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可擅自给孩子改姓吗?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会发现,身边父母离异的朋友即使从小一直跟着母亲生活,但也未将姓氏改为母亲的姓氏。
为什么父母离婚了,孩子虽一直跟着妈妈生活,却还要姓爸爸的姓呢?这里面的疑惑,涉及一些家庭原因或隐私部分我们无法触及,但从法律上,我们可以通过下面的案例答疑解惑。


丈夫婚内出轨,怀孕了也选择离婚

  家住湖南省长沙市的陈默言和许如嫣,一个才貌双全,一个清丽脱俗,经媒人介绍,两人互生好感,很快坠入爱河。
  2011年9月,已入而立之年的陈默言和比自己小一岁的许如嫣怀着对婚姻生活的美好憧憬登记结婚了。婚后不到一年,许如嫣怀孕了,但小生命到来的喜悦,也抵不过陈默言出轨让许如嫣寒了的心。铁了心的许如嫣向陈默言提出离婚,她挺着大肚子和陈默言签了离婚协议。2013年2月,两人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孩子由许如嫣抚养,陈默言每月向许如嫣支付孩子的抚养费3000元。2013年4月,许如嫣生下了孩子。因考虑到孩子是陈默言的,而且陈默言也答应每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尽管他们两人已经离婚,一时心软的许如嫣决定让孩子随父姓,取名陈嘉乐。
  离婚后,陈默言很快又组建了自己的新家庭,这也导致陈默言减少了对儿子陈嘉乐的陪伴,再往后陈默言甚至连陈嘉乐的抚养费都懒得支付了。2015年2月,忍受不了陈默言这一做法的许如嫣将其起诉至长沙市芙蓉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陈默言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及陈默言以后应按月或按季度支付抚养费。
  至此,许如嫣认为陈默言太不靠谱。


不尽抚养义务,擅自改了孩子的姓

  2016年7月,许如嫣向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以下简称开福分局)所属的通泰街派出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申请将其儿子陈嘉乐姓名变更为许嘉乐,并向通泰街派出所提交了陈嘉乐的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许如嫣的户口簿,陈默言与许如嫣的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陈默言的身份证、民事判决书等申请材料,其中书面申请报告有陈默言与许如嫣的签名和手印。开福分局在审查上述材料并找许如嫣核实相关情况后,于2016年8月3日作出同意变更的决定,将陈嘉乐姓名变更为许嘉乐。
  许如嫣把儿子姓名变更好后,索性不让陈默言来探视儿子了。
  2018年6月,陈默言整理好探视权纠纷的起诉材料,去调取小孩儿公民信息才知道孩子的姓名居然从陈嘉乐变更成了许嘉乐。这令陈默言很是吃惊,愤而向工作人员问道:“我是孩子的父亲,我儿子改姓怎么没经过我同意?”随后,陈默言到开福分局反映许如嫣冒签姓名问题。
  2018年7月,陈默言一怒之下将开福分局起诉至开福区法院,请求法院不仅要判令确认开福分局将陈嘉乐姓名变更为许嘉乐的行政行为违法,还要开福分局将许嘉乐姓名恢复为陈嘉乐。将许如嫣列为第三人。


撤销了原决定,恢复了孩子的姓名

  2018年8月14日,开福分局找许如嫣调查。在核实申请报告中陈默言的签名是许如嫣代签、手印为许如嫣代按后,开福分局撤销了变更姓名决定,并将姓名许嘉乐恢复为陈嘉乐。
  开福区法院于2018年9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开福分局称在核实情况后已撤销了该更名决定,并恢复了陈嘉乐的姓名。但原告陈默言的起诉已超过起诉期限,被告于2016年8月3日作出姓名变更决定,第三人许如嫣称当时就告诉了原告小孩儿姓名变更的事实,原告于2018年7月30日起诉,已超过六个月的起诉期限。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或诉讼请求。
  许如嫣在庭审中称,申请报告中陈默言的签名是其本人代签,手印为其本人代按属实,但申请更名前,已发信息给原告陈默言,原告没有回复,故认为原告对孩子更名没有意见;更名是因为离婚后原告未尽任何义务,也没有支付抚养费,为此还有过抚养费的诉讼,考虑孩子的感受才给孩子申请更名。现孩子姓名已改回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开福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安机关对其辖区内的公民户口姓名变更登记具有进行行政管理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湖南省公安厅印发的《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成年人变更、更正姓名的,凭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当场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上述批复和规范性文件系对未成年人姓名变更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解释和操作规范,不违反上位法的规定,可以作为案件审理依据。根据以上规定,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变更,需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并由双方当场签名进行申请。
  经本院查明,本案原告陈默言与第三人许如嫣离婚后的小孩儿姓名的变更申请,系第三人代签原告姓名,隐瞒了相关情况,且原告并未当场签名。被告据此作出的姓名变更决定违反了上述规定,依法应予以撤销,但被告在本案诉讼中已自行撤销原姓名变更决定,并恢复了小孩儿原姓名,现原告仍坚持诉讼,依法应确认原姓名变更决定违法。原告要求恢复小孩儿原姓名,已无必要。小孩儿姓名变更时原告未到场申请,被告及第三人并无证据证明原告在小孩儿姓名变更后即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事实,事实上小孩儿由第三人抚养,原告与第三人离婚后就小孩儿抚养矛盾又多次诉讼,原告称其在2018年6月11日起诉小孩儿探视权案件时,因调取小孩儿公民信息才知道小孩儿姓名变更的事实,合情合理,故对被告有关本案已超过起诉期限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据此,开福区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开福分局将陈嘉乐姓名变更为许嘉乐的行政行为违法;驳回原告陈默言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父母离婚,任何一方无权擅自更改孩子姓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因此,离婚后孩子改姓,不经过对方同意,抚养孩子一方是无权单独更改的,就算更改了,对方也有权利起诉恢复姓名。因此,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变更,需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
  如果发现一方擅自更改子女姓名,可以到公关机关申请恢复姓名,也可以像文中陈默言一样,直接去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责令恢复姓名。
  (文中人物姓名均为化名)
● 责任编辑:李爱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