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在法治中国时代的门槛上

-- ——从常委会工作报告看立法成就
   2015年3月8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张德江委员长向大会作常委会工作报告。张德江从立法工作、监督工作、代表工作、对外交往等七方面向大会报告了一年来的有关工作,并作出下一步工作安排。
   立法,是依法治国的第一道门槛。建法治中国,立法要先行。对于立法工作,张德江说,常委会把提高立法质量放在首位,突出立法重点,加快立法步伐,完善立法机制,提升立法效果。一年来,共审议法律草案20件,修改法律10件,制定法律两件,作出8个法律解释。
   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立法工作,注重发挥法律对改革发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更加突出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的立法,及时修改与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法律。2014年的立法工作难度大、任务重,却特色鲜明:一年内接连通过四个决定,以推动人们牢记历史,维护宪法尊严;继续用立法引领改革,确保重大改革举措都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运用各种立法形式——制定和修改法律、通过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进行法律解释……这一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史上,注定是书写了浓墨重彩的一年。


从抗战胜利纪念日到中国烈士纪念日,立法史上绝无仅有的三个决定

   2014年12月13日上午10时,凄厉的防空警报声再一次响彻江苏省南京市。但与往年不同,从2014年起,这一天将会承载更深重的含义——国家举行公祭日活动,悼念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和所有在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战争期间惨遭日本侵略者杀戮的死难者。
   “同胞们,同志们,朋友们: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举行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仪式,缅怀南京大屠杀的无辜死难者,缅怀所有惨遭日本侵略者杀戮的死难同胞,缅怀为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献出生命的革命先烈和民族英雄,表达中国人民坚定不移走和平发展道路的崇高愿望,宣示中国人民牢记历史、不忘过去、珍爱和平、开创未来的坚定立场。”首个国家公祭仪式在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举行,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出席仪式并发表讲话。
   为了牢记历史,铭记中国人民反抗日本帝国主义侵略的艰苦卓绝的斗争,缅怀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英勇献身的英烈和所有为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作出贡献的人们,彰显中国人民抗日战争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中的重要地位,表明中国人民坚决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世界和平的坚定立场,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伟大民族精神,激励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共同奋斗,2014年2月27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经表决决定,将每年9月3日确定为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每年9月3日国家举行纪念活动。也是在这一天,每年12月13日被确定为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设立烈士纪念日的决定,以法律形式将每年9月30日设立为中国烈士纪念日,并规定每年9月30日国家举行纪念烈士活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人士强调,一年密集通过三个有关决定,这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史上是绝无仅有的。一份决定,看起来很简单的一段话,却意义重大。这是在向历史致敬,历史不应该被遗忘,不应该被封存,而应该被每一个国人所知,血与泪的教训更要铭记在心。这更是以立法形式向国内外宣示:我们会牢记历史、尊重历史、不忘历史,更会以史为鉴、继往开来、大步向前。


从宪法日到宪法宣誓,立法助推宪法权威

   从1954年到2014年,“五四宪法”已经足足度过了一甲子的时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迎来了成立60周年的生日。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作了部署,对树立宪法权威、提升宪法地位提出了要求。在这样的背景下,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决定,把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并建立宪法宣誓制度。
   宪法宣誓制度,是世界上大多数有成文宪法的国家所采取的一种制度。在142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规定相关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宣誓拥护或效忠宪法的有97个。关于宪法宣誓的主体、内容、程序,各国做法不尽相同,一般都在有关人员开始履行职务之前或就职时举行宣誓。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规定,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习近平指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增强公职人员宪法观念,激励公职人员忠于和维护宪法,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宪法宣誓制度以庄严的仪式,彰显宪法的尊荣,从而对特定公职人员形成法律与道义的约束,有利于特定公职人员依法履职,而共同对宪法文本的宣誓,也有利于凝聚国家认同。
   2014年12月4日,首个国家宪法日,全国各地人民法院法官纷纷庄严宣誓:“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我宣誓: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忠实履行法官职责,恪守法官职业道德,遵守法官行为规范;公正司法,廉洁司法,为民司法,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奋斗!” 
   这种宣扬和巩固宪法权威的崭新形式,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反响。在这之后,全国涌现一股学习宪法、普及宪法的热潮,将法律条文转化为实实在在的行为和实践——围绕第一个国家宪法日,从机关到学校,各个地方、各个层面,都举办了一系列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开办讲座宣传宪法知识、组织知识竞赛推进宪法学习、进行宪法宣誓增强遵宪意识,为在全社会弘扬宪法精神奠定了重要基础。


