经摆放整齐,静待大家开饭。
   李华军首先对过年期间值守岗位的广大员工表示衷心的感谢,并指出便利店在2012年之所以能够取得好的成绩,是在座员工一起同心同德共同奋斗的结果,希望大家再接再厉,团结一致,圆满完成2013年各项销售任务目标,最后祝福大家在新的一年里工作顺利、身体健康、合家幸福。 
   其间,李华军与员工们饮了酒。因李华军正在兴头上,喝酒碰杯自然多于他人。但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没有员工对李华军实施劝酒,也有员工提醒他少喝点。当聚会结束后,部分员工又来到某洗浴中心。
   在洗浴中心内,李华军因醉酒被大家送到一房间内休息。为了保障他的安全,员工王永贵自告奋勇于当晚住进了李华军的房间,尽心照料看护。殊不知,致命的危险,正在一步步降临。
   第二天黎明时分,另一名习惯早起的员工张建涛,来到李华军所住房间看望他时,发现他面无表情,处于深度昏迷状态,深感情形有异。于是,张建涛赶紧叫醒正在另一张床上熟睡的王永贵,让其尽快找来其他几名员工,众人合力将李华军抬至门外,打车将其送至郑州市某医院抢救。经医生诊断,李华军为急性乙醇中毒、吸入性肺炎。之后,虽经医生奋力抢救,但李华军还是于2013年2月19日凌晨不幸死亡。据医院出具的死亡诊断书显示,李华军为急性肺动脉栓塞、呼吸衰竭、吸入性肺炎、急性乙醇中毒、水电解质紊乱。
   李华军在住院治疗期间,其手下员工张建涛曾安排两名女员工到场陪护,其中女员工李风云在公司财务处领款30047.75元,为李华军支付了医疗费用。李华军死亡后,郑州市某公司又为李华军支付了丧葬费5525元。


父母起诉为儿鸣冤

   作为家庭经济支柱的李华军,突然之间撒手人寰,这让其年迈的父母李自立和王玉萍(以下简称李自立夫妇)很难接受。夫妇俩整日以泪洗面,痛苦不堪。
   为此事,李自立夫妇没少找郑州某公司讨要说法,但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却称,李华军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自行承担醉酒后果的责任,与公司没有任何关联。
   难道儿子真的就白死了?李自立夫妇在困惑之余,特意找到一名律师咨询。律师告诉他们,目前最好的办法就是,通过法院起诉郑州某公司和与李华军一起喝酒的几名同事,这样才能最大限度挽回一定的损失。
   经过再三斟酌,2013年12月26日,李自立夫妇以原告身份,将郑州某公司以及与李华军一起喝酒的王永贵、张建涛、李风云等三名同事,一并告到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四被告赔偿二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5万元。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特殊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郑州某公司坚称自己没有过错,不应对此案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该公司当庭提起反诉,要求原告返还公司为李华军支付的医疗费30047.75元、丧葬费5525元。
   作为死者李华军的同事,王永贵、张建涛、李风云也感到很冤。他们异口同声地辩解说:酒席中他们非但没有向李华军劝酒,而且还在其身体出现不适之后,积极进行一系列的“抢救”,这何错之有?
   面对这一棘手案件,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经过深入研究,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了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因过错侵害公民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原告李自立夫妇的儿子李华军在单位聚餐中,因饮酒过量导致酒精中毒,被送往医院治疗后因抢救无效死亡,故其应自行承担责任。被告张建涛、王永贵及李风云在聚会中均无劝酒行为,且在李华军醉酒后,将其送至洗浴中心休息,在次日发现李华军异常后也及时送到医院抢救,该三人在李华军死亡中并无明显过错,故原告要求该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并无法律依据,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同时认为,李华军作为郑州市某公司的员工,在由其召集的单位聚会中,饮酒致其住院后死亡,虽然李华军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自行承担醉酒后果的责任,但为体现对生命的尊重和对生者的安慰,其单位应承担适当补偿责任,故原告李自立夫妇对被告郑州市某公司的过高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最终认定,被告郑州市某公司要求原告李自立夫妇返还其垫支的医疗费30047.75元,合情合理合法,予以支持。对于郑州市某公司要求原告李自立夫妇返还垫付的丧葬费5525元,本院支持其中的1875元,对其无合法证据支持的部分请求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州市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自立、王玉萍因李华军死亡所致补偿款6万元;二、反诉被告李自立、王玉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反诉原告郑州市某公司垫支费用计31922.75元;三、驳回原告李自立、王玉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反诉原告郑州市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终审判决令人警醒

