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裁判文书说理·经验录》系列报道之二

伦理修辞:人文关怀,情法相融

  裁判文书说理既是规范论证的过程,也离不开修辞的运用。尤其在家事裁判文书中,常识、常情、常理等伦理化因子中深藏着法律发端、生长的契机,也蓄积着司法判决被民众接受的力量。司法实践表明,忽视伦理修辞的法外论证,可能引发判决的不良裁判后效应。不仅如此,伦理修辞已走出家事审判,成为司法裁判呼唤的共通说理资源。
  如何让裁判文书为受众主观“接受”而非客观“接收”,胜败皆服,甚至发挥辐射效应,为民众推崇,成为引领社会良好风尚的典范,离不开文书说理的人文关怀、情与法的融合。


伦理修辞的运用缘起何处?

  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进行了具体部署,提出要“推动裁判文书说理改革,建立裁判文书说理的评价体系”。
  2018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对新时期提高释法说理水平和裁判文书质量提出了明确而细致的要求,并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释法说理重要评价因素。
  可以说,裁判文书说理改革已成为司法改革系统工程中的重要一环,甚至成为检验司法改革成效的试金石。在家事纠纷、少年审判、新型案件、舆论热点案件、难办案件等类型案件中,因个案本身的伦理性、公众关注度及重大社会影响,为伦理修辞论证融入文书说理提供了契机。
  伦理修辞的运用并不是当下的产物,而是源自我国古代司法文化的传统积淀。我国较早摆脱了蒙昧与宗教控制的状态,直接关注“人”本身,至春秋战国时期,经过儒家等学派的论证,已经较全面地确立了人在自然宇宙中的主体地位和人的社会价值,深入地探讨了人的道德本性与伦理情感,并初步形成了维护人的尊严的一些法律原则和司法制度。
  《唐律疏议》开篇指出:“秉气含灵,人为称首。”投射到判词文化中,经历了由注重形式到观照内心的发展历程。唐代骈判关注本身文采,要求“词美”“文理优长”,从而使判词在一定程度上偏离适用法律的目的,过于注重判词的文学性,如词藻、用韵和用典等。
  宋、明、清时期的散判风格则质朴、典雅,“笔简而赅,文明而顺;气盛而宜,言语准确;质朴畅晓;爽畅利落,从不拖泥带水”,皆崇尚“酌情用法,以平其事”“天理人情,各得其当”以及“情法两尽”,以实现“情理法兼顾”。尤其是明清判词,达到了古代判词制作水平的巅峰,既有技巧之美,也饱含人文关怀之魅。
  据记载,清代名吏于成龙处理一则邻里纠纷的判词在坊间广为流传——“尔与对门沈寡妇宗氏,以小儿争之微衅,竟欲借此酿成大狱,以破其产,以耗其家,尔何不仁之甚耶! 古人十千买树,十万卜邻。即尔理尽直,彼理尽曲,区区小事,亦不应涉讼。况彼为寡妇,尔则丈夫。……沈宗氏茹苦含辛,抚孤守节,尔一堂堂男子,为之邻者,允宜敬其志,钦其节,周恤其不足,原谅其不及……如尔子果有伤者,着即日于三日内抬县检验,由本县出资代为调治,不得犯沈宗氏一草一木,更不得需索还沈宗氏一丝一粟。如无伤者,从此了事。”
  判词上不违于法理,下不拂于人情,字里行间蕴含着悲天悯人的情怀,既铿锵有力、义正词严,又斟酌人情、循循善诱,畅快淋漓地表达了当时社会对无讼文化的推崇及于成龙的抑恶扬善之情,兼具“理”“情”“文”,做到了以理悟人、以情动人、以文悦人。 
  鉴往知来,当下再次品读,“法律是为自己更为别人的积极自由”的法理精髓依旧跃然纸上,宽容、良善等为人之道依然是优秀法律人的座右铭,一以贯之的是对司法理性与人文情怀并重的崇尚。传统司法类型下,个案判决的妥当性,天理、国法、人情和常识的兼顾,是通向“正义平衡”的钥匙,这一禀赋在域内司法文化土壤中扎根生长。


伦理修辞有何新升华?

