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疑罪从轻”到“疑罪从无”

-- ——京佃律师事务所首届刑辩论坛手记
   2015年2月7日,北京西藏大厦二楼会议厅。窗外寒风阵阵,窗内春意浓浓。
随着呼格案等一系列冤假错案得到纠正,随着依法治国成为举国瞩目的关键词,冤假错案的防范、复查和纠正也成为社会和法律界思考的热点问题。
   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是什么?如何正确理解疑罪从无?让我们走近京佃律师论坛,一探究竟。


冤假错案,谁的错?

   在刚刚过去的2014年,我国保持了十八大以来加速纠正冤假错案的良好态势。
   据公开报道的不完全统计,2014年共有12起冤假错案得到纠正。12起案件、9个省份的各级法院共审理了58次,平均每起案件需审理近5次;当事人从被警方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到被法院宣告无罪或检察机关撤诉后被取保候审,平均需10年时间。
   那些冤假错案当事人中,4人一审被判死刑,5人一审被判死缓,1人一审被判无期徒刑,最终都因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法院宣告无罪或检察院撤回起诉。
   从当初的死刑、死缓、无期徒刑到今天的无罪和撤诉。这个名单,让人欢喜的是,他们最终得到了纠正;让人忧思或痛定思痛的是,今天的纠正也昭示了昨天曾经的错误。那么,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究竟是什么?
   北京京佃律师事务所主任纪佃澎讲述了过去自己在青岛当民警时经历或者接触过的一些案子,生动地说明了在过去因为设置破案率、批捕率等不甚合理的考核指标和多年来形成的重打击犯罪分子、轻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观念背景。
   在十多年前的中国,抓人越多、破案率越高,就越容易立功受奖。不少冤假错案在这样的背景下酿成,一些案件甚至演变成让人啼笑皆非的闹剧。
   他说:“强奸案中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冤假错案都是受害者指认错误造成的。”他以自己接触过的一起女童强奸案为例,指出在冤假错案中,倒霉的除了所谓的“犯罪嫌疑人”,损坏的还有公安机关的公信力。“那时候有人开玩笑说:男人喝完酒找妓女,付款就是嫖娼,不付款就是强奸。”他表示,一个刑事案件要经过侦查、起诉、审判等不同诉讼阶段,而每个阶段都可能造成冤假错案。
   湖南大学刑法学教授张智辉在指出律师应该把辩护重点放在证据上的同时,还对“疑罪从无”和“罪疑从无”进行了一番辨析。他认为,“罪疑从无”的提法更准确一些。“只有当一个人的‘罪’能否成立存在疑问时,才应当作出无罪的判决。有疑点的案件不一定就能够从无。两拨人聚众斗殴打架有人死亡,很多情况下是没有办法证明致死的那一刀是谁戳的,或者那一棒子是谁打的。律师说,谁打死的都没有搞清楚,怎么能判被告死刑呢?这些疑点在很多情况下是不能‘从无’的。只有在犯罪能不能成立的问题上确有疑点时,才应该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考虑,从无来判决,判处他无罪。”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翼祥德教授则表示,违背刑事诉讼规律办案是冤假错案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因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是案件的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是批捕、公诉机关,法院是审判机关,三者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
“然而在实践中,过去很长一段时期里公检法三机关是联合办案,配合讲得多,制约讲得少。”他说。
   北京师范大学宋英辉教授则感慨:“看一看我们过去的案件,领导干预批条子,或者是政法委协调的影子随处可见,有一个案件甚至多次协调,直协调到三家一致了才罢手。这可能是中国特有的东西。今后应当在制度上杜绝这种事情的出现。”
   也有专家说,过去强调的命案必破的压力并不一定是导致冤假错案的罪魁祸首。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刑法学教授刘仁文带来的数据显示,在造成冤假错案的主要原因中,美国是被害人指认错误,而中国则是刑讯逼供。翼祥德指出,办案手段落后,依赖刑讯逼供来收集口供,造成了冤假错案的多发。这实际上把矛头指向了办案人员的素质。而宋英辉教授在分析了冤假错案的几种情况后说:“即使不出现赵志红案件,呼格案也应当宣告无罪,因为定罪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
   作为律师,纪佃澎也看到了刑辩律师身上的不足:“部分刑辩律师自身业务素质不高,加上‘伪证罪’等罪名的影响,不敢调查取证,不敢作出无罪辩护或者向侦查机关提出无罪的意见。而还有一部分律师提出了无罪意见或无罪辩护,却并不为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所重视和采纳,导致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
   轻保障公民合法权利,违背刑事诉讼规律,办案人员素质不够,刑辩律师不受重视,不同的缺陷错漏,造成了相似的冤假错案结果。时间不能倒退,鲜血写成的答案已经摆在了人们的面前。


“疑罪从无是要有代价的”

   尊重保障人权,短短六个字,说起来很容易,做起来很难。
   这无疑是当天会议至关重要的理念之一。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切中肯綮地指出,当前我国关于防范冤假错案,纸面上的法律规定其实已经相当完满。问题的关键是要转变思想观念,首先要树立尊重保障人权的理念,二要树立宁可牺牲效率,也不能牺牲程序公正的观念。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刑诉法教授宋英辉也表示,疑罪从无是为了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权,有时候不得不错放,这是人类文明和法治进步要付出的必需代价。如果冤枉无辜,会造成两个错误:一是冤枉了无辜的人,二是放纵了真正的罪犯。事实上,即使放纵个别犯罪,对整个社会也不会有太大危害。
   宁可牺牲效率,宁可错放。直接的言辞体现出了专家学者们的态度和决心。
   专家们建议,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该撤案的撤案,该放人的放人。检察机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坚决不批捕、不起诉。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时,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坚决按无罪判处,不能搞疑罪从轻处理。 
   冤假错案该如何防范的问题也摆上了桌面。
   参加京佃刑辩论坛的专家们认为,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是防范冤假错案的制度性工程,而刑辩律师也必须充分发挥作用。
   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要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不能受到舆论炒作、当事人上访和地方维稳等情况的干扰。对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对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应按无罪判决。
   而在一些具体的法律制度上,沉默权的确立、进一步减少适用死刑、延长死刑执行期限、建立死刑案件特赦制度等,也被专家们认为是防范和减少冤假错案的有效方法。
   “实施沉默权,可以促使司法机关彻底摒弃以口供为中心的取证原则,制止刑讯逼供行为,就可以减少和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纪佃澎说。
   关于刑辩律师,清华大学法学院刑诉法教授易延友说:刑辩律师具有加强程序公正、防范冤假错案、保障人权三个方面的重要作用。司法机关应该重视律师的重要作用。纪佃澎认为,按照刑诉法规定的架构,律师已经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四足鼎立,成为刑事诉讼的主体之一。
   会议中,专家们也多次提及了1994年美国黑人橄榄球运动员辛普森杀妻案,在这场“世纪审判”中,陪审团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判决辛普森无罪。判决后,一位美国大法官说:“全世界都认为辛普森杀人了,但法律看不到。”这个二十多年前发生在美国的案件,正好可以体现本次会议的主旨思想:重视审判,重视律师,重视人权。
   论坛上,《民主与法制》杂志总编辑刘桂明以主持人的身份给每位嘉宾作了简短而深入浅出的独到点评,成为会议的一道风景。
   从“疑罪从轻”到“疑罪从无”,首届京佃刑辩论坛就这样愉快地结束了,但是思考还将一直延续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