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保护法官》专题报道之二

薛延案:虚假诉讼及其后果 是法官造成的吗?

   1954年出生的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法官薛延,是因为审理民事案件锒铛入狱的。他审理的案件属于简单的民间借贷、继承、离婚等纠纷,被认定为“虚假诉讼”。
   他被指控的虚假诉讼不是一件,而是194件。该院于2010年6月25日对本案涉及的194件案件中的96件再审后,以“因原审当事人为达个人目的,虚构虚假诉讼地址,进行虚假诉讼,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诉讼欺诈”为由,判决将原涉及房产部分的调解书予以撤销。
薛延认为,经依法再审改判的部分案件可能是虚假诉讼,另外尚未改判的98件不能认为是虚假诉讼。法官没有法律以外的权力,自己是依法审案,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是无罪的。
   薛延是在2010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的,同年6月4日被逮捕。2011年4月7日,被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上诉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1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1月31日,薛延被假释出狱后,即开设博客、微博,从未间断一日地为自己“鸣冤”,在网络认识了不少也在喊冤的法官。近日他已委托杨学林律师代理,准备在2015年春节后提起申诉。


曾力所能及地抵制过虚假诉讼

   虽然牵涉到薛延办理的194份法律文书,但一、二审判决书和裁定书审理查明的事实部分,都只有短短的两段文字: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09年,被告人薛延担任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城区法庭审判员及少年审判庭审判员期间,与山东省莱西恒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赵绍德(另案处理)串通,违反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受理、审判不属于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管辖的、赵绍德伙同被告人左一及孙光耀(在逃)等人虚构的民间借贷、继承、离婚纠纷案件194件,并为孙玲、矫秀玲、易红磊等人出具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致使192件案件中涉及的不符合青岛市房屋管理部门分户标准的青岛市辖区内房屋分户,其中21套已经分户的房屋造成国家拆迁补偿款损失2627678.44元。”
   “2008年11月18日,孙玲、矫秀玲、易红磊等人因涉嫌虚构债务纠纷、利用莱西法院裁判文书分户,非法获得国家拆迁补偿款100余万元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同时缴获涉案赃款人民币1001925元。后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根据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经初查后于2010年5月20日对被告人薛延、左一涉嫌滥用职权一案立案侦查,并于同日将薛延、左一抓获。”
   这份对事实阐述语焉不详的判决书、裁定书,始终没有交代这194件民事诉讼的起因。本社记者查阅了当时的《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草案)》,里面有如下规定:以“就地房屋补偿”为基准;增加10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不足25平方米,以25平方米计算;被拆迁房屋面积和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补偿,差额由被拆迁人按照拆迁区域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50%支付房款……
按照这样的政策,拆迁户如果将房屋进行分户,使得每户面积低于25平方米或者45平方米,就可以多拿拆迁补偿款。而赵绍德、左一代理的就是这类案件,而孙光耀则是一个房屋中介人员。这部分案件起诉到莱西市人民法院,其中一部分分配给薛延审理。
   薛延在庭审时为自己作了辩护,并讲述了审理这194个案件的过程。这194个案件全部由立案庭立案、分到其所在的庭室后由庭长指派其审理的,有立案庭的立案审批决定,以及分管院长或庭长签发的法律文书为证。他认识左一、赵绍德,但至今不认识起诉书中提到的孙光耀等3人,也从未与孙光耀等人接触。他与赵绍德、左一在涉及案件方面也仅在立案后有通知开庭、庭审等相关语言交流,其在案件立案前从未与赵绍德、左一、孙光耀等5人有过涉及案件内容的言行沟通。
   对于这194件案件是否存在不良的诉讼动机,薛延直到被刑拘前都不知情。但审理期间当事人均已达成房产分割或以房抵债为主要内容的协议,同类案件审理得多了,他便产生了怀疑。感觉当事人达成此类协议,可能存在恶意诉讼,就对赵绍德表示,这些案件都是达成这类协议不正常,有无不良诉讼动机?赵绍德予以否认,薛延还是果断拒绝再为其确认以房抵债的协议。赵绍德说,这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无权剥夺当事人的合法诉求。但是薛延仍然坚持自己的观点。赵绍德又说,如果你拒绝确认房产分割的协议,就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吧。薛延仍然坚持自己的观点,之后当事人又达成借款还款协议,薛延觉得再没有什么理由不予确认,于是后面130个借款还款协议就由他审理确认了。
   在薛延看来,他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案件属于虚假诉讼的情况下,又不能凭主观想象或推测为根据拒绝审理,于是进行了抵制,这在调解时不仅完全合法,而且是出于高度责任心的表现。上述案件的法律文书均由分管院长或庭长审核签发,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被抓后他才知道,当事人拿着法院发给的调解书申请执行中,借款还款当事人又自行达成以房抵债的房屋分割协议。青岛市房产部门违背应当办理共有产权登记的地方规章,根据法院执行裁定进行分户,才造成了拆迁补偿款被冒领、多领的情况,但这是他无法控制的。
2014年底,薛延找到被另案处理但也已经出狱的赵绍德,由其书面证实了以上事实。