   一审判决后,郑州市某公司不服,及时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4年11月12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同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据此,该院于2015年1月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人民法院认为,李华军作为郑州市某公司员工,在由其召集的单位聚会中,饮酒致其住院后死亡,一审法院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判决郑州市某公司对李华军的死亡承担补偿责任,并无不当。本案中,一审法院判决根据郑州市某公司举证情况,确认郑州市某公司为李华军支付丧葬费1875元,并无不当。郑州市某公司诉称原审程序不合法,没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郑州市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上诉人郑州市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针对本案,承办法官解释说,从法律层面讲,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这一条文的规定,判定行为人是否承担一般侵权责任,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所以,在一般侵权诉讼中,都是由被侵权人提供证据证明他人实施了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失,否则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法官接着说,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也就是说,即使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但被侵权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过错时,可以按照相应的比例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就本案而言,李华军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酒量及身体状况应有充分认识。在聚餐时,无人向他强行灌酒。聚餐结束后,李华军虽已醉酒,但其手下员工已及时照料并将其送入医院救治。在这种情况下,不应苛求郑州市某公司应在李华军醉酒后将其强行送至医院治疗,应当认定该公司已经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换言之,李华军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该意识到过度饮酒将给自己带来的后果,却没有引起高度重视。所以,对于醉酒死亡,应自行承担责任。
   法院考虑到李华军组织员工在过年前聚餐是好意,为体现对生命的尊重和对生者的安慰,这才酌情确定由郑州市某公司补偿其近亲属的损失,以慰生者。此外,李华军生前的三名同事没有实施强行灌酒等侵权行为,因此对李华军的死亡依法不负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解疑释惑

   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德恩对此案则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李德恩认为,每到年底,很多公司会组织年会,这本来是一种福利,员工都是成年人,对自身健康和酒量也有一定的认识,如果因为喝酒而猝死,公司方面如果没有明显过错的话,需要承担的责任还是比较小的。
   “相反,如果与死者喝酒的人有强制喝酒或者劝酒的行为,那么可能需要承担比公司更大的责任。” 李德恩表示,如果与死者喝酒的人明知对方酒量不行或者明知对方喝多了,还坚持劝酒,就构成了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李德恩提醒,在平时聚餐或者公司举行年会时,高兴就好,最好不要过度饮酒,更不要劝酒,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然而,类似的因饮酒过量而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争议的焦点是与醉酒伤亡者同饮者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该责任大小如何认定划分的问题。但哪些情况下,喝酒的朋友会为酒友因醉酒造成人身损害的事件承担赔偿责任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如下喝酒的情形,一同喝酒的朋友都要为醉酒者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种是故意灌酒的。因灌酒者明知过量饮酒会对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伤害,灌酒者应当对醉酒者的人身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是放纵喝酒的。酒友明明知道一起喝酒的人患有某种疾病或酒量有限,或发现饮酒后的不良反应以及明知其他不良后果(如酒后驾驶),不劝阻还与其共饮对饮的,也应区别不同情况承担醉酒者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三种是一起喝酒者发现有酒友出现不良反应后,没有及时通知其家人,没有及时协助救护、及时照顾和帮助喝醉酒的朋友,造成喝酒的朋友因饮酒过量致人身损害的,一起饮酒的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种是大家都没有过错的情形。如果只是喝了少量的酒,但因为酒精作用而诱发了其他疾病导致喝酒的朋友伤亡的,应根据公平责任,可酌情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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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爱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