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直播全记录》系列报道之五

莫衷一是:究竟哪些庭审需要直播?

  尽管庭审直播已经越来越成为人民法院的一项日常工作,但庭审直播的范围总的看依然很小。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研究发现:截至2019年3月10日,全国庭审直播的案件总数近265万件。从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发《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开始推广庭审直播算起,已经过去了9年。这9年间,全国法院一审案件的总数达1.268亿件以上,直播率只有2%左右,这一比例还是非常低的。
  在只有全部案件的2%左右被直播的情况下,如何选择案件进行直播,就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庭审直播的选择权无疑在法院,但当事人和代理律师也可以提出申请。很多律师现在把庭审直播当作让案件公之于众的重要手段,凡是遇到重大、敏感、复杂、疑难案件,担心法院不能公正审理的,都会申请庭审直播。而对于律师的申请,法院是一律照准,还是基本驳回,或是有一些可以遵循的规则呢?


庭审直播需要努力争取

  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副主任邓学平律师去年因代理张扣扣故意杀人案引起舆论普遍关注,他在代理张扣扣案时也曾多次提出过庭审直播申请,其过程也一波三折。
  张扣扣案的基本案情是:2018年2月15日12时20分许,在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新集镇王坪村14组,35岁的张扣扣持刀将邻居王自新及其长子王校军当场杀死,将王自新三子王正军刺伤后抢救无效死亡。杀人原因是20年前王正军在与其母的打斗中过失致其母死亡。2019年1月8日,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以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张扣扣判处死刑。4月11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死刑原判。7月17日上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张扣扣被执行死刑。
  邓学平律师介绍,张扣扣在第一次庭前会议上提出,希望庭审能进行视频直播,而法庭未置可否。后来邓学平律师会见张扣扣的时候,张扣扣告诉他,自己希望庭审直播的理由,是想对这个世界表达一些自己的看法。
  第二次庭前会议期间,邓学平提出了六条支持庭审视频直播的理由。检察官提出反对意见,主要理由有两个:一是被害人家属反对,不希望二次伤害;二是有些内容过于血腥。邓律师当场反驳:一是庭审直播是为了保护被告人诉讼权利,应当站在被告人立场去思考和决定;二是血腥的内容可以技术化处理,不用原生态在网络上呈现。经过不懈努力,法庭最后决定采取微博图文直播的形式直播此案庭审。张扣扣本人对此虽不满意,但基本能够接受。
  一审庭审结束后,邓学平大致翻看了一下汉中中院微博图文的内容,觉得错漏还是不少。大量的辩护意见没有完整呈现,很多表达跟辩护人的原意有出入,或者张冠李戴,把他的发言和张扣扣的另一位辩护人殷清利律师的发言搞混了。他认为,微博直播庭审还需要进一步改进,尤其是图文内容的准确性要提高。
  在此之前,邓学平律师代理的陕西渭南六岁男童鹏鹏被继母虐待成植物人一案,因为社会关注度极高,法院对庭审进行了直播。那天的庭审,有几百万人通过网络进行了观看。但是法院很快就把直播链接给删除了,邓学平认为,一是因为他当庭发表的代理意见比较尖锐,二是法庭当庭作出的判决结果引发潮水般的质疑。
  邓学平律师认为,微博图文直播在准确性、全面性和及时性方面肯定是不如视频直播。庭审直播应该在统一的网络平台进行,事后不能允许主审法院任意删除链接。
  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雷刚2018年代理了轰动一时的“武汉摸狗案”。
  该案的基本案情是:因宠物狗被摸,狗主人彭芳明同杨建伟、杨建平兄弟二人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打斗,彭芳明在冲突中死亡。2017年2月,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认定杨建伟、杨建平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5年、11年。二人上诉后,武汉市中级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2018年5月,武昌区法院再次认定杨建伟、杨建平构成故意伤害罪,二人均有自首情节,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3年、9年。兄弟俩仍不服并上诉。同年12月19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杨建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杨建平无罪。
  为促成案件庭审能够在“阳光”下进行,作为杨建平的辩护律师,雷刚曾向一审法院申请庭审直播,未获准许。案件上诉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后,雷刚律师又及时向承办法官提交书面《庭审直播申请书》,同时,通过邮政快递另寄一份至该院领导,终于实现了两次庭审、两次直播的结果。这一举措也打通了法院关注民众朴素正义观的通道。正如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无罪宣判后,在官网所宣称:“在鼓励正当防卫的正确价值取向,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同时,需要考虑尊重社会公众的朴素情感和普遍正义观念。”
  雷刚律师认为,庭审直播是此案最终得以公正审判的重要原因。能够庭审直播,是律师反复争取的结果。如果当时不积极争取,可能就不会庭审直播了。
  

