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炮局”预审故事

-- 检察官·预审专家的深度对话

审查言词证据,要坚持“一轻二重三审四亲”的原则

  虽然我们一直强调“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但是面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时,我们还是会对口供产生依赖,从而相信口供、追求有罪供述以至于出现刑讯逼供。“武生闹监”故事可见一斑。作为审查起诉的检察官主要是通过对公安机关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从而形成对案件的意见、书面材料对检察官的内心确信以及意见形成具有最直接的作用。因此,在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时候,笔者总结了几个方法:
  “一轻”:轻口供,重客观证据。就是说要弱化口供在证据体系中的作用,看卷宗材料时首先看客观证据,再看证人证言,再看被害人陈述,最后看犯罪嫌疑人供述,按照先客观后主观、利害关系由弱到强的顺序翻阅卷宗,尽量减少先看言词证据造成对自己内心的影响。
  “二重”:看嫌疑人供述重点看两个:一看嫌疑人的辩解,即便是认罪的嫌疑人也会有或多或少的辩解,这些辩解有可能是一些狡辩的借口,有可能是从轻处罚的依据,也有可能是无罪的证据,所以需要仔细甄别;二看笔录上是否存在程序违法或者形式违法,比如是否存在体罚式的连续讯问、讯问录像与笔录内容是否一致、讯问笔录的签名是否为伪造,等等。
  “三审”:口供至少要审查三遍,看前后口供是否一致,存在的差别,分析出现变化的原因,审查口供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其他证据是否对应,等等。
  “四亲”:指的是亲历性。看万卷书不如行万里路,同样看一百遍卷宗也不如亲自提讯一次嫌疑人。前述审查后心中所产生的疑问,有时只要亲自跟嫌疑人沟通后,就会有答案。


讯问不认罪的犯罪嫌疑人,既要讲究技巧又要理性平和

  提到亲历性,就不得不说一下讯问这个环节。侦查讯问是一种对智商、情商要求非常高的、面对面的心理较量,面对一个既定的犯罪结果,一个心怀抗拒的嫌疑人,要使证据从无到有,认识由浅入深,挖掘由表及里,侦查讯问就必须有策略。只有占领了心理上的优势,才能掌控案件的走向,否则侦查人员就会陷入被动,被对方牵着鼻子走。
  而审查起诉的讯问不同于侦查讯问,回想起近几年来所办理案件,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子,不管犯罪嫌疑人认罪还是不认罪,都不影响案件的终局性处理,只是认罪态度会影响被告人的量刑而已,我们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提讯时做常规的讯问即可。但是对于犯罪事实尚不完全清楚,证据也不够充分时,讯问可能是获得案件重要证据最有效的突破口。然而,犯罪嫌疑人出于各种原因不配合讯问,就必须在讯问中采取各种策略,精心设计讯问提纲,从而使案件得以顺利办理。以前总结自己讯问的经验时,有几种方法算是笔者经常使用的。对于怀有对抗心理、百般狡辩的嫌疑人,笔者会在讯问中不断追索细节,揭露其狡辩中的矛盾,逼得其难以自圆其说,即便跟笔者争得面红耳赤,也必须在对抗中让其侥幸心理崩塌;对于心思缜密、警惕性强的嫌疑人,可以表面上东一榔头,西一棒槌,零敲碎打,让对方觉得办案人员也不过如此,暂时迷惑其思想,打乱他在看守所内长时间策划出的完美应答方案,以便于在恰当的时机得到突破性的进展,退而求其次也可以通过周全的讯问制作庭审预案。但是无论采用什么策略,其形式和内容都必须服从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不论采用什么样的讯问策略或者手段,有助于得出案件结论才是最终目的。使用脚镣也好,使用约束衣也好,其目的不是为了从心理上对嫌疑人进行打击,而是为了嫌疑人配合讯问工作的开展,以便于获得更加有利于查明事实真相的证据。所以笔者认为,办理刑事案件需要正义感,但是不能被愤怒蒙蔽了双眼。所以,在表面激烈的对抗下,还必须使自己保持理性的思维、平稳的心态。
  当然,限于那个年代的各种条件,我们不能对警察太多求全责备。但是在刑事科学技术不断发展、侦查手段更为多样化的今天,侦查机关更新办案理念,采用发散性的思维积极取证,注重客观证据的合法收集与固定,让口供在刑事案件证据体系中“证据之王”的地位逐渐弱化,才是杜绝刑讯逼供、防止冤错案的有效途径。


办案安全是一线办案人员的首要要求

  对于闹监的“武生”,笔者着实为他,也为预审员捏了一把汗。如果嫌疑人由于被穿约束衣时间过长而死亡,那就会造成不可挽回的结果。从办案安全的角度,这则故事也给了笔者两点启示:
  首先,械具的使用存在限度,尤其不能作为刑讯逼供的刑具。根据我国《看守所条例》第17条,对已被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犯人,必须加戴械具。对有事实表明可能行凶、暴动、脱逃、自杀的人犯,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可以使用械具。虽然该条例里面没有写明械具包括哪些,但是中国的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使用的械具通常限于手铐、脚镣、警绳、电击警棍四种。罪犯在劳动改造期间,有闹监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或脚镣。但是对于约束衣这样的械具,笔者还真是未曾见过。对于如此嚣张的嫌疑人,可以理解在当时,打掉他的嚣张气焰成为首要任务,不然之后的工作都无从谈起。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任何械具都有使用限度,例如使用警棍,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使用警绳,不得故意造成罪犯人身伤害。在监狱内不允许使用警绳或其他绳索捆绑罪犯。应当严禁对犯罪嫌疑人滥用械具,甚至把械具当作刑具使用。
  其次,要将犯罪嫌疑人的生命安全放在办案安全的第一位。我们整日在讲要保障人权,尤其要尊重并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应有权利,首先就要将其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前几年电视、网络、报纸都在报道某某看守所、劳教所等羁押、劳改场所出现“躲猫猫死”“睡觉死”“喝水死”等非正常死亡案例,这些报道都警示着我们一线办案人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要规范执法。
  

杜绝刑讯逼供是法律监督工作的一项核心任务

  杜绝刑讯逼供在刑事司法领域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经过几十年不断的努力,传统的诉讼观念对公民以及司法人员的消极影响逐渐弱化,无罪推定的理念已经基本普及,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也写入了刑事诉讼法。2017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可以说这个规定是从事司法一线工作人员盼望已久的。该规定不仅对非法证据的种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也对排除规则予以了说明,最重要的是该规定对于公检法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承办人如何侦查取证、审查证据、排除非法证据进行了严格的程序性规定,让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够在司法实践中落地生根,为进一步准确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提供了制度保证。
  除了制度保证之外,在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形势下,检察机关如何发挥好侦查监督权,也是有效杜绝刑讯逼供的应有之义。虽然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具有向侦查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的权力,但是监督手段操作性较差,监督效果并不尽如人意。所以在这次司法改革过程中,首先要树立新型的检警关系,可以让检察人员直接进入办案一线对侦查人员进行监督和指导,从源头上实现权力的监督。其次要完善检察监督制度的具体性和可操作性,明确侦查机关在不接受监督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采取哪些措施能够将监督落实到位。最后要加大对刑讯逼供的查处力度,依照法律规定从严处罚。
  (未完待续 本文略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