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直播全记录》系列报道之七

喜忧参半:庭审直播还有哪些隐忧?

  庭审直播有助于增强司法的透明度,提升司法的公信力,促进诉讼公正,遏止司法腐败,还有助于改变庭审虚化的现状,促进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体制改革。
  但毫无疑问,庭审直播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可能影响司法公正。比如:“剧场”变“广场”,严肃的庭审活动有可能变成大众津津乐道的“肥皂剧”,司法活动被娱乐化;天天被直播,会使法官、检察官的工作压力加大,审判工作不可能不受到网络舆情的影响;如果缺乏隐私保护,可能导致证人出庭作证的风险增大,更不敢出庭。同时,庭审直播活动是由最高法院进行部署、各级法院层层推进落实的,这有可能使不同法院之间的指导关系受到影响,趋向于领导关系。
  国外,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对庭审直播都持非常谨慎的态度,就是担心这些负面影响。但中国的情况毕竟与国外不同,中国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期、社会重大转型期,而法治建设还只有短短的几十年,还走过一些弯路,依法治国还在路上,法治国家尚未建成。所以,中国急需增强司法透明度,提高司法公信力,而庭审直播无疑在这方面具有强大的优势。
  庭审直播必须坚持搞下去,还要不断向前发展,就需要清醒地认识到当前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有效应对,积极改进,才能不断完善,健康发展。


地区差异很大

  喜欢研究庭审直播的朱孝顶律师综合分析、对比中国庭审公开网公布的庭审直播数据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2018年度该省份GDP数据,他发现,一个地区的庭审直播数量与经济发展水平并不必然正相关:一般说来,经济发达地区的庭审直播数量远远高于经济欠发达地区,但山东、北京、上海、天津等地却是例外。
  经济发达地区相较于欠发达地区的庭审直播条件,毫无疑问,更具有便利条件,经济实力更强,技术水准、技术设备能力更优异。但是令人诧异的是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四个直辖市以及经济强省山东省在庭审直播案件数量方面却远远落后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尤其是山东省,2018年在全国GDP的排名是第3位,而庭审直播的排名却是第27名,全国倒数第六名,庭审直播数量仅高于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西藏、内蒙古及海南省;北京2018年的GDP排行全国第12名,庭审直播的案件却位于全国的第22名;上海在2018年的GDP排名为全国第11名,而庭审直播排名是全国第25名,全国倒数第八名;天津市庭审直播数量全国倒数第七名。
  江苏在2018年的GDP指数排名是全国第2名,庭审数量居全国首位;浙江2018年GDP全国排名是第4名,庭审直播的数量排行全国第2名;2018年GDP位居全国首位的是广东,而庭审直播的数量排行全国第6名。
  据2018年有关机构的评估,中级法院庭审直播前五名是广州中院、徐州中院、驻马店中院、台州中院和昆明中院;基层法院前五名是武汉市江汉区法院、泰州市海陵区法院、南宁市江南区法院、福建省将乐县法院、合肥市蜀山区法院。
  地区差异大的原因很多,有一些是客观原因,例如:北京排名靠后,可能与北京作为首都的维稳要求较高有关。地域不同,其开放文明程度、法治建设水平不一样,也必然反映在庭审直播上。而最根本的原因是与哪个地区、哪个法院的重视程度尤其是领导人的重视程度直接相关。所以,沿海不一定直播数量大,GDP高也不一定直播数量大。同一个地区,也许只是换了个法院院长,直播数量就会有很大的提升或降低。
  有一定的地区差异是正常的,但差异过于悬殊就不太正常。这还需要最高法院协调部署,需要全社会的支持监督,让庭审直播在不断发展中做到地区差异合理化。
  

案件类型不均

  朱孝顶律师代理的行政案件最多,所以他很敏锐地发现庭审直播的案件类型严重不均衡:直播的主要是民事案件,刑事案件直播率较低,而行政案件的占比更是仅为全部案件的2.36%。
  截至2019年3月5日,全国各级法院庭审直播案件为253万余件,民事诉讼的庭审直播占全部庭审直播的78.85%,刑事案件的庭审直播占了整个庭审直播的18.68%,而全国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的庭审直播仅占2.36%和0.11%。
  电视台的法治栏目往往是以刑事案件为主,且刑事案件主要是凶杀案,而庭审直播却主要是民事案件,占据了近八成,刑事案件不足两成,而对社会影响更为深远的被称为“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件,庭审直播率低得可怜,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而从审级来看,一审案件直播多,二审案件直播少。一审案件公开开庭审理的多,依法不公开开庭的少。而二审案件相对于一审案件,开庭审理的数量要少得多,这是造成二审案件直播少的主要原因。此外,二审开庭的案件一般都比较重大复杂敏感,法院庭审直播的压力更大,因此就会大大减少直播。
  