  回归当下,司法改革语境下更是不乏裁判文书伦理修辞的实践尝试与表达。如:“繁体字‘親愛’,隐藏着一句多么深挚的劝勉!‘亲要见面,爱要用心’。希望双方检索一下自己的‘親’,盘点一下自己的‘愛’。相爱一辈子,争吵一辈子,忍耐一辈子,这就是夫妻。没有哪一个人的婚姻是十全十美的,家是讲情的地方,不是讲理的地方,希双方能珍惜夫妻之情。本院未准许双方离婚,是想给双方的婚姻一个冷静期和一次和好的机会。”
  又如法官后语:“人,无信不立。诚实信用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当前建设诚信社会的历史背景下,提倡诚信尤为重要。本案给我们的启示在于不管当事人采取何种方式、利用何种手段,其不诚信诉讼的行为,必将受到人们的唾弃,也必然为法律所不容。”
  再如:“被告人黄某的扒窃行为毫无疑义应受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惩罚,但其后不远千里将所盗玉石归还失主的行为,不论其是出于自身的良知还是对法律的敬畏,均应该在道德上予以肯定和在法律上予以正面评价,并且可以也应该成为其改过自新之路的起点。”
  伦理修辞融入判决书的范例中,既有文化传统的养分、人性善的召唤,也有生活经验的总结、人生感悟的沉淀等,不一而足,但寓情于法的说理皆受肯定。概而言之,示范意义表现为:法律不必然冷峻,通过说理的伦理表达,呈现出司法温情的一面;亲切、平和的大众话语,客观上拉近了司法与民众的距离;说理路径不局限论证说理部分,判决之后的“法官后语”,以感性、亲切的表达彰显了裁判文书语言的生动性及内容的可接受性。
     

伦理修辞有哪些作用?

  说理语言中伦理修辞有哪些作用?弄清楚这个问题,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说理,并走向更好的伦理说理修辞。其至少有以下四个功能:
  首先是公正的补强功能。司法公正恰如阳光,未沐浴其中难知其温暖。“感受公正”目标,正是把握文书说理论证的指南。怀持同情之心看待进入法律的事实,秉持道德的超越性追问特定案件、纠纷、条文之所以如此规定的道义性,也就是在砌筑其道义性的基础,而将个案正义与普遍伦理契合无间。
  其次是法律的阐释功能。法官的能动性并不违背司法谦抑原则,说理过程同时是展现法官智慧的过程。综合运用多种法律解释方法,一方面能弥补单一说理可能引发的说理不足弊端,另一方面将价值、目的、效益等其他法律解释方法纳入文书推理过程,多元合力的充分说理释法,往往会产生“溢出”之效。
  第三是说理的延伸功能。“司法者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已广为证成,类似的共同期待和愿望日渐清晰了人们对司法理想状态——善良司法的认知。伦理表达适应了该需求,关注人的内心、人的未来,将情理引入说理,温度、人文关怀潜移默化为优秀裁判文书的内在品质。
  最后是情与法的内在衡平。情理是裁判文书不得不说的道理,任何道理都是通人情的,有情理的裁判文书才能打动人、征服人。法律虽是规则之治、程序之治,但一味执着于程序化和格式化的束缚,带来的只能是中规中矩的裁判文书,可能判决结果通向正义之门,但终与表现个案妥当性的说理无缘,甚至面临受众可接受性的考验。伦理表达说理通过亲切、柔和的说理路径,建构起法律与当事人、社会公众平等对话的机制,并借由司法公开、文书上网等一系列举措传播司法人文情怀。
  掌握了说理的作用,迈开了好好说理主动性的步伐。为了进一步说好理、发挥好伦理修辞的作用,还需要哪些方面的努力呢?


伦理修辞能动性与谦抑性体现在哪儿?

