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斩后奏”,微信请假条该不该“批”?

事发突然,她来不及走请假流程

  今年35岁的李莉是河北省石家庄市人,大学毕业后便成了“北漂一族”,她渴望通过自己的努力在北京这座城市扎下根。
  2016年12月1日,李莉应聘到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工作,任职资产管理事业部法律风控岗位。入职后,公司很快与李莉签订了劳动合同,时间为2016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在公司里,李莉和同事们相处得很愉快,工作也得心应手,每月税前工资大约是16000多元。不过,李莉相信凭着自己的勤奋,薪水一定会节节升高。就在李莉对未来充满憧憬时,一件突发急事“斩断”了她的职场之路。
  2017年10月10日早晨6点,还在睡梦中的李莉被一阵急促的手机铃声吵醒了,她迷迷糊糊地摁下接听键,电话那边传来一阵阵痛哭声……熟悉的声音传来,一下让李莉清醒了。“妈,你怎么了?出什么事了?”李莉焦急地问道。
  “女儿,你快回来吧,回来看你爸一眼……”电话那头的母亲说不下去了。
  放下电话,李莉来不及多想,迅速用手机订购了一张回家的车票。
  6点50分,李莉已经坐上了回家的列车。一路上,她的脑海里都是父亲的身影:小时候,自己经常骑在父亲的脖子上玩耍;长大后离开父亲,但父亲几乎每天一个电话关心她的安全。父亲叮嘱的话语似乎还在耳边回旋,但世上那个最爱她的人却不在了……
  看着窗外快速移动的树木,李莉突然回过神来,自己就这么赶回家,还没有向公司请假呢!她记得员工考勤休假制度中有项规定:所有人员请假,需提前在E-HR系统发起“员工请休假流程”,经公司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
  想到这个休假制度,李莉的眉头皱了起来,父亲突然去世,不是她所能预见的,不可能提前就走休假流程,可是自己要是回去等到休假流程走完再回老家,可能真的就不能看父亲最后一眼了。李莉考虑许久,决定先和公司领导沟通一下,希望他们能理解。
  在车上,李莉考虑到还未到上班时间,也不好打电话给领导,便点开了手机微信,向资产管理事业部经理王毅请假,并说明了请假的原因。很快,王经理在微信上给出了“同意”的回复。在得到部门经理的同意后,李莉于8点37分通过微信向公司主管资产管理业务部的副总裁陈刚请假,表示家中有急事,自己已经和部门王经理请过假了。对此,陈副总裁回复:同意,先回家处理。


说好的准假,突然就变成“不予批准”

  公司领导先后在微信上对李莉的请假表示同意,李莉便安心回家处理父亲的后事。因为父亲的突然离世,对家人尤其是母亲的精神伤害最大,看到母亲一夜苍老,时常呆坐在床边,李莉实在不放心母亲一个人呆在家中,便想多陪陪母亲,等到她精神状况稳定些,再回京工作。10月12日,李莉再次通过微信向部门王经理申请休假一个月,返岗后再补填请假流程。
  王经理在微信上回复同意,但随即想想又不妥,自己没有批这么长时间假的权限,而且休假一个月期间,李莉的工作谁来做?随后,王经理又发微信给李莉,告诉她请一个月假,需要向公司人力资源部请示。
  当天下午,李莉拨打了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张辉的座机电话。通话中,李莉表示已向部门领导请假,并按要求与人力资源部请示一个月的事假用于办理父亲的后事以及照顾母亲。得知李莉的情况后,张经理表示,只要李莉自己部门安排好就可以。
  在李莉看来,张经理的意思是,只要部门经理同意就没问题了;而资产管理事业部经理王毅的意思是,只要人力资源部同意就行。现在,两方面都同意,那她就可以安心在家陪母亲,休假期满后再回去补填流程。
  10月31日,在家陪母亲聊天的李莉,接到了部门综合管理人员刘丽丽的QQ询问,对方在QQ上告诉她,目前公司人力资源部在统计考勤,不知道李莉的休假种类。李莉在QQ上回复:“事假,我已经向部门王经理和人力资源部张经理请过假了,他们已经批准,流程等我休假期满返岗后再补交。”
  在安顿好母亲后,李莉于11月8日返回北京。11月9日,李莉回到公司上班,打开电脑后,她赶紧进入公司的OA系统中,填报了请假流程。李莉在流程中填入:10月10日至10月31日事假,11月1日至11月3日丧假,11月6日年假,11月7日至8日事假。填好流程后,李莉赶紧发了出去,看着发送成功的图标,李莉靠在椅子上长长舒了一口气,好像此时她的休假才名正言顺了。
  当天,李莉的请假流程在人力资源部、运营管理部资产管理中心审批通过。因为请假,李莉的手头堆积了很多事,忙于工作的她便没再管请假流程的事情,在她的意识中,这只是补办个手续,她的请假是得到公司领导认可的。然而,让李莉没想到的是,11月13日,她的请假流程被部门经理王毅以“经研究决定不予准假”为由退回。随后,李莉收到了公司与她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电子版与邮寄的纸质版通知书,内容为:“李莉自2017年10月10日起脱离岗位,不接受公司安排,未履行工作职责,未按公司及部门要求进行工作交接,严重影响部门正常工作及项目进展,在公司内部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根据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条(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决定2017年11月13日解除合同。”


对簿公堂,用法律为自己讨个公道   

  看着电子邮箱中“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几个大字,李莉觉得不可思议,自己明明已经微信请过假了,公司领导也都同意了,为什么现在又变卦了?她当即在邮箱回复了对解除认定的事实理由不予认可的邮件。
  翻看着手机微信中领导回复同意的信息,李莉不明白自己的请假到底哪里错了?她只好拿着手机去找部门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沟通,可是公司此时只安排一名同事为她办理离职手续。
  和公司沟通协商无果后,李莉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018年3月14日,仲裁委裁决,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李莉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2410.36元。
  裁决后,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向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8年7月,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公司认为,李莉未按照公司的请假流程请假,仅通过微信表示请假后,即开始长期旷工,且在一个月之内没有补发请假流程。李莉第二次向其主管领导通过微信请假,要求休一个月假。其主管领导告知李莉一个月的假期超出其审批权限,要求其与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履行请假手续。而李莉仅在通话中向人力资源部门领导表示家人去世需要请假,但没有说明具体的请假天数以及请假性质。按照公司考勤休假制度,三天以上假期由分管高管陈刚或总裁批准,但李莉从未向陈刚提出过一个月的申请。所以,公司认定李莉是从2017年10月10日开始旷工,直至11月13日。据此,公司确认系合法解除与李莉的劳动关系,不应为此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亲爱的读者:面对公司的强势,李莉认为家中事出突然,自己虽未走请假流程,但通过微信向相关领导请假,并获得批准后才不到岗的。其在返岗后也第一时间补办手续,不应属于旷工,公司是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对此,法院又会如何判决呢?
  (文中人物为化名)
  (答案见本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