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与工伤竞合,能不能双重获赔?

  职工在下班途中遇车祸死亡,肇事者已支付赔偿金。被认定为工伤后,侵权责任与工伤待遇出现竞合,二者互相排斥吗?死亡职工的家属历经三年讨要说法,2019年2月13日,经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有了最终结果。                         

排除赔偿金

  53岁的程钢是四川省江油市的教职工,至2016年已经有30年工龄。2016年2月下旬的一个星期五下午,因为要陪同年迈的老母亲去医院看病,程钢向学校请假提早下班。15时40分左右,程钢骑摩托车回家,途经一个岔路口时,被突然拐出的一辆小客车连人带车撞翻,程钢被甩脱出摩托车七八米,当场死亡。
  2016年3月21日,江油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客车驾驶员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过交警协调,两个月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程钢的妻子李文华、女儿程婧以及程钢母亲张阿秀,共获得肇事方给付的赔偿金51万元。与此同时,李文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自己的丈夫程钢是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且对方全责,应属于工伤,遂代表家属方申请对程钢进行工伤认定。
  2016年5月16日,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程钢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因工受伤。但是,工伤保险的待遇却迟迟没有落实。李文华屡次奔波于学校和社保部门之间,得到的答复均是正在研究审核具体金额。2017年3月27日,江油市工伤保险基金经审核,决定扣除肇事者支付的赔偿金,以差额形式拨付工伤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供养亲属抚恤金,依照2016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支付程钢的妻子李文华、女儿程婧18.6万元、供养亲属张阿秀6122元。
  接到学校转达的审核结果,李文华拒绝领取。她找到校领导哭诉说,程钢是家里的主要收入来源,他的母亲张阿秀已经80岁,没有社保收入,儿子程钢是她的唯一供养人。自己也因工龄较短,退休工资较低,请求学校全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校领导表示,这是社保部门依据政策作出的决定,与校方行为没有直接关系。
  2017年7月11日,李文华代表祖孙三代申请仲裁,请求学校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及工亡补助金70万元,每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2869元。2017年8月16日,江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再由学校一次性补助丧葬费、工亡金差额13万元,一次性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差额6122元。

连连败诉

  对此仲裁结果,李文华、程婧及张阿秀表示断断不能接受。2017年10月,由李文华代理,祖孙三人向江油市人民法院提出了民事诉讼,要求学校一次性支付工亡补助金、丧葬费共计69.7万元;学校按月支付供养亲属张阿秀抚恤金1229元。
  经过公开庭审,法院确认程钢下班途中工伤的事实,当庭查明从2017年4月起,工伤保险基金已按月支付张阿秀抚恤金1229元。
  一审经审理认为,国务院制定《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风险。《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第十条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机动车事故伤害,或者履行工作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如第三方责任赔偿的相关待遇已经达到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关待遇;如第三方责任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其他原因使工伤职工未获得赔偿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补足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程钢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所受损伤已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并从第三方获得了相应的赔偿。故其亲属无权要求全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学校只应承担补足差额部分工亡保险待遇的责任。
  一审认定,根据2016年上年度绵阳市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李文华、程婧、张阿秀应当享受的丧葬补助金为2.5万元;根据2016年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李文华、程婧、张阿秀应获得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62.3万元,两项合计64.8万元,扣减李文华、程婧、张阿秀已获得的第三方赔偿款51万元,差额为13.8万元。
  2017年2月,江油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学校补足差额款13.8万元。另补助供养亲属抚恤金差额为7100元。李文华等三人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开庭时,学校提交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出具的文件,载明之前计算工亡待遇错误,已更正后追回多拨付的赔偿款4.8万元。李文华等认可证据的真实性。双方围绕依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相关规定判令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是否正确,展开激烈争论。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对于第三人侵权造成职工工伤、工亡引发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情况无明确规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之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中对于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情况赔偿办法有详细规定。一审法院适用《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判令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2017年下半年,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李文华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高院提审

  从工伤认定、仲裁和诉讼,历时两年多,诉求屡屡落败,李文华不由得泄气,张阿秀也劝儿媳不必再操心。程婧上网搜索法律规定及类似案例,发现《工伤保险条例》并未对第三人侵权引发的工伤赔偿有限制性规定,全国也有多例支持双重赔偿的生效判决。再向律师咨询,得知她们主张的是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法律关系,而不是侵权法律关系,获得侵权人的赔偿并不影响三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律师认为,李文华等人在之前的诉讼请求,是技术性错误,这是导致其败诉的主要原因。 
  经律师特别代理,李文华等人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将其请求变更为由学校支付工伤保险待遇51万元。2018年6月27日,四川高院下达民事裁定书,决定提审此案。 
  2019年1月22日,四川高院公开再审,学校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案件缺席审理。律师列举全国发生的同类案例,提出本案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而工伤保险条例并未对第三人侵权引发工伤赔偿的情况作出限制性规定。原判的意见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相冲突。本案系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法律关系,与侵权法律关系不同,李文华、程婧、张阿秀获得侵权人的赔偿不影响三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全国范围内已有大量支持双重赔偿的生效案例,理应同案同判。
  亲爱的读者:李文华以侵权法律关系提出工伤保险待遇诉讼,因侵权赔偿问题已经在交通事故赔偿中得到处理,官司落败。再审时,李文华等人的诉求变更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结果又将如何呢?
  (文中人名为化名)
  (答案见本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