检察院特殊条款值得商榷

  2019年6月28日,湖南省安仁县法院在其网站发布开庭公告,定于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张湘平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该案案情是:2018年7月22日,郴州市安仁县城关镇枫林巷小区内,邻里之间发生一起因违章盖房而引发的肢体冲突。冲突中,盖房一方卢先生与阻止盖房一方的张湘平均受伤。后卢先生经法医鉴定为腿部骨折,轻伤一级,且是被踢形成,但张湘平及其辩护人认为,这份法医鉴定完全错误,根据医学常识,此类骨折是自身扭转造成,且无表皮伤,不可能是被踢形成。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师、兼职律师叶竹盛为张湘平代理辩护,在庭前会议上,他申请庭审直播。其申请庭审直播的理由是:1.本案社会影响大,媒体广泛报道,社会群众高度关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2.安仁县检察院在办理本案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对本案进行庭审直播,既能促进公众依法行使监督权,具有法制宣传意义,又利于本案的公正审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7月1日,安仁县法院在中国庭审直播网上发出了对该案庭审直播的预告。
  然而,到了7月3日开庭后,公诉方安仁县检察院当庭提出申请不庭审直播,其理由是:本案社会影响大,为了防止辩护人炒作,申请不进行庭审直播。合议庭当庭表示同意。
  安仁县检察院申请不庭审直播的理由是该案“社会影响大”,而叶竹盛律师当初申请庭审直播的理由,也是该案“社会影响大”。也就是说,同样的理由,被告人代理律师认为应该庭审直播,“利于公正审理”,检察院认为不应该庭审直播,“防止律师炒作”。而安仁县法院先是同意被告人代理人意见安排庭审直播,后来又同意检察院意见不庭审直播,有些自相矛盾。
  叶竹盛当庭表示异议,理由是:已经发布庭审直播的预告,当庭出尔反尔,严重违反诚信原则和影响法院形象。法庭上旁听的全是法院事先安排的,都是安仁县政府机关人员,如果取消庭审直播,无异于剥夺了普通民众旁听的权利,搞秘密审判⋯⋯
  此案的一审开庭最终没有庭审直播。合议庭同意安仁县检察院申请不庭审直播的依据,是《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下列案件,不得进行庭审直播、录播:⋯⋯(二)检察机关明确提出不进行庭审直播、录播并有正当理由的刑事案件。”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高一飞认为,这一规定对于检察机关赋予了一种特权,这种特权是不合理的。检察机关是公诉机关,在案件审理中是与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一方,也是掌握国家权力的强势的一方,它要求不进行直播录播,往往可能有担心社会公众监督和质疑其证据不足、程序不公、非法取证等方面的问题;在审判程序中,法院才具有程序问题的裁判权,其他各方的意见都只能作为其程序裁判的依据之一,而立法预先规定检察机关的实质决定权,不符合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律。


“以直播为原则,以不直播为例外”

  邓学平律师认为,现在庭审直播的问题是,越是重大、复杂、敏感的案件,越是需要社会强力监督的案件,法院越不愿意庭审直播。下一步需要完善的是,如何将其制度化,使之真正成为促进司法公正的有力手段而不是对外作秀的政绩工程。光看直播率有多少并无意义。没有争议的案件,认罪认罚的案件,直播再多也没用。就像讯问录音录像,关键突破时候的口供永远没有录像,拿出来的录像都是承认有罪的。选择性的录音录像起不到制约侦查权的作用,选择性的庭审直播也起不到制约审判权的作用。
  没有争议的案件其实可以不直播。当事人或辩护人作无罪辩护或重大罪轻辩护的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只要当事人或辩护人申请,应该一律进行庭审直播。这就要求最高法院制定司法解释的时候,要封堵漏洞,不要随意开口子、留后门。规则是一个整体,不允许随意的例外。一个例外就是一个黑洞,会伤害规则的整体有效性,会导致规则的整体溃坝。邓学平认为,必须明确凡是公开开庭的案件一律实行庭审直播,除非当事人及辩护律师一致同意不直播。一审应当直播而不予直播的,应当视为重大程序违法,二审可据此发回重审。二审应当直播而不直播的,可据此申请启动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选择公众关注度较高、社会影响较大、具有法制宣传教育意义的公开审理的案件进行庭审直播、录播。”这说明最高法院基本将庭审直播、录播案件范围做了以下三方面限定:第一,公众关注度较高、社会影响较大。第二,具有法制宣传教育意义——这里的宣传教育意义显然应该是正面的,而不应该是负面的。第三,公开审理的案件。同时对于是否进行庭审直播、录播,用的是“可以选择”。
  按照这款规定,对进行庭审直播的案件要进行选择、考量,并不存在必须进行庭审直播的情况。从这个意义上说,江苏高院、太原中院等部分法院以“公开庭审以直播为原则,以不直播为例外”的做法,其实已经突破了《规定》,走在了《规定》的前面。陈永生等学者建议,下一步,最高法院应该及时修改《规定》,以适应庭审直播的发展趋势,或者适时出台庭审直播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公开庭审以直播为原则,以不直播为例外”的做法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