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白药股权纠纷案隐忧》专题报道之三

云南白药 股权纠纷案的负面效应

   陈发树云南“买药”引发的股权纠纷受到各方关注,也引来媒体铺天盖地的报道:或者关注立志做“中国巴菲特”的陈发树的大手笔收购遭遇失败,或者关注陈发树的投资神话能否延续,或者关注此案背后的种种法律问题。
   然而,对于从一开始就盯住此案、关心其进展的不少民营企业家来说,关注的焦点或许如陈发树的代理律师所言,是“今后民企还能不能和国企一起玩耍”。这句话不经意间道出了当下民企的诸多无奈。


民资能否敌过红头文件?

   从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以来,民间资本对此态度似乎以观望居多。2014年的全国两会上,中石化董事长傅成玉和福耀玻璃集团董事长曹德旺关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争论引来关注。而在更早以前,民营资本参股山西国新能源被国资部门下发的红头文件劝退的案件也引来大量民企关注。
   实际上,在这些关注中,很多民营企业家关心的问题并不是民资国资持股比例大小以及话语权问题,而是,一旦发生争议纠纷,民资能否敌得过一纸红头文件?
   正如有关云南白药案的报道一再指出的,即便法院判决陈发树胜诉,陈所获得的也只是“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按规定股权转让协议要交到中烟总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进行审批,财政部仍可能否决这项股份转让。
   而陈发树代理律师曾对媒体表示:“起诉时我们都不知道问题出在哪里、审批被卡在哪个环节,直到法院组织质证时,才知道障碍在哪里。”
   著名财经金融评论家余丰慧表示,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推进,民资一直担心在这个过程中没位置,没话语权。2014年6月以来,重庆、河北、河南等地放开上万亿国有项目,但民资不敢进入就是例子。此案的败诉可以看出,民营企业家的担忧不是多余的。
   当国资和民资发生纠纷的时候,规则的不明确才是让民资头痛万分的事情。
   看来,要想让民资和国资一起愉快地玩耍,还得黑头法律敌得过红头文件才行。


契约精神与国资流失的艰难抉择

   2015年伊始,这一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标的的经济纠纷在经济界、法律界再次掀起波澜。22亿多现金,近30个月的漫长等待,陈发树此前令人称道的投资项目化为一场尴尬的官司,并以败诉而告终。
   陈发树的再次不服很容易理解:如果22亿元存放银行,两年的活期利息也有1亿元;如果22亿元用于对外贷款,两年的贷款利息则至少有5亿元;而对于驰骋商场的民营企业家而言,这笔钱的意义,远非“1亿元或5亿元的利息”这么简单,还有更大的机会成本。所以,陈发树显然不能接受对方一句“上级主管单位不同意”而放弃这一商业合作。
   不过,红塔集团也有着分量十足的理由:“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按两年前双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时核算,云南白药每股转让价格约为33.54元,被转让的6581万股总价款为22.08亿元左右;而现如今该部分股权市值稳定在50亿元左右。表面看来,若对这中间30亿元的增值不管不顾,国有资产流失必成事实。
   但从市场规律来看,红塔集团的这一理由是否成立?
   陈发树与红塔集团于2009年9月10日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有意思的是,刚一签约,云南白药股价即借着“再锁定”的概念扶摇直上,在漫长的30个月里,先后破了40元、50元、60元的大关。
   签约后因市场自身变化而带来的资产价值变化,是否属于国有资产流失?
   有分析人士认为,首先,从签约本身看,既然是通过中国烟草总公司明确授权、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的形式,又是全部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操作,这过程既无隐匿之为,也无暗箱之举,就不能算国有资产流失。其次,从增值原因看,这中间的30亿元市值增长,属于签约后的市场行为,是否履约不该以市值变化为依据,道理很简单:市场既有可能通过股价上涨使资产增值,也有可能因为股价下跌使资产减值。是不是说,只有资产减值了,也就是说只有陈发树买赔了,此协议才能履行?否则就是国有资产流失?
   市场经济是多种因素在其中进行交易的过程,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公平,没有只准卖家赢、买家输的道理;契约经济讲究的是诚信,无论是甲方还是乙方,都必须按照协议约定来履约。
   红塔卖药,本来是国家政策、产业结构优化的要求,作为投资人,如果说陈发树从一开始就是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程序进入交易,那么其交易行为理应受到履约尊重和法律保护。
   从媒体的报道和网络反应看,一方面很多人力挺陈发树,但同时很多人又不看好陈发树,甚至有人已经在对此案结局盖棺论定,包括很多媒体也一边倒地认定陈发树“几无胜算”。而“陈发树‘嗑药’被伤着了”的嘲讽论调背后,也多少透射出了人们对民营企业家与国有大企业对簿公堂结局的惯性思维和悲观预期。 


民企与国企交往普遍带有“体制机制障碍”

   陈发树买药案中暴露出来的,是国有资产在形态转换过程缺失诚信品质。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经济法室主任席月民表示,对于国有资产管理来讲,决不是静态的管理。国有资产具有很多表现形式:呈现为很多实物资产,也呈现为虚拟资产;呈现为固定价格,也呈现为变动价格。实际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主要依赖于不同形态的市场转换。只有不同类型国有资产不断进行形态转换,在这个过程中产生各种各样的交易、各种各样的合同,才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一说。然后我们才能判断这次形态转换过程中国有资产是不是增值和流失了。
   “我们必须正视在整个国有经济发展过程中,国有资产不同形态的转换,是非常正常的一种形式。不是说国有股权卖掉了就是国有资产流失了,或者说把国有股权持在手里就没有让国有资产流失。”席月民说,“在不同的时间段来衡量云南白药的股权价值,当然会发现上市公司股价会不断进行涨跌,不能说卖出后跌了没有流失,涨了就流失了。”
   此前,李克强总理曾经说过:“中国的改革已经进入攻坚期。要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破除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增强发展的内生动力。”
   此次“云南白药”股权转让纠纷,恰恰反映出民营企业在与国有企业竞争与交易过程中所遭遇的带有普遍性的“体制机制障碍”。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如果此次“云南白药”的股价在签署合同之后不断下跌,或者此次股权交易的买卖双方由民营企业卖出、国有企业买进,恐怕此次交易早就在各方催促下顺利完成了。
   2012年5月,全国工商联罕见地专门针对云南白药股权纠纷案,召集国内著名专家和媒体,召开了“民营经济与法治环境”高层研讨会。
   全国工商联副主席庄聪生在会上指出:“今天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我们国家最耀眼的企业群体,民营经济也是我党执政的重要基础。”他同时还指出:云南白药股权纠纷案直接关系到民营企业发展走向、关系到 “新36条”能否落实,也是国有企业展现自身诚信形象、展示国企改革成果的一个标志性事件。
   曾任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现任中国改革研究基金会秘书长的樊纲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所长裴长洪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国际货币研究所副所长向松祚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年等经济学家和法学专家通过媒体发出呼吁:如果这种行为最终得到司法判决的承认,不仅会给国内市场发出一个错误的信息,即国有企业是可以随时可以拿“国有资产”作掩护任意违约,同时还会给全世界发出一个错误的信息,即中国的国有企业享有不遵守市场规则的特权,这意味着发达国家可以轻易地援引我国的司法判决宣布所有从事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的中国国有企业不是市场主体。无论是在前一种情况下还是后一种情况下,最终受害的是全体国有企业和国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