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岁流浪女,有了监护人 ​

-- ——广西首例检察院支持困境儿童指定监护人案始末

一个令人揪心的市民来电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青少年服务中心是共青团柳州市委指导培育的青少年社会服务机构,在柳州市已经试点运行3年时间了,该市有不少群众遇到青少年权益保护方面的问题都会向这个机构求助。
  2018年1月30日,服务中心的社工接到一位热心市民打来的电话。对方自称姓陈,说其所在的小区有个看上去只有7岁左右的女童经常睡在楼梯口的过道旁,有时凌晨两三点钟还在路边游荡,甚是可怜!周围邻居都为这个女童的安全感到十分担忧。陈某问该中心有无办法能够帮助这个“无家可归”的流浪女童?
  本机构的职责就是保护青少年权益的,现有人求助,岂能袖手旁观,坐视不理?面对陈某的提问,该社工回答当然是责无旁贷。
  于是,社工通过社区走访及沟通,了解到该女童叫辛花,自幼母亲下落不明。刚满月不久,就被父亲抱送至大姑家生活。由于大姑家经济拮据,便经常领着辛花外出捡破烂儿贴补家用。2015年年底,大姑爹不幸故去!中年丧夫,令大姑悲痛欲绝,哭得双眼几近失明。家中的顶梁柱倒了,大姑又有疾病缠身,再无能力照看辛花。于是,大姑便将辛花送往小姑家居住。
  小姑家的经济条件也不太好,老老小小都挤在一套狭窄的房子里。而辛花年少不更事,生性好动,搞得浑身是汗却又不爱洗澡,惹得心情烦躁的小姑恼怒不已。每当此时,就会训斥甚至打骂辛花一顿。导致不甘束缚的辛花常常负气出走,浪迹在外。久而久之,辛花也习惯了这种无拘无束、自由自在的生活。小姑因忙于生计,对辛花的关注也不多。
  社工第一次见到辛花时,印象最深的是,这个8岁女童明显比同龄人矮小!虽然她长期在街上流浪,但值得欣慰的是,她并不自卑,性格开朗活泼,嘴巴又甜,讨人喜欢。旁边超市的阿姨见辛花可怜,便安排她帮忙摆货,给她一点零花钱,辛花也乐此不疲。
  白天还好应付,可到了晚上,辛花就无处安身了!因而,楼道口、娱乐场门边便成了她的栖身之处!有一次,辛花睡在网吧的躺椅上,半夜里一个翻身,不慎摔到地上,被跌得头破血流!
  年纪轻轻,命运多舛,食不果腹,平时穿的衣物,都是邻居给的或者是在社区“暖心墙”(即热心市民捐赠衣物等给需要之人而设立的箱子)里拿的⋯⋯林林总总,让社工感觉到,辛花的遭遇与这个社会倡导的关心下一代格格不入!
  儿童是祖国的花朵,决不能让其凋零。一种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促使社工一定要尽力去帮帮这个无助的女童,让她感受到生活在祖国大家庭里的温暖。而眼前最为迫切的,莫过于解决辛花的温饱和住所。
  经与相关部门商量,翌日,该社工与辖区民警一道,将辛花送往柳州市救助站紧急庇护,先解决她的吃饭和居住问题再说。


落户难题经协商达成一致

  至此,辛花虽然吃住不用再愁了,但考虑到救助站安排的大都是流浪者,不宜让辛花这花季般年纪的儿童在此久留。于是,第二个月,柳州市救助站以辛花属于困境儿童,将其转移至柳州市社会福利院生活。  
  到了福利院,辛花有了新的住所,也结交到了新的小朋友,这让她感到非常开心。
  辛花不幸的身世经当地媒体披露后,引发社会多方人士关注。社工与救助站、柳北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相继去看望了她。辛花也很热心地带着这些前来的叔叔阿姨去参观她的宿舍,并说自己在福利院生活期间表现良好,已经获得外出观看电影两次,还集到了5朵小红花哩⋯⋯
  辛花生活上的问题得到了解决,这让关心她的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及热心群众心里的那块大石头落地了。
  可是,还有件关乎她前程的大事尚未解决,那就是户口问题!由于辛花的父亲当年怕超生被取消低保待遇,所以对外一直宣称辛花是其抱养的,并非亲生。因此,他一直没有给辛花上户口,导致辛花到了法定入学年龄,却念不了书。
  怎么办?因为这涉及监护转移的司法问题,于是柳州市青少年服务中心在第一时间联系了柳北区人民检察院,请该院出面协调。
  可承办检察官在介入后,也面临着一些难题:“这个案子我们原来想得比较简单,一开始只是想协调公安部门尽快帮辛花把户口落下来,之后就送她去读书。遗憾的是,辛花的父亲已经病逝,母亲下落不明,没有出生证,在无法做亲子鉴定(辛花与哥哥是同父异母所生)的情况下,要帮她办理落户手续很难。”
  检察官碰到的第二个问题,是要帮辛花解决监护人问题。按照现有的相关规定,可以由辛花所在的社区或是社会福利院来担任她的监护人。但要获得辛花的监护权,就需要相关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而这个申请主体到底由谁来担任呢?


