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立法》专题报道之二

反家暴立法仅仅是开始

   2014年11月25日,国务院法制办向社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4年12月25日前,用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等三种方式提出意见。这标志着国家层面推动反家暴立法进入了实质性阶段。
   2015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分别从基本原则、案件受理、定罪处罚、其他措施等4个方面分二十五条对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办理提出了指导。
   也是在这一天,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新闻发言人傅莹说道,反家暴立法反映国家对弱者的关心,用立法的形式声明,哪怕是在家庭成员之间也不允许暴力行为。这部法的讨论出台能够提高全社会公民意识,也凸显了政府责任。
   这样一部法律,其制定的必要性在哪里?两会期间,围绕它又有什么样的思考和讨论? 


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关注的事

   位于北京站附近的北京国际饭店是本次政协会议的驻地之一,妇联界别的委员在这里进行小组讨论。
   《悦己》杂志社社长兼总编辑尚绍华也在其中。她是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政协民族宗教委员会委员、民盟中央委员、全国妇联执委。
   接受采访时,尚绍华告诉记者,今年的政协会议,她提交的两个提案分别将因家庭暴力而发生的以暴制暴案件的处理原则写入“反家暴法”以及将多机构合作干预家庭暴力机制纳入“反家暴法”。
   她说:“我个人和我身边的朋友其实很少碰到或听说家暴。但是身为连任三届的政协委员,我在任期第二届的时候收到了不少材料,里面描述了很多遭受家暴妇女的情况。尤其还有一些以暴制暴的妇女,都成为了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以暴制暴被当作犯罪处理。这真是一种社会之痛。”
   尚绍华委员说,一般情况来说,这样的被告人都是忍无可忍。而加害她们的人还都实施了各种威胁。她们在多年被家暴压榨后,一旦加害别人,自己和家里的人也往往堕入了苦海,改变了自己和家人的命运。
   多个省市女子监狱调查均显示,女性暴力犯罪多因家暴而起。江苏省妇联权益部对南通监狱女子分监1477名女犯所作的问卷调查显示,家庭暴力已成为女性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在回收的513份有效问卷中,有237个家庭存在家庭暴力问题,其中有125人的犯罪直接与家庭暴力有关,有93人长期受丈夫的殴打、虐待。陕西省女子监狱对家庭暴力犯罪调查,共抽取101份案卷,其中杀夫型64份,占63%,而其中提及曾遭受家庭暴力的为29份,占杀夫型案件的45%。辽宁省曾有过一个调查,女性犯罪中50%以上是由于家庭暴力引起的,犯有重伤杀人的女性犯罪80%是由家庭暴力所致。云南省的女服刑人员中有20%左右因家庭暴力,采取以暴制暴方式导致犯罪。
   身为一个妇女媒体的负责人,尚绍华深深明白,这些妇女需要的并不简单是情感援助而是法律帮助。就这样,尚绍华连续六七年在两会上写相关的提案,希望能够减轻或者免除这些以暴制暴的被告人的罪。因家庭暴力而以暴制暴的妇女的危害只是针对她施暴的人,社会危害性较轻。而且她们一般都是激情犯罪。所以她希望以暴制暴案件应与一般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犯罪区分开来。
   家暴受害人长期受到压抑,处于一种恐惧和无助的状态中,而家暴施暴人往往振振有词。尤其指责对方如何如何。乃至于受害人怀疑,是否自己真的错了?而且,在家暴案件中,警察的不作为、多机构合作联动机制的缺乏、证据制度的不合理等往往使得家暴受害者连通过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也做不到。现行司法实践中,涉及家暴的案件,其实很少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就开始研究家庭暴力问题的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孙晓梅介绍,随着宣传教育的推广,现在全国人民都知道家庭暴力。近些年,家庭暴力发生率非常高,恶性案件层出不穷,已经是一个社会问题。调研结果发现,我国关于社会问题的法律往往归在其他法律当中,容易让大众忽视。
     反家暴立法草案公布后,孙晓梅也以人大代表的身份向最高法提出建议,把处理家暴的个案上升为理论指导。如今的“意见”和反家暴法草案的不同,除了纳入同居关系,明确以暴制暴案件该轻判外,还将性暴力和精神暴力纳入。


具有实用性的“意见”