从环境保护法到行政诉讼法,立法为改革发力

   2014年是全面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准备落实四中全会的部署之年,任务碰撞叠加,对立法提出的需求之多、之重是过去没有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人士认为这一年立法对于改革的发力,自改革开放以来,是一个很有分量的年份。
   相当多的改革举措密集推出,特别是习总书记强调要以立法引领推动改革,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先立后破、有序进行,整个国家改革全面启动,基本上都是在法治框架内推进,立法任务相当繁重。
   主要表现在直接落实中央重大改革举措的立法项目非常多,包括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关于广东、天津、福建、上海自贸区的决定,关于授权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都是直接落实中央提出的改革举措。通过立法引领改革,寓改革于立法之中,是去年立法工作体现的一个重大信号。
   去年制定反间谍法、航道法,修改环境保护法、军事设施保护法、预算法、行政诉讼法、安全生产法,打包修改保险法等五部法律,在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改革任务方面下了大功夫,取得了重要制度进展。
   其中,环境保护法修改直面与民生息息相关的环境问题,新环保法一经通过,便获封“史上最严”。这次修订,针对环境保护领域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政府监管职责,完善生态保护红线、污染物总量控制、跨行政区域联合防治等制度,强化企业防治污染责任,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和公益诉讼制度,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追责和处罚的力度。法律还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行政诉讼法施行24年来进行的首次修改,对我国行政诉讼制度进行了重要完善。这次修改,注重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重点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从扩大受案范围、畅通诉讼渠道、调整案件管辖、规范诉讼程序等方面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以利于更好地解决行政争议和纠纷。
   修改预算法,常委会前后经过4次审议,改革预算体制,重点从实行政府全口径预算管理、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机制、推进预算公开和绩效管理、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等方面,对预算法进行了全面完善。国务院按照新修改的预算法,作出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出台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等举措,强调坚持依法理财、主动接受监督。
   启动立法法修改,放、收、控三者相结合,充分体现中央和地方关系的重大调整。放权,即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因立法权关乎事权、治权,因此意义深远;收权,即严格控制授权立法,避免一揽子授权和无限期授权,并对被授权机关不当的授权立法行为及时纠正;控权,即对较大市的立法权限进行必要的设定。
   在立法任务如此繁重的情况下,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仍突出强调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立好法、立精法,体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热点焦点问题的关注,以立法工作对改革的有力推进交出了一份完美的答卷。


从总结经验到引领改革,立法工作再出发

   孩子跟谁姓、姓什么? 大多数人都会跟爸爸姓,也有少数人会随妈妈姓。不过,在现实的情况中,有人的姓既不是父姓、也不是母姓,甚至不是《百家姓》里的姓氏,比如父亲姓李,给儿子取姓时,改成了姓“木子”,姓麻,就给儿子的姓拆成“广林”,凌晨出生的宝宝就姓“晨”,如今各式各样的姓氏越来越多。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而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又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因此不少准备给孩子取个其他姓氏的父母到公安部门给孩子上户口时,有的公安机关认为不符合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予上户口,而父母则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公民享有姓名自由的权利,这就出现了争议。
   2014年11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第一次对姓名权作出法律解释,这也是我国第一次对有关民法内容进行的法律解释。
   制定、修改、解释……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形式可谓四面出击、全面开花,几乎所有立法形式都囊括其中。不仅如此,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深入推进,立法任务越来越重、难度越来越大、要求越来越高、领域越来越宽,而2014年立法工作的功能在调整、任务在转变、方式在更新。
   立法功能——逐步由过去总结经验为主,发展到引领改革、推动发展为主。这已经写入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成为立法工作重大指导方针的调整;立法任务——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关注的都是当前改革发展中重大突出的问题,2014年尤其明显,几乎找不出一部法律与社会热点、焦点、关注点没有交集的;立法方式——关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议程,会发现提请审议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是会议召开之前列入议程的,正说明了立法任务的急与重。在时间如此紧迫、任务如此繁重的情况下,提高立法质量、增强法律实效,让每一部法律都成为精品,成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工作的重中之重。
   展望2015年,立法法修改已启动,将总结、梳理过去十多年来立法工作的成就经验和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有益实践。此外,为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一些涉及经济、文化、市场监管、生态文明建设、网络安全以及构建国家安全等方面亟须完善或出台的法律,均有望进入审议环节。张德江委员长3月8日下午向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从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出发,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科学确定立法项目。一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修改证券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种子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广告法等,抓紧研究启动民法典编纂工作。二是健全民主政治立法,修改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行政复议法等。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研究修订行政监察法。三是推进社会领域立法,制定社区矫正法、反家庭暴力法、中医药法、慈善事业法,修改食品安全法、红十字会法,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四是加强文化、教育、生态领域立法,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教育法律等。五是推进国家安全法治建设,制定国家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网络安全法等。2015年的立法工作,人们翘首以盼的同时也正在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