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起诉

  经过深思熟虑,柳北区人民检察院与柳北区人民政府协商后,引起柳北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专门牵头召开了6次各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会,讨论研究辛花今后的监护权问题。其中,柳北区人民法院、柳北区人民检察院为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判,多次碰头探讨,交换意见。柳北区人民法院、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审理中心对相关部门在处理本案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全程释法、指引。
  根据柳州市公安局胜利派出所2018年8月1日出具的三份《情况说明》证实,该所民警多次到胜利西社区、广西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柳州市卫生计委等进行走访、调查,均无法调取、核实辛花的出生证明以及具体出生时间和地点,也无法查实到辛花母亲的身份情况,更不知其下落。截至2018年8月1日,辛花一直未能在柳州市公安局胜利派出所管辖的辖区内落户。而该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2018年7月19日,所里的民警陆某将辛花带至柳北公安分局法医室提取其血液进行DNA比对。经在打拐网进行查询,目前暂未发现相匹配的DNA,即无法证实辛花系被拐儿童。辛花的大姑在2018年6月14日曾向胜利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表示,其没有能力抚养辛花。柳北区钢城街道福利社区居民委员会也出具《证明》,证实辛花的大姑现在患有重病住院,双目基本失明,其医疗费用及家庭生活支出均靠每月2156元退休金维持。
  据此,柳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8月14日以书面函件形式,决定支持柳州市儿童福利院起诉。柳州市民政局、柳北区人民政府、柳州市儿童福利院和辛花所在街道社区,经多次协商后,书面确认由申请人柳州市儿童福利院担任被申请人辛花合法监护人,并向柳州市家事少年审理中心提交了指定监护人申请书。该案由柳北区人民政府督办,柳北区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
  在受理该案后,柳州市家事少年审理中心黄焕玲法官走访了辛花本人。面对黄法官,辛花表示愿意继续留在柳州市儿童福利院生活。
  8月23日,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审理中心对广西首例检察院支持困境儿童指定监护人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柳州市儿童福利院委托诉讼代理人代表申请人,柳北区人民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方出庭应诉,辛花所在辖区街道代表、辛花的哥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庭审中,支持起诉人柳北区人民检察院认可申请人诉称的事实,并认为,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依法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等权利。本案中,应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现被监护人辛花的监护人、近亲属无能力、无意愿继续抚养她,因而,他们不再适合作辛花的监护人。为了保障辛花的合法权利,在遵循辛花的意愿下,根据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请依法指定柳州市儿童福利院作为辛花的监护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柳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支持起诉。
  审理该案的黄焕玲法官查明,辛花的身份情况缺乏合法有效的户籍身份证明予以证实,仅能依据公安机关、社区居委会调查取证证明材料予以认定。而公安部门、社区居委会调查取证的主要信息来源均为辛花的大姑、小姑等人所陈述。2018年3月2日辛花的小姑去世,而辛花的母亲身份仍不明,在公安机关多方调查走访后亦无法找到。而曾与辛花有监护关系的人员均丧失监护能力或不愿意担任监护人!这时,柳州市儿童福利院作为柳州市民政局下属的事业单位,就具有收养全市孤儿、对健全儿童实行养与教的结合,促使儿童全面发展,让儿童长大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的社会救助职责。因此,为切实保障和维护辛花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在有合法监护人照顾监护的情况下,尽快解决落户及正常上学等实际问题,由柳州市儿童福利院申请指定其作为辛花监护人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


法官当庭指定儿童福利院为监护人

  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审理中心经审理后认为,父母是未成年人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必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本案中,辛花的身份情况缺乏合法有效的户籍身份证明予以证实,仅能依据公安部门、社区居委会的调查取证证明材料予以认定。而公安部门、社区居委会的调查取证的主要信息来源,均为辛花的父亲、小姑等人的陈述。现辛花的父亲已去世,而辛花的母亲身份不明,且经柳州市公安局胜利派出所的民警多次调查走访仍无法找到。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曾与辛花有监护关系的人员均已丧失监护能力或不愿意承担监护人。
  事实上,辛花曾长期在外流浪没有人照顾监护,无法落户,更不能正常上学,其合法权益并未得到保障!柳州市儿童福利院作为柳州市民政局下属的事业单位,主要职能为收养全市孤儿,对健全儿童实行养与教的结合,使其全面发展,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且柳州市儿童福利院具有较好的监护能力和条件,能够妥善解决辛花的落户及读书问题。故为保障辛花的合法权益,根据辛花本人的意愿,在没有证据证明对辛花有能力承担监护责任的近亲属的情况下,柳州市儿童福利院申请指定为辛花的监护人,柳北区人民检察院同意其意见并决定支持起诉,辛花所在的柳北区胜利社区居委会也同意柳州市儿童福利院作为监护人,符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可以使辛花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和落实,这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故此,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审理中心予以准许。
  综上,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审理中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于2018年8月下旬作出判决:指定柳州市儿童福利院为辛花的监护人。
  案结事了,笔者采访了主审法官黄焕玲。黄法官谈了自己对该案的看法:“在这起案件中,家事少年审理中心根据现有证据查找不到辛花法定顺位监护人。在此情况下,就从充分保护和落实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通过法律程序指定社会福利机构作为监护人。这是人民法院在家事审判改革中,按照改革工作要求,在法律适用上进行的有益尝试和探索。”
  黄焕玲还说,判决指定柳州市儿童福利院为辛花的监护人,支持起诉困境儿童指定监护人案件得到解决。接下来,儿童福利院就能以合法监护人的身份,带着辛花前往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了⋯⋯
  (文中辛花为化名)
● 责任编辑: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