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男方还是女方更想离婚? ​

-- ——从3000余份判决书看当前离婚案件的特点
  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期发布的四川省成都、德阳两市基层法院3000余份离婚判决书中,以起诉方、代理人类型、是否判决离婚、财产处置、子女抚养等角度进行实证分析,笔者对中国式诉讼离婚有了新的认识。


“为了孩子,选择不离婚”其实是一个谎言

  在笔者统计数据的3178对夫妻中,无子女为636,占比20%;有子女为2542,占比80%,其中只有一个子女为2161,占比68%,有两个子女及以上为381,占比12%。
  社会生活中经常有一种说法:“为了子女,我选择不离婚!”显然,从分析结果来看,这种说法其实是一种谎言!婚姻是因成年人产生感情而进行结合的,孩子是应该在爱的环境下长大的,当两人身陷离婚危局却以孩子为借口选择貌合神离,坚持不离婚,实则是对孩子的一种伤害,更是对真实情况的一种逃避,当夫妻矛盾到达一定的程度后,可能会对孩子产生更大的危害。
  在电视剧《陪读妈妈》中,就将这一谎言所带来的伤害表现得淋漓尽致。胡媛媛与其丈夫杨益忠为了“儿子安心学习”,在双方都有了新的选择,本可以追求新生活的情况下,却选择坚持破烂不堪的婚姻,这不仅对处于不幸婚姻中的夫妻来说是一种折磨,更加剧了他们的儿子杨洋对整个家庭的厌恶。


女方提出离婚的比例高且原因多样化

  在3178份离婚判决书中,起诉方为女性的2100件,占比为66%;男性为起诉方数量为843,占比为27%;性别不明为235,占比为7%。在女性起诉离婚的案例中,离婚原因存在多样化,比如家暴占比15%;离家出走、分居占比35%;家庭关系不和谐占比39%;家庭成员违法犯罪、赌博、吸毒等占比6%;出轨、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占比2%;其他占比3%。而在男性起诉离婚的判决中,原因相对单一,其中分居离家出走占比48%;家庭关系不和占比41%,其他原因占比11%。
  出现上述数据的原因大概有以下几种:首先,不同于我国其他地区的“大男子主义”盛行,川渝地区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总体较高。一般而言,“妻管严”“耙耳朵”等现象在四川是一种常态,男性并不觉得这是一种耻辱,通过研究发现这是川渝地区人民幸福指数较高的原因之一。其次,随着近年来反家暴法等维护弱势群体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在家庭中普遍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可以依靠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第三,在倡导男女平等的现代社会,一些女性开始从传统守旧的思想中解放出来,敢于直面失败的婚姻并能理智处理离婚事务。最后,近年来成都、德阳的发展十分迅速,外来移民增加速度快,城市包容程度也逐渐增强,一座城市的高包容度有助于多元价值体系的融合。在这种环境下,女性主动选择离婚的社会成本在降低。


是否委托代理人对离婚判决没有影响

  根据数据分析,原告方聘请代理人占比为73%,无代理人占比27%,其中亲友代理占比1%、法律组织工作人员代理占比47%、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占比25%;被告方聘请代理人占比为15%,无代理人占比85%,其中亲友代理占比2%、法律组织工作人员代理占比5%、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占比8%。
  在离婚纠纷诉讼中,法律关系较为简单,取证等工作难度系数较低,可争议焦点较少,法官的自由裁量度较大,由此就一般离婚诉讼案件而言,导致是否存在代理人对诉讼结果的影响力较小。
  当然客观地说,在离婚诉讼中,聘请律师有利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也有利于当事人进行相应诉讼策略的开展,同时还有利于当事人能够在取证等前期工作上进行一定的安排。就此点而言,许多当事人是在离婚诉讼程序开始后才聘请代理人,对其权利的保护有一定削弱。


被告“缺席率”较高

  通过上述数据统计,离婚诉讼中被告方缺席率为39%。一般而言,在离婚诉讼中,被告缺席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被告离家出走,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二是被告方不愿意解除婚姻关系,选择缺席审判作为逃避方式。三是被告方单纯的不愿意在法庭上对婚姻关系进行处理,觉得是一种有损面子或者难为情的行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以外,仍需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但从数据分析的结果中,可以发现被告无正当理由缺席审判的情况十分明显,而且在缺席出庭的情况下,也未聘请相应的代理人,这对法院审判的顺利进行和原告方的利益保护是巨大的伤害。离婚案件中,被告缺席审理会导致以下不利后果:
  首先,调解前置程序难以落实,调解是离婚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而被告下落不明或经传票传唤不到庭情况下,则不可能进行调解,不能使离婚矛盾得到柔性处理。
  其次,会造成“感情破裂难以认定、财产状况难以查明”情形的出现,导致离婚真正的目的难以查明,原告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往往会极尽自己所能来表达,感情确已破裂。但被告的缺席审判,会导致法官不能做到兼听则明。
  最后,会使案件审理中子女的抚养问题难以解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难以保障。在缺席审理时,双方当事人不能就子女由谁抚养及抚养费的承担等问题进行协商,即便在原告不同意抚养子女时,法院面对缺席审判,一般会作出由原告抚养的判决,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判归被告抚养,但这对原告来说是不轻的负担,对原告不公平。
  另外,离婚案件大多适用简易程序。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离婚诉讼中选择简易程序,有利于当事人诉讼费的提交以及相应诉讼程序的简化,可以相对便捷地进行诉讼,从而得到当事人起诉的结果。同时通过缩短审限、简化程序,有利于法院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结效率。


“判决不离”比率非常高

  老话说:宁拆十座庙,不破一桩婚。3178份离婚判决书显示,判决离婚为1093件,占比34%,未判决离婚共2085件,占比66%。可以看出,法院的判决是将这句老话贯彻到底。
  离婚是一种不可忽视的社会现象,通过对上述离婚案件特点的分析,笔者也发现值得关注的两个问题:
  一是社会公众对婚姻法的认识存在不足。婚姻法是最接近群众生活的法律之一,一提起它,各个群体的人都能侃侃而谈,说一说自己的观点和见解。但是笔者通过调查和了解,发现社会大众对婚姻法的认识存在不足,如在起诉时不能区分离婚补偿、适当帮助、损害赔偿的差别。在原告起诉时,经常模糊适用,从而导致自己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顺利表达。
  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基层自治组织对此采取有针对性的普法活动,例如联合社区法律顾问开展婚姻诊所等活动,改变以往的宽泛式宣传,增强效果,从而增加社会大众对婚姻法的正确认知。
  二是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审理有待改进。诉讼离婚案件作为一种相对简单的民事类型,对于法院来说,处理相对简单,但是从笔者统计的判决中可以看出:首先,法院在个别判决文书的书写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错误,比如说判决文书说理过程不足、存在大量的说理格式化文书,其中更有甚者,将离婚判决书写成民间借贷判决书。其次,法院在一些案件中对判决离婚的标准把握不一,存在着部分同案不同判的情形,从而不利于法院作为司法机关的权威性的树立。第三,法院缺乏尊重当事人的处分原则,对于一些离婚案件中原告并没有提及的诉讼请求,法院进行了裁判,笔者认为这违背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处分原则,法院的如此行为,有悖于法院作为司法机关的保守性。
  (作者系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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