怕狗老太摔残,乖狗狗主人要担责吗?

小狗起身 老太过度惊慌摔残

  现年64岁的许秀芬,是广东省台山市人。许秀芬生性胆小,对狗狗更是有着与生俱来的恐惧。不要说大狗,就是看见那些小狗,也是十分害怕。每每看到狗,她都是避而远之。
  2017年8月13日吃过晚饭后,在丈夫的陪同下,许秀芬到离家不远的商业步行街台城舜德路散步,顺便逛逛街。夫妻俩走在宽敞的公共人行道上,时不时踱进临街的商铺里看看。19时19分20秒,两人正沿着公共人行道走到了临街的旭诚驾培信息咨询服务中心与聚鲜楼连接处时,正巧不远处的台阶上有一条棕色“泰迪犬”趴在那里休息。这条“泰迪犬”身上没有拴狗绳,主人也没有在旁边。“泰迪犬”属于小型宠物犬,形体不大,棕色的皮毛在昏黄的路灯下又显得有些暗灰,趴在地上很不显眼,加之许秀芬的视力又不是很好,因此,许秀芬并没有注意到这条小狗。
  这时,后方驶来一辆巡逻车,为了避让车子,许秀芬夫妻很自然地向右侧贴近商铺继续往前行走,越来越接近趴在那里的小狗。见有人接近,小狗立起身向许秀芬方向走了两步约50厘米后,就站在那里望着许秀芬夫妻,没有其他的任何行为。此时,许秀芬与“泰迪犬”相距约3米,突然见一条小狗逼近自己,十分害怕,恐惧之中慌不择路往其左侧快速避让,谁知脚下一崴,摔倒在地。
  “养条狗,也不拴好,把我吓倒了,要是有个好歹得赔偿我。”在丈夫及路人的帮助下,许秀芬忍着疼痛站了起来,感觉有些不对头,便又喊道:“这是谁家的狗?谁养的谁站出来,躲起来也没用的!”
  “谁躲起来了?”小狗的主人徐琳从路边的商店里冲了出来,见有人指认自己养的“泰迪犬”伤人了,不服气地回击道:“你看看清楚,这是泰迪犬,是小型宠物犬,温顺听话,从来不攻击人,你摔倒了和我的狗有什么关系?想讹诈人是不可能的!”
  一言不和,两人便争执起来。后有人报警,公安民警赶到现场,登记了双方的信息后,并依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将路边监控的视频进行了保全。见许秀芬表情十分痛苦,民警就让她先到医院看病。
  许秀芬当即被送往台山市人民医院。没想到,经初步检查,发现许秀芬的伤情比较重。次日,许秀芬便转至佛山市中医院,住院治疗13日,共计支出医疗费5万余元。后经当地司法鉴定所鉴定:许秀芬的损伤被评定为9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约需1.2万元,鉴定费3000元。


争议焦点 巨额损失谁来买单

  自己好好的走在路上,却被一条狗惊吓摔倒受伤,不但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而且遭受肉体和精神的双重痛苦,这都是因为狗主人没有把狗拴好,狗主人应该对自己遭受的经济和精神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自己的身体基本康复后,许秀芬找到徐琳要求赔偿。可是,徐琳不同意赔偿,他认为自己的小狗对许秀芬没有任何攻击、恐吓、接触行为,许秀芬摔倒可能存在其他原因。
  由于双方的差距太大,多次交涉也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许秀芬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便来到台山市人民法院,一纸民事诉状,将徐琳推上了被告席,请求法院判令徐琳支付自己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25万余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能还原案件事实的唯一证据,就是事发现场店铺门前监控拍下的一段监控视频。法庭上,对当时的监控视频进行了播放。围绕视频所能反映的事实,双方进行了激辩。
  许秀芬说:“监控视频充分证明,本人之所以遭到徐琳饲养的狗所伤害,是由于徐琳对其饲养的狗看管不严,在管理饲养动物上未尽基本责任,故徐琳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请求判如所请。”
  徐琳辩称:首先,许秀芬摔倒与狗没有因果关系,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许秀芬摔倒是因为宠物狗造成。1.视频时间19时19分10秒,是许秀芬第一次入镜,在宽阔的人行道上许秀芬选择离商铺较远的路线走。2.视频时间19时19分25秒,是许秀芬最近宠物狗的时间,许秀芬在接近宠物狗的时候选择离商铺最近的路线走,靠近且注视宠物狗经过,此后许秀芬离开镜头范围。3.视频时间19时20分20秒,是许秀芬第二次入镜,许秀芬在镜头外已经在摔倒的过程中,进入镜头后倒地,从视频中无法看到许秀芬是如何开始因为什么原因摔倒,而宠物狗是正常往前走了两步,并与许秀芬保持较远的距离。其次,从视频中许秀芬行走路线的变化看出她在路过时不但没有选择回避宠物狗,而且还有意选择接近宠物狗的路线经过,说明许秀芬不是如其所称极其怕狗的人。第三,视频中许秀芬开始摔倒时是在视频之外,在接近倒地时再进入镜头,无法得知其摔倒的原因,有可能是被石头绊倒,也有可能被其他动物、昆虫的攻击,宠物狗在视频中没有任何攻击、恐吓、接触行为。第四,视频的不全面性决定了无法反映出许秀芬摔倒的真实原因,由于许秀芬受到某种原因导致站立不稳,该情况发生在何时何地在视频中均没有体现,而视频也拍摄不到许秀芬四周的情况,现仅因宠物狗出现在视频中就被认为是动物损害,显然更多的是人为主观臆断,而非根据客观事实依据。


