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同居关系时 财产及抚养费如何处理?

编辑同志:

  我跟前男友同居九年,同居期间住的房子是我买的,也写在我的名下,但是房子的装修费用是他出的。同居前我还买了一辆车,后来送给他并过户到他名下了。我们同居期间生了一个女儿,他答应把女儿的抚养权给我但是不愿意支付抚养费。请问:车辆等财产我可以收回来吗?前男友可以拒绝支付抚养费吗?

上海 方欣


方欣读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对于房屋及装修、家具等财产按照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对一般共有财产,你们双方可以协商处理,若协商不成的,按照你们双方的出资额或者双方约定确定占有共同财产的份额来处理;对于您赠送给前男友的车辆,按照赠与关系处理,鉴于该动产已经过户到您前男友的名下,该赠与已经成立,无法撤销,车辆归前男友所有。
  至于抚养费问题,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所以,您前男友不能拒绝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