  为了进一步说好理、发挥好伦理修辞的作用,首先要廓清伦理修辞的能动性与谦抑性。伦理修辞的运用,在难办案件中的积极能动性作用尤其明显。难办案件之所以“难办”,在于单单依据规范论证的逻辑说理无法求解,或者说无法同时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而利益衡量具有弥补法律逻辑推理不足的优势,法官通过将可能影响案件结果的各种因素纳入司法场域进行考察,上下求索,最后选择一个合理的、当事人乃至社会能接受的方案。为避免给当事人或普通大众产生恣意性印象,法官借助伦理修辞,将形成裁判结果的各种利害关系的内在考量、价值取舍予以显化,实现法理、情理、伦理的融合交汇。
  然而,修辞为实现当事人、普通大众更好地可接受目标而产生,其依然建立在忠于法律事实和法律规范的基础之上,这是包括伦理修辞在内的一切修辞运用的正当性边界与底线。司法改革背景下,繁简分流机制探索与程序建构已成为缓解“案多人少”矛盾的一剂良方,与之相适应的裁判文书样式改革同时进行,若完成简易案件识别后,通过 “要素”“表格”等简单说理样式,即能够清晰展示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之间一致性,能达到裁判结果的“正当性标准”的,伦理表达的需求并不迫切。应避免单纯追求语言之美的伦理修辞运用而说理,更不能超越法律条文沦为迎合公众的噱头,甚至成为书写的暴政和滋生腐败的温床。
  

伦理修辞的适用场域与表达问题该如何理解?

  发挥好伦理修辞作用的第二方面努力在于,伦理修辞的适用场域与表达问题。在家事纠纷、少年审判、新型案件、舆论热点案件、难办案件等类型案件中,因为个案本身的伦理性、公众关注度及重大社会影响,为伦理修辞论证贡献的发挥提供了可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场域和表达路径主要有二:
  一是判决书的合法性构成中进行伦理修辞论证。该合法性构成可以是判决书的事实构成,也可以是判决书的规范性构成,该伦理修辞论证在新型案件中适用较为广泛。以中国首例人工冷冻胚胎继承案为例,法院运用了伦理资源,分别从伦理、情感、特殊利益保护三个层面论证了胚胎保管权的归属。案中伦理性资源的充分运用证立了胚胎保管权归属双方父母,关于此的论证本身成为判决书合法性的构成部分。此种语境下,伦理修辞的运用不仅仅是一种表达,其本身也蕴涵于内在的理性当中。
  二是“法官后(寄)语”中的说服、劝导。法官后(寄)语指的是主审法官在裁判文书结尾加上自己对该案的评论,于法理之外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和道德感化,旨在息诉宁人,钝化矛盾。该伦理修辞主要用于家事纠纷或其他当事人间有亲缘关系的案件中。与第一种模式采用的规范说理与伦理修辞并举的论证方式不同,法官后(寄)语与规范说理论证“各行其道”,主张在判决书之后用道德语言,唤起当事人的情感认同,为判决书增添人文关怀。该伦理论证既能清晰展现相应情感修辞语言的内容,也不会导致伦理修辞大众语词淹没规范论证的专业化表达,且二者相得益彰。
  以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到的“傅甲与张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为例,本案系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上诉人傅甲系被上诉人张某某的外孙,在被张某某怀抱过马路时遭遇交通事故受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书正文中,充分运用了规范论证,首先从交通事故中的侵权责任与监护委托下的赔偿责任的划分依据不同,论证本案不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为侵权责任划分依据,继而对受托监护人张某某的监护能力、重大过失行为、与被监护人傅甲的亲属关系等进行事实论证,从而逐步肯定了论证充分、说理到位的一审判决。
  可以说,法官的事实论证、裁判论证已经完成,本案判决书到此即可以盖章送达当事人。但有感于交通事故给傅甲及整个大家庭带来的巨大伤痛,法官在判决书之后附有长达636字的“法官后语”。通篇充满了对傅甲健康成长的关切,鼓励傅甲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重燃生活希望,齐心迎接命运挑战。“车祸重创的不仅是孩子和老人的身体,还让温馨美满的家庭支离破碎,而亲人间的反目成仇、对簿公堂更是让人唏嘘不已。”开篇即用真诚的感性语言表达了对本案当事人遭遇的同情,唤起各方的情感共鸣。继而循循善诱,寻求各方内心的共识,从都是傅甲的至亲至近之人的共通立场出发,劝说、感化各利害关系人忘记过往,一同为傅甲创造美好的童年。“如果一家人齐心协力,相互理解和慰藉,或许便能渡过这一难关,也能给傅甲一次生动的爱之体验。”
  本案虽不是典型意义上的家事纠纷案件,却也因家人的重大过失而引发,当事人在法律权益受损的同时也面临着情感受挫、亲情破裂的风险,从而契合了家事纠纷案件的内核。虽然判决正文的规范论证已从法律层面厘清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但依然无法抚平交通事故给包括傅甲在内的三代人情感上的伤痛。情感的损伤呼唤精神的抚慰。法官后语中的强烈伦理修辞既重视伦理规范的一般特征,如“维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环境,这是法律的价值指向,更是法官追求的社会目标”;也注重伦理性语词的运用,如“我们很庆幸傅甲没有被病魔击倒,更被他积极乐观的性格所感染,灵动的大眼睛向我们昭示着生命的顽强,我们也不愿看到他因亲人间的纠纷而逐渐丧失那份灿烂的笑容。相信你们能用爱让他感受家庭的美好,而他也一定会记住这是你们用行动给他上的人生第一课”。“积极乐观”“灵动”“灿烂”等积极修辞的运用,显然超出了语形上的定语修辞作用,昭示的是孩童的可爱、纯真与惹人怜爱之处,强烈的情感倾向恰如其分地实现了情与法的交融。
  不仅如此,“二审期间,合议庭了解到傅甲的父母和长辈都各有经济上的难处,因此,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我们为傅甲申请了法苑天平儿童(专项)基金,并帮助傅甲的外祖父在另案中申请司法救助,以期为傅甲家庭减轻一些生活压力,也为傅甲提供更好的治疗条件”。法官不仅仅为傅甲及其家人提供感情慰藉,而且付诸行动,在法律范围内最大化为傅甲及其家人提供经济帮助。诸如此类真挚的话语开导、善良的行动支持,早已超越了规范论证的形式理性要求,将司法判决书的说理境界提升到了“善”和“美”的高度。