判决书提及的一些枝节事实

   在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中,还提及了一些枝节事实,如:有5个案件是薛延填写的立案审批表;有5个继承案件不属于莱西法院管辖,立案庭立案后,薛延也进行审理确认了协议;有的案件没开庭就作出了法律文书;有的案件左一曾提前制作了庭审笔录电子版交给书记员开庭利用……但都语焉不详,一笔带过。
    而薛延对这些枝节事实均有辩解,左一在出狱后于2014年5月、赵绍德出狱后于2014年年底,都书面证实了一些情况。他们的回忆是:有5个案子确实是薛延填写的立案审批表,那是赵绍德直接找庭长,庭长指派薛延填写的,然后由书记员带着材料和诉讼费去立案庭审查立案的。判决书所说的未开庭的案子其实都开过庭,只是为了简化程序,在开庭前一次性交代了法庭纪律、权利义务、合议庭组成人员、申请回避等事项,后来开庭时没有再重复,核对当事人身份时也偶尔有程序上的简化。案发后得知左一确实有提前制作庭审笔录电子版、开庭前交书记员利用的情况,但薛延当时并不知情……
   在薛延看来,这些都非原则问题,更不是犯罪行为,退一万步说,即使确有其事,法院以这些枝节事实作为定罪依据,也是无法成立的。至于说到薛延与赵绍德、左一串通,现在三人都予以否认,且薛延在此案侦查、一审、上诉、二审的全过程中从未作过有罪供述。判决书从未提及薛延受贿或者在审理中得到了任何好处,既无好处可捞,串通的动机是什么?


太多的同类虚假诉讼,处理了几个法官?

   薛延认为,他没有与左一、赵绍德等人合谋虚假诉讼、伪造证据;所审理的涉案案件均经立案庭立案分配,并由庭长指派承办,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审理,没有超出其职责、职权范围;所审理涉案案件及出具调解书、判决书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并未滥用职权;其审判行为与“致192份不符合青岛市房屋管理部门分户标准的房屋分户”及“造成国家拆迁补偿款损失2627678.44元”没有刑法上的必然、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不应对当事人虚假诉讼造成房屋分户和国家拆迁补偿款损失承担法律责任。他从事审判工作多年,工作成绩突出,多次获得表彰。为了提高业务庭的审判效率而快审快结,在审理多起案件时存在简化审理程序的情况,这是应该提倡的,不是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更不是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
   薛延向记者透露,据说在山东省青岛市通过类似诉讼完成分户,从而多领取拆迁补偿款的情况很多,这在房产部门很简单即可查出,审理过此类案件的法官也很多。但是,据他本人了解,在整个青岛市因此被处理的法官只有他一个。
   薛延向记者出示了一份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2006年1月5日印发的文件,其中写道:“近几年,我局在办理法院裁定分户登记时发现,此类裁定的分户面积大都低于我市的分户标准,甚至有的仅5平方米(原房屋28平方米,经法院裁定后一户23平方米,一户5平方米)。以李沧区为例,2005年1月1日以来,共办理分户421户,其中法院裁定(含调解)279户,比例高达66%,有时一天竟达七八件。”
   根据这份文件,仅2005年一年,李沧区法院就审结了279户裁定房屋分户的案件,按青岛市房管局的说法,其中大多数都导致了拆迁户多领补偿款,而一审判处薛延4年有期徒刑的,正是李沧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