   一直向尚绍华委员提供材料和法律指导意见的正是源众性别发展中心主任李莹。
   李莹律师是反家暴领域的专家。她从事涉家暴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13年,办理的案件有上百起,咨询的案件已经有四五百起了,可谓身经百战。她是宋山木强奸案被害人罗云的代理律师,也是曾震惊北京的董珊珊家暴致死案中被害人董珊珊父母的代理律师。
   接受记者采访时,她刚刚结束温州姚某以暴制暴杀夫案的辩护。这是全国第二起引入专家证人出庭、也是全国首例适用3月2日《关于依法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意见》的重大涉家暴刑事案件。
   她说,姚某因家暴杀死丈夫这个案件,她遭受家暴的事实非常清楚,证据充分,且温州司法系统对家暴的认识还是比较深刻的,具有较强的敏感性,加上审判时专门邀请了反家暴专家证人出台就家庭暴力的相关问题回答了公诉人、辩护人以及法官的询问,有利于大家厘清对家庭暴力相关问题的认识,最终根据《意见》的相关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姚某五年有期徒刑。
   李莹律师从事法律援助所做的第一个案子就是家庭暴力案件。她说,家庭暴力与受教育程度、社会阶层等属性并不直接相关,而具有广泛性、普遍性的特点。她曾接受咨询的一个案子中,丈夫是某领域全国屈指可数的专家,妻子也在单位做到高层,但就是这对在外人看来恩爱有加的夫妻却发生了严重的家庭暴力,丈夫甚至拿着菜刀追杀妻子。而妻子提出离婚后,丈夫又无所不用其极地想办法阻拦。这个案例反映了家庭暴力的实质,即权利控制关系,一方通过家庭暴力达到对另一方的控制。最后这个妻子并没有抵挡住丈夫施加的强压而妥协了。由于这个丈夫对妻子的家庭暴力达到了高危的程度,李莹隔一阵子就给这个妻子打电话问候,确定她的情况,以免意外发生。她介绍还有一对家暴夫妇在离婚后丈夫仍然没有停止纠缠,最后丈夫伙同情人将其强奸,这个女性因为此事的打击而患上了严重的应激性精神障碍。
   李莹说:“其实在施暴人第一次施暴的时候,就应该坚决制止,应该让他知道,打人是不对的,给对方造成了非常严重的伤害。而且受害人应该及时向公安、妇联、社区等单位、组织报警或求助,公权力机构也应该及时介入、有效制止。但我们国家有对家暴容忍的文化,有一句俗语是,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遭受家暴是否必须选择离婚?”李莹认为,如果暴力处于刚发生,行为不严重,施暴人能真诚地认错,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是可以不离婚的。但如果是长期的、严重的家庭暴力,或是已经进入暴力循环,说明暴力已经成为其处理问题和控制被害人的一种方式,是很难改正的。对这种情况一般是建议离婚。有的人会认为施暴者施暴是因为其脾气不好、生活压力大等,对此,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陈敏在温州以暴制暴杀夫案的庭审现场就指出:“脾气不好不是打人的理由。因为他不会去打同事、不会去打领导,他只打最亲的人。”
   在《意见》出台前,《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保障法》《全国妇联等七部委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最高法应用法学研究所《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等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法院判案的主要法律依据。
   李莹律师说:“在《意见》出台之前,对 ‘以暴制暴’案件的办理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法官判刑尺度不一,有的轻,有的甚至是畸重。《意见》刚出台就能够进行很好的指导,说明《意见》能关注司法审判中很多很重要的亟待解决的问题。《意见》的出台对各地以暴制暴案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它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很实用。”
   我们了解到,《意见》的亮点包括,以暴制暴的家暴受害者可减轻处罚,区分虐待犯罪和致人重伤死亡,家暴主体范围将同居关系也纳入在内。孙晓梅教授也认为,这个处理意见已经相对具体,对于执法机构更加具有可操作性,也为“反家暴法”的出台奠定了基础,可以进行司法尝试。
   李莹律师还介绍说,除了立法推动,需要做的工作还有很多。比如庇护方面,管理、理念都没有跟上,保密措施也不够,我们需要的是一个安全、温馨、能真正保护受害人及子女的场所。而且,建议设立家庭暴力受暴妇女紧急救助基金,也需要关注目睹儿童和施暴人。我们需要多机构合作试点,大家应共同合作起来完成这件事。
   刚刚从事这一行的时候,李莹律师看到很多悲惨的家暴场面感觉对自己的冲击很大,吃不下睡不着,现在她已经能够把自己抽离出来。李莹没有看过心理医生,靠自己进行心理调适。现在的她,已经完全能在法律的框架下理性地处理工作。
   李莹说,作为一个维护弱者权利的法律人,尊重法律,在法律框架下办事是非常重要的。目前,全世界已有215个国家立法把家庭暴力作为刑事犯罪来处罚,如果中国首部“反家暴法”能顺利推出,意味着我国在妇女权益保护上会走得更远,更加法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