直播质量堪忧

  从中国庭审公开网的首页可以发现,案件检索功能主要依靠案件号、法官名或案号来搜索庭审直播视频。如果社会公众不知道上述具体的三项搜索条件时,就很难找到想观看的案件直播。直播视频资源不开放,无法直接下载。
  随着庭审直播案件总量的增加,庭审直播的内容更新换代是必然的,但由于现在的庭审直播没有添加下载的功能,很多经典案件的精彩直播都无法进行下载保存,大家特别希望中国庭审公开网站能够增加下载功能。
  庭审公开网的检索功能还有很多值得完善的地方,例如:案件的审理法官、律师、当事人、案件类型等信息可以提供,便利公众通过不同关键词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和中国庭审公开网的数据资源可以联通,同一案件的庭审视频与裁判文书可以关联。
  如果直播时,能够将相关法律文书,如起诉书、抗诉书、上诉状、判决书、证据目录等作为庭审直播视频的附件,并可下载,将极大地方便网友了解案件情况,理解庭审活动;必要时,满足一定限制条件的情况下,一些无须保密的卷宗其实也可以随着庭审的进展同步公开。拟庭审直播的案件,开庭公告中应有庭审直播网络地址。法院有义务告知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庭审直播地址;激活庭审直播下的评论、留言区,提高公众的参与性。公众对庭审的评论与留言是对审判活动的监督,也是法庭吸纳民意的渠道之一。
  支振锋研究员指出,很多法院的直播视频质量不高,有些案件在直播过程中出现了画面非正常中止的现象;有的庭审直播视频时长只有几分钟;有些庭审公开视频播出画面全程黑屏;有些法院由于硬件设施不过关,导致庭审中发言者声音较小或出现声音中断的情况。
  因为有些法院工作人员操作不熟练,导致镜头需要随发言者的变化切换时不顺畅或错误。以徐昕律师辩护的山西姜玉东职务侵占案二审直播画面为例,共计时长19分58秒的直播视频,在5分50秒,徐昕律师发表意见时,“只闻其声,不见其人”,镜头给的却是检察员。然而到9分40秒,检察员发表意见时,镜头对准的却是辩护人。
  为了搞好庭审直播,各级法院应该改进直播软硬件设备,提高视频和音频的质量。特别要改进证据的展示方式和技术,使观看者能比较好地了解相关证据材料的内容。


谁该有选择权

  什么案件进行庭审直播,选择权在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选择公众关注度较高、社会影响较大、具有法制宣传教育意义的公开审理的案件进行庭审直播、录播。”根据这条规定,对于“公众关注度”“社会影响性”“法治宣传教育意义”的判定,是法院决定是否进行案件庭审直播的制度依据。而对于这三个类型的案件如何理解,目前完全由各级法院的主观认识来决定,还没有进一步的客观依据。
  而在实践中,“公众关注度较高”“社会影响性较大”的案件,法院决定是否直播是有顾虑的。常常是律师认为该案“公众关注度较高”“社会影响性较大”,申请庭审直播,法院却不同意,或者即使法院同意了,检察院如果反对,也不能直播。检察院反对直播时,也常常以“公众关注度较高”来作为理由,要防止舆论审判,防止律师炒作案件,等等。如果存在刑讯逼供嫌疑、存在个别领导非法干预个案、存在办案单位办案明显不规范、公权力运行不文明等现象的案件,被纳入庭审直播范围的可能性更小。
  以朱孝顶律师为例,在庭审直播案件最多、且以“公开审理的案件以直播为原则”的江苏,2019年7月30日,常州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在常州三圣寺住持释宗才涉嫌妨碍公务罪一案的庭前会议上,驳回了释宗才代理律师朱孝顶的庭审直播申请,且对不庭审直播的理由未作任何说明。
  

隐私保护缺失

  支振锋指出,庭审直播可能面临着最大的风险,是当事人相关信息的保护。《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分别规定了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庭审直播异议权、民事及行政案件当事人庭审直播异议权。但是,实践当中,庭审直播案件往往仅有内部审批,缺少口头或书面征求当事人的同意,有时当事人并不知道自己的案件将要在互联网“公之于众”,或者法院决定不直播时,当事人的异议权如何行使,亦无规定。尤其刑事案件,仅规定检察机关拥有异议权,刑事案件当事人权益保障缺失。
  其实在庭审直播案件前、开庭审理前,法院可以通过某种方式提前核对当事人的身份、住址等信息;庭审直播中,诉讼参与人应当尽可能地避免直接、具体、完整地披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主体信息,在案情需要的情况下,可以概述或者以其他方式对此做技术处理。在满足社会对于案件合理关注、公众对案件的知情权的基础上,尽可能地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不被滥用,尽可能地防范因庭审公开而对诉讼当事人造成其他干扰。
  庭审直播的这些不足与隐忧,可以在今后的发展中不断改进完善。在全国两会、地方两会中,各级法院尚未将庭审直播情况纳入法院工作报告。
  如果各级法院在工作报告中将庭审直播情况、案件开庭审理情况、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律师执业权利被保障情况等具体数据、趋势纳入工作报告,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的范围,那么司法公开工作一定会进一步凝聚社会各界共识,从而得以更高水平、更稳健的方式予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