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粗口”引发的死亡赔偿官司

   爆粗口,也许只是一些人的无意之举,但江苏省镇江市某小区住户杨之光一句不经意的粗口,没想到竟导致自己的邻居命丧当场,骂人者也因此陷入死者亲属追索赔偿金的诉讼。


语带“粗口”诱发猝死

   2012年12月的一天,天气格外的好,经过两个多月的等待,江苏省镇江市居民杨之光终于迎来乔迁之喜,一家人高高兴兴地搬入新装修后的镇江市某小区的住宅内。小区内绿树成阴,生活便利。可新房子刚入住没多久,楼下的邻居张泉就找上门来。不明所以的杨之光立即将张泉让进门,一番寒暄之后,张泉转入正题,说杨之光家装修后,自家卫生间的顶部老渗水,怀疑是杨之光家的管道出了问题。明了邻居的来意后,杨之光立即表示找物业公司解决。
   送走邻居张泉后,杨之光马上联系物业公司报修,但工程人员上门查看后没有发现杨之光家的管道存在任何问题,杨之光也将报修的情况如实告诉了邻居。但张泉不以为然,他坚持认为漏水是杨之光家装修造成的,为此接连不断地找杨之光,要求重新检查管道。开始时,对张泉的到来杨之光还好言好语、笑脸相迎,但时间长了,找的次数多了,杨之光便有些不耐烦了,索性看见张泉就闪,唯恐避之不及。
   但躲避终归不是办法,该来的总会来。2013年6月1日下午5点多,杨之光早就接了个“饭局”的邀请,眼看约定的时间到了,便急匆匆地出门。杨之光刚要骑上电动车,却被张泉一把拦下。张泉又搬出了老一套的说辞,杨之光的耳朵早已起了茧子。因急着赶去饭局,杨之光对不依不饶的张泉懒得去搭理,他闪身躲过对方,并随口骂了句“操XX”,就骑上电动车一溜烟扬长而去。杨之光骂得随意,走得痛快,却不知身后发生了什么事。
   原来,随着杨之光的绝尘而去,张泉已仰面倒在了地上。不一会儿,就有路过的邻居发现了倒在地上的张泉,小区居民们纷纷赶来,只见张泉的面色惨白,额头全是虚汗。邻居们赶紧找来汽车把人事不省的张泉送到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急诊室医生扒拉一下张泉的眼皮,尝试了人工急救并进行心电图检测后,当场向闻讯赶来的张泉亲属宣告:病人在救治前已经死亡,死亡原因诊断为心源性猝死可能。面对医生的死亡宣告,张泉的亲属们号啕大哭,实在无法接受这阴阳相隔的事实。
   再说杨之光,待其酒足饭饱且微有醉意地回家时已经是当晚11点多了,他十分诧异地看到一帮人正堵在自己家的门口。还没等杨之光回过神来,就有人怒气冲冲上前抓住他的衣领,并口口声声叫嚷着要他偿命。一番撕扯间杨之光渐渐弄清是怎么回事,他连连辩解说发生这样的事完全是张泉自身疾病的缘故,自己不应承担什么责任。但对方家人十分愤慨,屡屡发难。双方僵持了两个多小时后,来到辖区的和平路派出所要求公安民警主持公道。


民警协调促成和解 

   到了派出所后,民警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死者亲属最初提出了60万元的赔偿要求。杨之光坚决不肯答应。他一再表示自己只说了三个字的一句粗话,没有与死者有过任何肢体上的碰撞和接触,凭什么要赔钱。即使出于道义上的考虑,最多也只能补偿些料理后事的费用。这下死者亲属更加恼火了,并威胁称:“如果协商不成就把尸体抬到杨家。”还有人说:“杨某人不同意赔偿60万元,杨某人要是去死,我们也给杨某人60万元。”
   之后,办案民警围绕法律、事理和情理,分别劝说双方进行和解。死者亲属将要求赔偿的金额从60万元,逐步降到30万元、15万元,最终降到了12万元。经过四轮谈判,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6月2日上午,杨之光和死者亲属在镇江市和平路派出所订立协议书一份,内容为:2013年6月1日下午5时30分许,杨之光与张泉因房屋漏水双方发生口角后,在某小区17幢楼下,张泉突然去世,杨之光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经双方协调,杨之光一次性赔偿张泉亲属丧葬费、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合计12万元。由杨之光分两次付清,其中5万元于2013年6月2日下午6点前付清,余款7万元于2013年12月31日前付清。双方不得再行起诉。杨之光、死者张泉的儿子分别在落款处签字,并有目击邻居和亲友等五人在见证人处签了名。
   6月2日当天,杨之光即付款5万元,余款7万元以欠条形式出具给了死者的亲属。杨之光还写下一份书面说明给死者亲属,载明对张泉意外死亡死因无异议,不需要解剖,并在死亡医学证明书上书写同意火化的意见。
   三天后的6月5日,左思右想一番的杨之光认为协议中的“双方不得再行起诉”用语不妥,便到和平路派出所要求删除,又经两方协商将以上文字删除,其余内容不变,双方以及见证人另行签字,落款日期未予变更。


反悔协议再起争端

   杨之光付了部分赔偿款5万元后,心里越想越不服气。自己并没有与死者发生过于激烈的争吵,更没有与死者相互动手,仅仅说了三个字的粗口就要付出12万元,代价实在是太大了。因此,他再也不愿支付余下的7万元。直至协议约定的2013年12月31日最后履行期限,杨之光这边仍然没有动静。
   经过多次催促,死者亲属见杨之光再也没有践约的诚意。2014年3月9日,死者的妻子及其两个儿子一纸诉状将杨之光告到了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三原告共同诉称:2013年6月1日,被告杨之光与三原告亲属张泉因房屋漏水发生争执,张泉突然离世。经和平路派出所协调,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由杨之光赔偿原告方12万元,分期履行。现杨之光仅履行了首期的赔偿款5万元,余款7万元由其出具欠条后至今未给付,现要求被告给付余款7万元并承担逾期履行的利息损失。
   对于死者亲属的起诉,被告杨之光辩称:事情发生后,我实在是被吓蒙了。到了派出所后,死者亲属又以抬尸体到我家并要我一命抵一命相威胁。在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形下,我不得已才被迫签订了和解协议,应认定是予以撤销的无效民事行为。同时,在事发当天,我没有对张泉实施侵权行为,张泉的死亡结果与我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我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三原告的起诉。
   亲爱的读者:因在处理邻里琐事中爆出一句“粗口”,竟引发了邻居猝死的后果。在排除一方存在行动上侵权的情形下,行为人语带粗口是否属于侵权行为?双方为平息事态而在派出所达成的和解协议和出具的欠条又属于什么性质,是否可以撤销呢? 
   (答案在本期找)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责任编辑:崔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