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奇民转刑案,18年后缘何荒唐收尾?

  这到底是一起什么性质的冤案呢?
  本刊曾在2017年第16期刊登文章《一起普通的民转刑案为何撼动四级法院16年?》,报道了贾荣安因一起离奇的民转刑案为妻子聂亚斌申冤16年的故事。
  报道刊发后,引起相关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重视。2018年7月20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了这起中止审理九年的刑事案件,但当庭宣判的结果却让聂亚斌和贾荣安如鲠在喉:判决认定聂亚斌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聂亚斌提出上诉,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8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贾荣安随后向市中院提交了《刑事申诉状》,市中院于2018年12月25日驳回了其申诉。然而令人惊讶和尴尬的是,这份总共不足三页的《驳回申诉通知书》,仅语法等明显错误竟多达二十几处,甚至把标题中的“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错为“齐齐哈尔市人民法院”,足见审判人员在制作这份裁判文书时是多么随意和不负责任。
  2019年1月24日,贾荣安已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人为的民转刑奇案

  聂亚斌原系交通银行齐齐哈尔分行的一名职员,与时任齐齐哈尔市龙江县第一水泥厂厂长沈冶冰是同学关系。
  1993年至1996年期间,因水泥厂效益不好,资金周转困难,沈冶冰在银行贷款较难且周期长的情况下,开始筹集民间借款用于维持厂里资金的正常运转。
  聂亚斌陆续将自己与亲友的存款借给该厂,共17笔,累计167.5万元。在此期间,双方先后结清15笔,尚有两笔未结清。
  1997年,沈冶冰离任。为了确认尚未结清的债务,龙江县第一水泥厂于2001年向聂亚斌出具了对账单。
  2001年,龙江县第一水泥厂被民营企业——黑龙江北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疆集团”)承债式兼并。聂亚斌向北疆集团讨要剩余欠款,遭到拒绝。
  聂亚斌遂于2001年11月将北疆集团起诉至齐齐哈尔市中院。
  市中院经审理后认定:龙江县第一水泥厂在原告处借款36.5万元的事实存在,另一笔30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也确认成立。
  2002年8月23日,市中院判决北疆集团偿还原告聂亚斌借款本金66.5万元及相应利息。
  判决下达后,北疆集团并未上诉,也未履行还款义务,却于2003年3月向市中院提出申诉。市中院于2003年3月18日驳回其申诉,维持了原审判决。
  但间隔不到两个月,市中院又作出再审此案的裁定。
  此后历经多次诉讼,2006年10月30日,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再次确认36.5万元和20万元借款事实成立,判决北疆集团偿还聂亚斌本金56.5万元及相应利息。
  省高院的终审判决下达后,由于北疆集团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市中院于2007年4月9日下达了《强制执行通知书》。
  然而,2007年4月11日,沈冶冰突然被碾子山区检察院刑事拘留。4天之后,聂亚斌也被该检察院刑事拘留,并于同年4月25日被批准逮捕。
  据2007年9月29日碾子山区检察院向碾子山区法院提交的齐碾检刑诉〔2007〕28号起诉书指控称,被告人沈冶冰利用担任龙江县第一水泥厂厂长的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聂亚斌,采取伪造借据的手段,通过法院诉讼骗取公款36.5万元,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人均系主犯,系贪污未遂。
  2007年11月26日,碾子山区法院分别以贪污罪判处沈冶冰、聂亚斌有期徒刑各五年。
  聂亚斌、沈冶冰不服,上诉至市中院。2008年1月25日,市中院作出刑事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原判决,发回碾子山区法院重审。
  在此案重审期间,碾子山区检察院于2008年4月8日向碾子山区法院提交齐碾检刑补诉〔2008〕1号起诉书,再次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对聂亚斌提起公诉。
  2008年6月18日,碾子山区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沈冶冰有期徒刑五年;以聂亚斌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沈冶冰、聂亚斌不服,上诉至市中院。市中院于2008年11月6日再次作出刑事裁定,认为本案所涉贪污金额36.5万元,与省高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认定的是同一事实,在该生效民事判决未被依法撤销时,启动刑事司法程序,追究民事原告人的刑事责任,属程序违法,遂又撤销了碾子山区法院的判决,发回重审。
  此后,碾子山区法院对此案并未重审,而是于2009年3月19日下达了一纸裁定,称:“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本案中止审理。”
  裁定下达当日,碾子山区法院主动为聂亚斌和沈冶冰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
  而令人惊诧的是,碾子山区法院的这一“中止审理”竟然“中止”了九年。


