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白药股权纠纷案隐忧》专题报道之一

云南白药股权之争再起波澜

编者按

   陈发树诉云南红塔集团的云南白药股权纠纷案,被业内称为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内最大的股权纠纷案”。云南省高院、最高法院两次审判后 再次受理申诉,国内民商法学界的权威专家先后五次研讨论证,是这一案件影响力最好的注脚。

   陈发树能否追讨到云南白药股份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如果红塔集团的毁约行为最终得到司法判决的承认,会给国内市场发出一个错误的信息,即国有企业可以随时拿“国有资产流失”作掩护任意毁约,同时还会给全世界发出一个错误的信息,即中国的国有企业享有不遵守市场规则的特权,最终受害的将是全体国有企业和国家利益。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革。云南白药股权转让纠纷,反映出民营企业 在与国有企业竞争与交易过程中所遭遇的带有普遍性的“体制机制障碍”。在一定意义上,云南白药股权纠纷案的最终结果,关乎到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的成败。

   本期聚焦关键词:股权纠纷


   在沉寂了近半年后,2015年1月,陈发树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再审申请。
   这位自称“师从巴菲特”的福建商人,曾经因为紫金矿业、青岛啤酒等国企巨额股份的收购而名声大噪,然而至今却深陷云南白药股权纷争。
   大约5年前,陈发树支付22亿余元,购买云南红塔集团持有的云南白药股权,在长达两年的时间内始终无法过户。为追讨云南白药股权,他踏上了漫漫诉讼路。直到2014年7月,最高法院二审驳回了他的全部诉讼请求。这起被称为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内最大的股权纠纷案”以陈发树败诉而落幕。
   最新消息显示,最高法院已经受理了陈发树的再审申请。无论结果如何,这一案件的影响与潜在意义早已超越案件本身,注定将成为经济法治进程中的一个经典案例。


买卖流通股遭遇不过户

   这起被称为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内最大的股权纠纷案”,源自于中国烟草总公司的中途变卦。
   早在2009年1月,红塔集团的上级中国烟草总公司作为母公司和出资人,作出了同意云南红塔有偿转让其所持有的云南白药股份的批复。
   时值2009年8月15日,云南白药发布公告称,接到红塔集团通知,按照相关部门“烟草企业退出非烟投资”的要求,红塔集团拟退出在云南白药的二股东地位。
   彼时新华都集团董事长陈发树对云南白药早有关注和调研。2009年5月,陈发树减持紫金矿业1.01%的股份,套现近13亿元。3个月后,云南白药的公告令大家知悉减持资金的真实去向。
   2009年9月10日,红塔集团与陈发树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红塔集团将所持云南白药6581.3912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国有法人股以每股33.543元的价格转让给陈发树,占云南白药总股本的12.32%。陈发树在签订股权协议后的5日内付齐了全额的股权转让款22亿元,云南红塔并向陈发树开具了收款专用发票。
   协议规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但同时约定:“本次股份转让事项须报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方能组织实施。”
   协议在之后的确生效了,但股权转让却迟迟没有发生,并且这一条款最终为一场历时数年的诉讼埋下了伏笔。
   “红塔集团既没有按规定公开披露股份转让信息,也未按转让协议的约定及时地报请国资监管机构审批。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红塔集团始终未主动向陈发树通报转让协议的报批及审批情况,使得转让协议一直处于等待报批后履行过户的状态。”陈发树后来在起诉状中说。
   2011年4月27日,在多次口头催促无效的情况下,陈发树向云南红塔集团出具《办理股份过户登记催促函》,要求云南红塔集团自接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转让协议项下股份办理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 
    2011年5月10日,云南红塔向原告出具《回函》称:本次股份转让事宜必须获得有权国资监管机构的批准后方能实施,我公司积极向上级主管机构进行了相关报批工作,现并未收到任何书面批复意见;本次股份转让事宜存在批复同意或被否决的可能性,若有任何变化或进展,我公司将及时通知您。
   对于红塔集团长时间不履行合同义务且经反复催促无效的情况下,陈发树于2011年12月8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正式起诉云南红塔集团。 
   不料,半路杀出个程咬金。2012年1月17日,中国烟草总公司突然作出批示:“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同意本次股份转让。 ”
   至此,在等待超过800天后,陈发树云南白药股权转让合同被正式拒绝。而此期间,该股权的市值已由22亿涨到目前的40多亿,最高曾高达60多亿。