伦理修辞资源怎样选择?

  发挥好伦理修辞的作用的第三点是伦理修辞资源的选择。如果说法律的作用和任务在于承认、确定、实现和保障利益,或者说以最小限度地阻碍和浪费来尽可能满足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那么伦理修辞的本质则是一种说服艺术的体现。
  作为特定语境下的“运用性商谈”和“法律辩证”的法律修辞以影响、说服他人为出发点,是面向法律受众的讲演而非修辞者自己内心的独白。修辞学意义上的相关性强调论证内容和修辞语境的语用关系,法律修辞者只能选择有助于法律争议解决的修辞方法和论辩技巧。
  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伦理修辞的表达重点亦有所不同:对于与主流价值观有关的案件,从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或弘扬传统美德等入手;对离婚析产案件,以家和万事兴、经营婚姻的哲学为说理起点;对亲属之间的其他纠纷,从传统儒家文化、文学典籍中汲取说理养分;对舆论热点案件,从法律与民意的共识切入,用情感、情理修辞唤起当事人、普通大众的人文关怀体会,实现受众的可接受性目标。鉴于伦理修辞各元素之间本身的融合性,同一类型的案件或有不同的伦理资源依赖,不同类型的案件或亦可共用同一伦理资源。
  寻求其他论证方式的帮助,有时可成为纾解民众怨气、优化积极法民关系的良策。伦理修辞的尝试或实践探索,不是让法官与法律专业化、严肃性渐行渐远,而是赋予法官精微体察生活的本领,或抚平当事人的伤痛或体恤他人的无奈,更重要的是为社会大众指出法律引领的光明道路。
  同时,需要强调的是,伦理修辞的语言风格与文风表达的引入,非超越裁判文书样式规范指引的我行我素,而是范式框架内的有益探索,为裁判文书说理提供了一种开放视角。通过丰富裁判理由内容增量的方式,以广阔的知识视角、贴心的修辞技巧,圆融法理情,让形式逻辑的真、伦理修辞的美共存于裁判文书说理肌体之中。
  文书说理既强调“中规中矩”,也推崇“论证艺术”,实现寓情于法,情法融合。恰如其分地将伦理表达因子镌刻于裁判文书中,是法官的看家本领,亦是法官“工匠精神”之体现。
  (作者工作单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责任编辑:李天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