九年后,恢复审理定罪免处

  早在该案“中止审理”时,聂亚斌就已经身患癌症,而这起悬在头上的刑案始终是她的一块心病。“中止审理”后的九年里,聂亚斌在与病魔抗争的同时,一直渴望着有生之年法律能还自己一个清白。贾荣安多年来也在坚持为此案奔走,希望能为妻子讨一个公道。
  其间,北疆集团也在“积极奔走”,向黑龙江省检察院提出申诉,黑龙江省检察院向最高检提请抗诉,拟推翻省高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
  最高检于2009年12月30日向最高法提交的民事抗诉书,认为黑龙江省高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且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2010年1月26日,最高法作出民事裁定,决定提审此案。
  2010年12月14日,最高法经开庭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裁判结果正确”,最终维持了省高院的民事判决。
  2011年12月15日,市中院决定恢复北疆集团欠款一案的执行,并下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但是这次仍未执行下去。
  2013年8月20日,碾子山区法院再次作出刑事判决,判决沈冶冰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市中院二审维持了这一判决。而聂亚斌的案件依旧是“中止审理”。
  2017年,本刊报道此案后,引发了社会反响和多方关注,此案的恢复审理工作被提上了日程。
  2018年7月20日,碾子山区法院终于在“中止审理”九年后重新开庭审理此案。
  碾子山区法院的判决书显示,认定聂亚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证据不足,罪名不成立;但再次将民事判决中的36.5万元的借款事实认定为伪造借据骗取公款,系贪污未遂,考虑尚未造成公共财产的实际损失,属犯罪情节轻微,故判决聂亚斌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对于这个结果,聂亚斌和贾荣安不仅失望,而且感到愤慨:“时隔九年后,原审法院仍旧作出与生效民事判决南辕北辙的矛盾判决,究竟是为什么?法院的面子就真的比维护法律的权威更重要,比普通百姓的自由甚至生命更重要吗?”
  碾子山区法院的判决作出后,聂亚斌向齐齐哈尔市中院提出上诉。
  对于此,贾荣安在2018年7月28日提交的《上诉状》中指出:“本案中,同一主体、同一事由,涉民:债务纠纷胜诉,经最高法院终审;同一主体、同一事由,涉刑:沈与聂共同贪污犯罪,层层报请按所谓最高法院答复而定罪。民刑两案结果相悖,导致两案必有一错。”
  齐齐哈尔市中院进行书面审理后,于2018年10月18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驳回申诉通知书》错误频出

  终审裁定作出后,贾荣安立即向齐齐哈尔市中院提交了《申诉状》。
  2018年12月25日,齐齐哈尔市中院出具《驳回申诉通知书》,对申诉不予支持。
  这份在2018年圣诞节作出的《驳回申诉通知书》,虽然列出了申诉人的四条申诉理由的标题,但并没有结合原审裁判文书作出针对性的回复,让聂亚斌和贾荣安仿佛是过了一次愚人节,感觉被彻底地愚弄了一番。
  针对此《驳回申诉通知书》,有专家曾专门撰文提出批评:这份司法文书在语言文字方面的错讹,令人惊诧不已——其通篇充斥着语病,错别字错得离谱,标点符号错得一塌糊涂。
  “一份三页纸的法律文书,几乎每段都出现连中小学生都很少犯的语法错误,甚至把法院的名字都写错了,而且对最常用的法律术语‘权力’和‘权利’竟然混淆不分,到底是法官水平不如中小学生,还是粗心大意不负责任,抑或是根本就是把法律当儿戏?这样的法律文书,让我们怎么相信齐齐哈尔两级法院的司法能力,怎么相信他们能够作出公正的判决?”贾荣安说。
  贾荣安在向省高院递交的《申诉状》中,不但指出了《驳回申诉通知书》在语言文字方面凸显的大量低级错误,更提到了贪污罪构成要件和其在适用法律层面存在的诸多与法相悖的“硬伤”,重申了聂亚斌无罪的理由。
  针对此案,记者再次采访了相关三级法院。碾子山区法院以无法核实记者身份为由拒绝接受采访;齐齐哈尔市中院表示,针对刑事案件,鉴于贾荣安已经向黑龙江省高院提出申诉,一切以省高院的意见为准,关于《驳回申诉通知书》存在的问题,目前院领导已经指示对相关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黑龙江省高院表示,已收到贾荣安的申诉材料,将会尽快作出回复。
  “我妻子已经身患癌症十一年,近来身体状况越来越差,我们真的等不起了,我们想不通,为什么这样一个明显错误的案件,改正过来就这么难?我们坚信‘以正胜邪,以直胜曲’不会颠倒,公平正义可能迟到,但不可能永远缺席。”贾荣安说。
  距离整个事件发生18年后,希望最终刑案不会随着那纸《驳回申诉通知书》而荒唐收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