厘清责任 两审结果不一

  台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监控录像清晰显示,本案徐琳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致使饲养的“泰迪犬”肆意在公共场所活动,并在靠近许秀芬时令她受惊吓倒地受伤,徐琳作为动物饲养人及管理人应承担相应责任;与此同时,见许秀芬靠近,“泰迪犬”没有吠叫,也没有向许秀芬攻击,而仅向许秀芬处移动约50厘米,与许秀芬仍相距约3米的距离,许秀芬由于过度惊慌,采取避让措施不当摔倒致自己受伤,其本身存在重大过失。综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以徐琳承担30%责任为宜。
  经法院核准,事故导致许秀芬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0万余元。考虑到事故致许秀芬伤残,其遭受较大精神痛苦,结合其在事故中的伤残等级及本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确定为6000元。
  2018年8月15日,台山法院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徐琳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许秀芬62932.5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5064元,由许秀芬负担3794元,徐琳负担1270元。
  一审判决后,许秀芬与徐琳均不服,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江门中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徐琳饲养的“泰迪犬”没有取得《犬类准养证》。其次,徐琳并未对其所饲养的“泰迪犬”拴上狗绳,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对所饲养的动物采取了其他的安全措施,且本案所涉地点为步行街,时间为晚上7时左右,作为饲养人徐琳应对其所饲养的动物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当许秀芬经过时,“泰迪犬”虽未出现“追赶、扑倒、撕咬、吠叫”等情形,但因“泰迪犬”突然起立以及走近的动作,导致许秀芬心理恐惧进而摔倒。但因为动物自身具有危险性,其所诱发的损害亦应属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范畴。最后,徐琳主张许秀芬的摔倒可能系石头绊倒,或者被其他动物、昆虫的攻击所致,但其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主张,亦未有证据证明许秀芬在受伤害过程中存有主动挑逗、投打、追赶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等情形。据此,许秀芬的损失系徐琳未规范饲养动物导致并诱发,无证据证明徐琳存有能减轻其责任的情形,故徐琳应对许秀芬的涉案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许秀芬由于过度惊慌导致摔倒受伤,本身存在重大过失,并认定许秀芬自身承担70%的责任,法律适用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2018年12月13日,江门中院根据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终审判决撤销了台山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改判徐琳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许秀芬209775.03元。


案后余思:

  宠物狗伤人,铲屎官须承担赔偿责任,这个大家都能理解。可是,如果宠物小狗在大街上自由自在地溜达,没有任何的挑衅行为,也没有与行人触碰,行人只是因为心中怕狗,看到狗后惊慌之中意外摔倒受伤,铲屎官却要赔偿巨额损失,让人觉得匪夷所思。此案终审判决结果一出,立即引起社会的热议。不少网友对不拴狗绳的行为进行了评论。有网友说:“遛狗为什么不拴绳,真的有怕狗的人,每次看到狗没拴绳真的都很害怕,大狗小狗都一样,即便不咬人也害怕。”还有网友说:“没拴绳活该,规则就是让人去遵守的。”但也有网友觉得判决偏严重,担心容易助长隔空碰瓷儿的出现:“碰瓷儿党有了新主意,又讹了钱,还能教育养狗者对宠物负责。”
  对此,有关法律人士指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有义务按规定饲养或者管理动物,并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如其所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仅在被侵权人由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才能减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
  本案中,徐琳的“泰迪犬”未取得《犬类准养证》,且徐琳没给狗拴上狗绳,并在晚上7时后人流高峰期未尽到注意义务;虽然“泰迪犬”未出现“追赶、扑倒、撕咬、吠叫”等情形,但因它突然起立及走近的动作,导致许秀芬心理恐惧诱发摔倒,所产生的损害应属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范畴。因此,徐琳对许秀芬构成侵权,应负全部赔偿责任。这一判决给养狗者敲响了警钟,养狗就要尽到应尽的义务,不能让狗“伤了他人又害了自己”。
  如今,城市人养宠物狗非常普遍。走在大街上,不时地看到宠物狗溜达,是再平常不过的事。但与此同时,宠物狗伤人事件频发,“加强犬类管理、倡导文明养犬”的呼声愈来愈高。
  对此,有关评论人士指出,作为养狗人依法养狗,才能远离“飞来灾”。养狗者是狗的“监护人”,看好自家狗,防止狗伤人,这是最基本的义务和责任。而狗咬伤人甚至咬死人,就是养狗者的失职,因此造成对他人的人身伤害,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公民依法养狗守规矩,最安全。养狗者应采取有效措施管好自家的狗,诸如给狗套上安全绳或者嘴罩,防止犬只在公共场所乱跑、乱排泄,防止狗给他人带来安全威胁,做到文明养犬,安全养犬。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文中人名作了相应的技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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