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创设的《执行笔录》“亲民”又暖心

  前不久,重庆家乡的亲友在电话里请教一个有关执行程序和文书制作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时,能否“一并请求”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果可以的话,这个“执行申请书”应当如何制作?
  这个问题真还把笔者难到了!
  迄今为止,这个问题法无明文规定。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中有“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规定,但并未授权可以在申请执行时“一并申请”。而且,该条司法解释的下半句关于“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推理,显然是指只有在执行法院对执行案件立案受理后才能“单独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否则,执行法院就会对执行案件的立案受理拖延到“十五日”之后,这是违背立案登记制度的。
  由于对前述“一并请求”的问题“无法可依”,且“无章可循”,执行法院完全可以在立案登记时,对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申请予以拒绝。理由很简单:“人民法院对强制执行申请尚未立案受理,你怎么知道被执行人不执行?”——从而将申请执行人拒之门外!
  在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发布的《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中,详细规定了《申请执行书》和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书》格式,唯独就没有配套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时应当使用何种文书样式,自然也就无法找到在申请执行立案时能否“一并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文书样式的依据。
  正当笔者一筹莫展之时,家乡亲友很快打来一个“报喜”电话:“解决了!解决了!”并通过微信发来几张图片,说是刚刚在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拍的。
  如释重负之际,也在疑惑——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和文书格式中都找不到答案的问题,西部地区的一个基层法院居然就如此轻松和痛快地“解决了”?于是,笔者开始仔细阅读和研究来自江北区法院的《(首次询问申请人)执行笔录》。
  这份《执行笔录》实际上是一份江北区人民法院张贴在立案大厅、为所有前来办理申请执行立案事宜者所提供的“通稿”或“安民告示”——旨在提醒当事人注意:在这家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将实行“一站式服务”,如同目前政府部门正在推行的让前来办事的老百姓“只跑一次”制度一样。
  当然,如果仅此而已,那也只是说明这家基层法院在改变衙门作风、实现司法为民迈出了一大步而已,并无多少新意。然而,当笔者透过这一纸《执行笔录》,并对照相关司法解释和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竟发现通篇体现着创造性司法的智慧和千方百计为百姓排忧解难的温情!
  一是将零散的司法规范梳理汇总后“一次性告知”。如在告知申请执行人“因案件办理中,会向你随时联系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请留下你的联系电话及收件地址”之后,特别提示:“你所留的上述联系电话和地址必须真实有效且在执行中不能变更,本院在案件办理中将会按你确定、确认的上述电话或地址送达通知或相关法律文件。本院一经发出即将产生你收悉的法律后果。如因你虚假提供或变更上述送达信息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将由你自行承担。”公开透明,言简意赅。
  二是将涉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内容“一次性告知”。如在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申请“悬赏执行”时,特别提醒:“悬赏费用将由你承担,直接从执行兑现的案款中扣除。”又如在交代申请执行人依法享有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时,温馨提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都是有期限的……你一定要在相关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界满前一个月以书面方式向本院申请续查封、续扣押、续冻结。逾期……本院将视为你不再要求对该财产保持查封、扣押、冻结状态,视为你放弃对财产进行处置的权利。”再如,明白无误地告知,“如本院穷尽查控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说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程序”,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你享有的对被执行人的债权及申请执行的权利依然存在。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立即向本院申请执行”。安民告示,一目了然。
  三是妥善解决了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时能否“一并请求”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问题。《执行笔录》向申请执行人征求意见:“是否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非生活、经营必需的消费,限制其出入境,进行罚款、拘留追究刑事责任。”按此提示,只要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笔录》中明确表示“一并请求”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记录在案”,就将成为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依据——从而既弥补了司法解释和文书样式中的“疏漏”,又解决了申请执行立案时的无所适从和后顾之忧,更减轻了申请执行人“按惯例”既要先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又要等一段时间再次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负担。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执行笔录》没有回避现实中有关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权利可能被滥用的问题,郑重提示:“本院特别告知,因你的申请导致被执行人被错误采取执行强制措施的,你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有言在先,避免隐患。
  据了解,江北区法院为“指引”当事人准确、快捷地进入执行程序,可谓用心良苦!仅以立案大厅为例,大到申请强制执行立案的“申请文书”如何制作,小到“申请文书”中的“附件”如何归纳整理、申请执行立案时对提交的材料清单如何填写等,都作了全面、准确和通俗易懂的提示。
  令笔者赞叹不已的是,江北区法院对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立案时提交给人民法院的申请执行文书格式,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中已有“申请执行书”的基础上,从“两便原则”(便利当事人申请执行、便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角度作了“创新”:将文书标题由《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中的“申请执行书”改为“强制执行申请书”,更加贴切和具有较强的法律威慑力。同时,增加了申请执行的“事实和理由”,从而既对被执行人施加了压力,促使其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有利于调动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主动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举证积极性。再就是突出了“法律文书生效日期”的内容,避免了最高人民法院在“申请执行书”格式中将非常官方的“法律文书业已生效”这类公文用语直接移植到为当事人设计的“诉状类”文书样式中可能出现的“水土不服”问题——司法实践中常常发生对何为“业已生效”的日期争论不休,甚至审判组织和执行人员的认识也不尽一致。
  由此可见,司法为民并不难,关键在于我们的司法人员能否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让人民法院的“立案大厅”真正成为“司法服务中心”!
  (作者单位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第八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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