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炮局”预审故事

-- 检察官·预审专家的深度对话
  一到茶淀农场,那儿可就热闹了!
  那帮劳教的说了:“我靠!张提审来了,就这孙子销了我的户口!”
  因为张提审在讯问时,经常骗人家“说完放你”,结案后却把人家户口给销了!
  那些被劳动教养的,特别是户口被注销的,恨他恨得咬牙切齿,一见张提审来了,气就不打一处来:“揍丫挺的!”
  这正是应了一句老话——虎落平阳被犬欺!
  张提审挨了一顿痛打,那个委屈呀,就甭提了。他无奈之下找到管教求助:“他们打我,你们到底管不管呀!”
  “他们人多,我们哪管得了呀!”管教也没有念他老公安的旧情。
  “好好,你们不管是不是,那等着瞧……”
  等到晚上,大家伙儿睡觉的时候,张提审拿着大铁锹,往大通铺睡觉的那些人脑袋挨个拍过去,拍得个个头破血流。
  “我让你们打我,我跟你拼了!”张提审心想:睡醒了我打不过你们,睡着了我还打不过你们?
  管教一看要出人命了,才把他转到别的地方服刑。
  张提审劳教三年之后,放回来了,连名字也改了,改姓钱,外号“钱大爷”。后来还真挣大钱了。
  老卢把这故事讲完了,喘口气,接着说:看守所是个大染缸,多数人进去都得“长本事”学坏,特别是很多几“进宫”的人,出来之后报复社会的心理逐渐形成,甚至会组织一些劳改释放人员结伙对抗社会。当年持枪抢劫银行的鹿宪洲就是这类人。但是,这个张提审是个多重性格的人。前几年还和他邂逅过一次,还念着公安这段旧情呢!


法治进步源于司法工作的点滴完善

  (检察官陈涛点评)
  相信这篇“炮局”的故事能够让人对公安机关办案形成初步印象,但里面的故事即使在公安日常办案当中也只是个例,不然也不会成为有趣的“故事”了。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的法律制度不断完善,文中提到的一些不文明的司法行为均已成为历史。为了让大家对我国司法工作有进一步了解,在此为大家就几个法律问题稍作阐述。


“刑讯逼供”“引供”“诱供”是冤错案发生的主要原因

  故事中,“张提审”对付犯罪嫌疑人的手段,说白了就是威逼加利诱。其实不止是诱供,通过不让上厕所等体罚的方式逼供嫌疑人,还涉嫌刑讯逼供。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2条专门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对于刑讯逼供相信很多人都明白,就是通过用肉体惩罚的方式逼迫嫌疑人供述。而威胁、引诱和欺骗的方法,一般指的就是引供和诱供。
  无论是刑讯逼供还是引供、诱供,在侦讯中均存在巨大的风险,可以说在近年来我国频频爆出的冤错案当中,几乎都能看到它们的身影。如云南杜培武案、河南赵作海案以及2013年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的“浙江张氏叔侄奸杀冤案”,“浙江张氏叔侄奸杀冤案”中,就是刑讯逼供,让张辉、张高平叔侄最终“交代”了所谓的犯罪事实,最终在没有人证、物证等其他关键证据的情况下,法院最后判处张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后张辉、张高平在服刑期间坚持自己无罪,即便是有减刑的机会,也坚持不认罪、不减刑,且不断向相关部门申诉。直到10年后,杭州市公安局通过DNA对比意外发现真凶,张辉、张高平叔侄才沉冤得雪。而此时二人已在监狱中度过10年光阴,再多的金钱赔偿亦换不回失去的自由和美好年华。该案当初定罪的主要证据就是二人在刑讯逼供下的“有罪供述”。可以说“刑讯逼供”这一非法取证行为一手制造了这起冤案。类似的因刑讯逼供、引供、诱供导致的冤错案还有许多,像河南赵作海案,要不是“被杀”10多年的被害人突然出现,赵作海的冤屈也许到现在也不能洗刷。更有甚者,如“呼格吉勒图强奸杀人案”“聂树斌强奸杀人案”等冤案,最终导致无辜的人被错误地执行了死刑,永远无法挽回。其后果之严重,令人触目惊心。也许有的人会错误地认为刑讯逼供、引供、诱供是对付犯罪分子的有效手段,甚至认为是一种必要的侦查手段。然而,大量冤错案证明,在刑讯逼供、引供、诱供下嫌疑人往往会作出虚假供述,将案件事实认定引向歧途。所以,我国刑事诉讼法才明确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同时第57条还规定,对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予以纠正,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第60条则明确规定了对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为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杜绝刑讯逼供、引供、诱供等行为,刑事诉讼法第123条还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通过对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从源头防止刑讯逼供、引供、诱供的行为。《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对有关讯问过程录音、录像作了进一步详细规定。


“刑讯逼供”等不合理的司法行为有其产生的特定历史背景

  从故事当中张提审不规范的预审工作到近年来相继被报道的冤错案,均有其产生的特定历史背景。如故事当中提到的“坦白运动”以及“狱侦耳目”等,这些司法政策或者司法手段因其历史局限性以及有违司法规律性,目前要么已被我国司法工作所摒弃,要么已被严格限制和进一步规范。
  “坦白运动”“严打”等“运动式司法”容易造成执法尺度的失衡。故事当中就提到“一次坦白运动下来,张提审便破案两百多起”。所谓的“坦白运动”其实跟“严打”类似,都是一段时期,司法机关通过给予坦白者从宽条件也好,或者对犯罪严厉打击也好,其目的是为了集中解决一定时期突出的社会治安问题,这在我国法治建设的初期尤为明显。不可否认,在过去类似打黑除恶、扫黄打非等社会治安管理工作中,相关部门总是热衷于搞“运动式司法”,这种做法也许可以在短期内收到较好的效果,但由于这种“运动”本身所具有的“时效性”,导致其不可能在社会治理中收到长久之效。一旦“运动式司法”成了我们在社会治理行为中的依赖症,其不仅可能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甚至有可能助长一些执法者打着打击犯罪的旗帜弄虚作假,许多刑讯逼供乃至冤错案便发生在这类“运动”时期。显然,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推进,“坦白运动”“严打”等“运动式司法”将逐步淡出司法领域。
  “狱侦耳目”对许多人来说也许较为陌生,但在过去却长期存在于我国侦查工作中。故事中,张提审因为犯事自己被关进炮局里头,可是一点不闲着,对于公安问不下来的嫌犯,他主动请缨,要求跟嫌犯同住一屋,结果最后还真给拿下来了,这里头,张提审就是充当了“狱侦耳目”的角色。所谓“狱侦耳目”又叫“狱内耳目”,根据狱内耳目的作用和任务,可以把狱内耳目定义为:看守所、监狱从在押人员中建立和使用的,在狱侦人员的直接管理和指挥下的秘密侦查力量。早在1991年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安业务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中就明确规定有特情耳目费,包括:特情、耳目(含狱侦耳目)为我进行工作时所需的交际、职业掩护、交通、奖励和其他活动费。“狱侦耳目”这一制度在看守所里被广泛用于配合侦查以及深挖余罪。然而,这一侦查手段,却往往过于侧重揭露和打击犯罪、深挖余罪的职能,而常常忽略了人权保障的职能,导致“狱侦耳目”被滥用,成为冤案、腐败的温床。
  (未完待续 本文略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