苦等两年一审败诉

   2012年4月16日,陈发树正式向国家烟草专卖局提出行政复议。针对这一申请,国家烟草专卖局于4月19日利用自身还具有的企业身份(中国烟草总公司),将行政复议拒绝。在回函中给予答复是:“经查,你的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范围。 ”
   随后,陈发树针对行政复议被拒,于5月7日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6月21日,陈发树方面收到法院行政裁定书称:陈发树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不予受理。
   最终,国资流失的帽子摧毁了契约精神,陈发树提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竟出现求告无门的困境。
   2012年8月23日,陈发树诉云南红塔股权纠纷案在云南高院开庭审理,当庭未宣判。  
   云南红塔集团认为,该股权转让合同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同意赞同方能实施,现中烟公司并不赞同转让,故双方合约已解除。陈发树则直指红塔集团偷换概念,混杂“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概念。实践中,有权审批本案所触及股权转让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财政部,并不是中烟总公司。他坚持要求法院确认被告云南红塔集团与其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合法有效,要求云南红塔集团全面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并赔偿股息1184.65万元及其利息和转增股份19744173.6股及其相应损失。
   经审理后,一审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同时法院认定,在《股份转让协议》签订的第二天,即2009年9月11日,红塔集团就及时依约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手续,并按规定向其上级机构上报了相应审批手续。因此,红塔集团已及时按约履行了就本案所涉股份转让的有关报批、信息披露等手续,并未违反协约的规定。
   对于此案中争议最大的焦点《股份转让协议》第30条:“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须获得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同意后方能实施。”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本案的股份转让只有在获得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能实施,但目前,《股权转让协议》并未获得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正因如此,陈发树诉请判令红塔集团继续全面履约,未获得法院支持。
   一审法院驳回了陈发树的其他请求,包括判令因红塔集团违约给其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赔偿;追加中烟总公司、云南中烟公司、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2亿“投资”变“贷款”

   对于一审判决,陈发树认为“判非所请”。
   在陈发树看来,中国烟草总公司批复不同意红塔集团的股份转让,只属于红塔集团内部决策程序中的行为,不属于有权审批,不应产生对红塔集团的股份转让不批准的法律效力。无论根据合同约定还是《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本案股份转让只有得到财政部批准之后才能实施(即办理股份过户手续),这一点他非常清楚。因此,对他诉请判令红塔集团继续全面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只能理解为要求红塔集团及时将股份转让申请报送到财政部审核批准,而不是立即将股份过户到他名下。一审判决错误地理解他的一审诉讼请求,混淆了他诉请判令红塔集团全面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中“履行合同所有报批手续”和“批准后配合办理股份过户手续”两个不同义务,按其错误理解“全面继续履行合同”就是“配合办理股份过户手续”,实属判非所请。
   为此,陈发树于2013年2月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云南红塔集团赔偿其11.6亿的损失,并由财政部来审批股份转让事项;云南红塔集团负担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6968480元。
   2014年7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3)民二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陈发树的所有诉讼请求。
   不同于一审判决的是,最高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依法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能生效的合同,该股权转让合同需经财政部批准才能生效,但因红塔集团上级主管部门中国烟草总公司不同意本次股权转让,报批程序已经结束,该股权转让合同已经确定无法得到有权机关批准,故为不生效合同。
   让陈发树不解的是,最高法院还判决红塔集团将已经收取的22亿余元款项返还给陈发树,并给付相应利息,其利息标准根据公平原则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而最高法院的法律依据却是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按照上述判决,5年前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因上级主管部门不批复而没有生效,陈发树已经支付的22亿余元股权转让资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退还。
   这意味着陈发树的22亿余元资金存在云南白药的账上,变成了5年期的贷款。生意没做成,陈发树眼睁睁看着5年间云南白药的股价上涨以及5年进行分红和配股带来的收益付诸东流——如果以同期股权收益计算,其取得的收益可达27亿多元。
   陈发树认为,二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改判结果显失公正”等问题,“如果不守诚信不用付出任何代价,那么,法律的公平正义如何体现?”
   为了弄个明白,陈发树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