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后骂店主引发名誉侵权诉讼

淘宝购物后在网上谩骂店主

   2013年8月20日14时17分,河南省郑州市民张良以v5xxxx_2008的网名向一淘宝店主、江苏镇江市民柳泳购买256M内存的美国加州VPS虚拟服务器,IP地址为74.82.184.xx,双方约定计费周期统一为30天。
   张良第一次续费时间为2013年9月19日13时31分,第二次续费时间为2013年10月19日12时24分。2013年11月18日22时45分,因张良到期未能续费,柳泳采取了停机措施。
   2013年11月19日9时15分,张良拥有的网址为www. v5xxxx.com的网站刊登了一篇名为“愤怒:买国外VPS注意事项——‘被’关机”的文章,内容为“我三个月前买了一个美国的VPS(IP:74.82.xxx.xx),他妈的,在没有到期、没有任何提示前提下,在昨天(2013-11-18)直接给我关机了。联系他能不能把数据下载一下,居然给回复是:‘都不要了,还下载啥数据啊?’并且一点说的余地都没有了。最后说让我直接给他账号里打钱就可以。我x他妈的,都以为别人都是SB啊,会直接给他打钱啊,钱到账,又直接关机了,钱去了,照样没回来……x他妈的服务太差。下面公布一下那个狗日的QQ号:110685xxxx,淘宝账号:rxxx30,支付宝账号:rxxx.ye@chin,电话:1391455xxxx,姓名:柳泳。网址:www.cn-xxxx.com(这个是搜索相关信息找到的,现在已经挂了,地区是江苏镇江的)。强烈建议:大家有给这个人买的VPS请立即转移数据,否则损失惨重啊!不要再购买他们提供的任何服务器了,服务太差了,说话也很‘转’。就一点儿下载数据的时间都不给。续费居然要直接往账号里打钱。千万记住这点啊……”张良随后以网名v5xxxx在落伍者站长论坛、美国主机侦探网、中国站长论坛发布相似帖子,百度贴吧也有人发布相似信息。
   张良于11月19日在多个网站上发布了大量诋毁柳泳的帖子后,在柳泳要求这些网站删除后,张良不仅不删除,反而变本加厉又于11月25日发布了大量诋毁柳泳的帖子,甚至在淘宝淘吧内也发布内容相同的帖子,大量淘宝客户都可以搜索到该诋毁内容,导致柳泳的生意一路下滑。
   2013年11月29日,柳泳申请办理网络保全上述证据公证,公证费用为1000元。


店主起诉要求赔偿

   2014年6月21日,原告柳泳向镇江市京口区法院起诉,认为自己作为一位在淘宝网上出售服务器的个人,在被告未续费的情况下对该款服务器重新采取关机处理措施并无不当。被告此后在网上散播谣言,捏造事实,诋毁原告名誉,并鼓动原告的现有客户退款退货,导致原告新发展的客户也对原告的信誉产生怀疑,并多次造成交易失败。被告于11月19日在多个网站上发布了大量诋毁原告的帖子,在原告要求这些网站删除后,被告又于11月25日发布了大量诋毁原告的帖子,甚至在淘宝淘吧内也发布内容相同的帖子,大量淘宝客户都可以搜索到该诋毁内容。原告现生意一路下滑,原告亦因此郁郁寡欢,身心受到极大打击。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害原告的名誉权,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现起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公开道歉,消除影响;2.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3.被告赔偿原告公证费1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则辩称,“v5xxxx”该网名不是被告所有,原告所认为的侵权言论非被告所发表;被告即使发表过相关言论,亦不构成对原告名誉的侵犯,相关言论仅仅是被告作为一个消费者应享有的对商品、服务经营者批评、评论、监督的权利;被告的行为不符合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原告无权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认定侵权成立

   京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侵害名誉权应当具备四个要件: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侵害名誉权的损害后果、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有过错。张良在网络上通过文字谩骂、恶意中伤、侮辱性言论的方式侵害了柳泳的名誉权,主观上具有故意,客观上影响到柳泳的社会评价,理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故柳泳要求张良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及赔偿公证费1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柳泳所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考虑到张良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以及该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及本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相关因素,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认定为3000元。
   据此,京口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于近日作出判决:
   一、被告张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道歉(内容由本院审定)、消除影响,费用由被告自行负担。
   二、被告张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柳泳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三、被告张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柳泳公证费1000元。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张良承担。
   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网络侵权的法律诠释

   网络侵权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但诉诸法院的案件并不多见,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网络名誉权纠纷。网民因为购物、消费、言语冲突,经常会在网络中发泄自己的不满情绪,歪曲的故事、过激的文字或侮辱性的图案经常出现在网站、论坛、聊天室、QQ群中,有些不良信息通过与当事人熟悉的网民在真实世界也得到传播,使当事人的声誉在虚拟网络世界和真实世界均受到不良评价和损害。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网络侵权的标准值得探索,此案对网络侵犯名誉权的认定与处理有着借鉴意义。
   本案的一个焦点问题是被告在网络上发布不实的言论和侮辱性语言是否侵犯原告的名誉权,被告认为即使发表过相关言论,亦不构成对原告名誉的侵犯,相关言论仅仅是被告作为一个消费者应享有的对商品、服务经营者批评、评论、监督的权利。具体到本案案情,被告与原告通过网络进行了服务器买卖交易,后因被告未缴纳服务器服务费,采取了停机措施,被告就多次在不同的网站和论坛上散布不符合事实的言论,公布原告的QQ号、淘宝账号、支付宝账号、电话联系方式。被告在网络世界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侵害。被告还在网络上披露原告的真实姓名,该不良信息通过与原告熟悉的网民在真实世界也得到传播,使原告的声誉在虚拟网络世界和真实世界均受到不良评价和损害,也影响了原告服务器的销售,符合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应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本案的另一个焦点问题是原告所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能否得到支持。网络侵犯名誉权与现实生活中的侵犯名誉权区别比较大,这主要是网络媒介因素造成的。网络侵害名誉权首先具有传播速度快的特点,在几秒钟的时间就会造成极为严重的危害结果;其次具有传播范围广的特点——涉足网络的用户遍布世界的每个角落,使得侵权言论能轻易就通过网络传播到世界的每一个角落;再次传播手段简单——网络上侵权言论的可复制性和可链接性使得一条侵权言论能轻而易举地得到传播,故侵害名誉权的影响范围相当广泛。但同时必须看到,网络是一种新兴媒体,网民数量虽然日益增长,可毕竟不是全体公民的生活方式,并且公民上网都采用化名,熟悉当事人的网民也数量有限,原告也可以选择一些消除影响的方式来减轻自己的精神压力,具体到本案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酌情认定为3000元是合适的。
   本案的另一个关注点是当事人遭遇网络侵权,要学会依法固定证据,本案中柳泳于2013年11月29日申请办理网络保全上述证据公证,应该是现行最为有效的一种固定证据的方式。
   (为保护公民隐私,文中人名、账号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呼满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