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任妈妈的女高工只能待岗吗?

产假归来被迫待岗

  1977年出生的张晓楠,在2001年7月底刚上大四的时候,就成功应聘到甘肃省一家名叫碧莲设计研究院的单位做工程师,从事产品研发,并于当年9月顺利转正,转正后月工资为7330.52元,包括岗级工资1615元、岗位津贴2640元、效益工资1075元、特贡津贴300元、基本津贴1540.52元以及其他补贴160元。
  张晓楠对工作认真负责,加上能力突出,于2011年7月,受公司老板陈猛委派,来到南京的子公司工作。当时陈猛亲自找她谈话:“南京的子公司现在急需人才,公司决定派你去。”张晓楠欣然答应,但提出一个问题:“我到南京去工作,这边的社保怎么办?我的合同是跟这边签订的⋯⋯”陈猛说:“这个你放心,公司人事部给你开了工作转移证明,南京公司会重新和你签一份合同。”张晓楠一听放心了。
  2011年8月初,张晓楠来到南京,依旧担任工程师一职。8月31日,张晓楠的劳动关系被转移到子公司——南京天华化学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华公司”),同年10月8日,张晓楠与天华公司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为了迅速跟上新公司的工作节奏,张晓楠经常主动加班。任职刚满三月,上司卢洋便对她表示了肯定。不久,她的职位由工程师晋升为高级工程师。
  2015年11月,张晓楠得知自己怀孕了,但她并未因此耽误工作,也没有把怀孕的情况告知主管领导,只是在工作上更加认真努力。直到怀孕3个月后,张晓楠才和主管说明此事。害怕主管卢洋会多想,张晓楠主动说道:“领导放心,我绝不会因为怀孕而耽误工作的。我到公司已经15年了,这里就像我的家,而你们就是我的家人。”
  听到张晓楠这番出自肺腑的话,卢洋当即表态:“怀孕是好事,别想太多。你先回去好好工作。”卢洋的话,让张晓楠提着的心落了下来。
  也正如张晓楠所说,虽说怀孕了,但公司的工作她丝毫没有耽误。2016年7月25日,直到临产前夕,张晓楠按照公司的规定申请了五个月的产假,领导很爽快地在请假条上签了字。
  产假结束后的2016年12月26日,张晓楠如期归来上班,因为在休产假期间,此前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公司与张晓楠重新补签了劳动合同,新合同的时间为2016年10月8日到2021年10月7日。
  在张晓楠看来,只是暂时离开了5个月而已,继续回归岗位工作没有任何问题。但刚到单位上班的第三天,张晓楠就接到人事专员倪钰发给她的《待岗通知书》:因部门机构精简和岗位调整,经公司研究决定,张晓楠自2017年1月1日起待岗,待岗期间工资待遇参照有关规定发放。之后,公司不再安排张晓楠工作,张晓楠每天前往人事部指定的一张空办公桌出勤。
  张晓楠难以置信,质问倪钰:“为什么让我待岗?什么意思?待岗多久?我的职位怎么办?”倪钰无法给张晓楠一个合理的解释与答复,只是不断地重复着:“我只是听从上边的安排来告诉你这件事的,至于你在待岗期间的工资待遇、时长之类的我一概不知,如果你有异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无奈离职愤而起诉

  面对公司的无理要求,张晓楠又追问无果,只能暂时听从了待岗安排,希望公司能尽快给自己一个答复。2017年1月1日起,张晓楠开始在人事部指定的空办公桌旁边,每天按时按点的出勤。几乎每隔一段时间,她便询问待岗的事情,得到的回复要么是不知道,要么是将责任推给总公司。而公司的克扣远没有停止,先是被取消了1月份工资中的岗位津贴和特贡津贴,2月时又被取消了效益工资。
  而2017年3月的一天,张晓楠从同事口中偶然得知,除了自己,所有同事都发了2016年的年终奖。张晓楠跑去理论, 被告知其2017年1月出勤不是满勤,未达到公司规定要求,所以克扣了其去年的年终奖。
  面对此番毫无逻辑和道理的解释,张晓楠有些哭笑不得,她知道,公司这是想尽一切办法逼她离开。
  张晓楠不再去纠缠,开始收集自己在天华公司任职的证据。3月17日,张晓楠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声明公司无理由停止其工作,未提供正常劳动条件且未支付2016年年终奖金、产假工资及停岗后正常工资待遇,要求解除劳动关系。2017年3月29日,张晓楠向南京市江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仲裁委员会决定终结审理后,张晓楠向江宁区人民法院起诉。
  在起诉状中,张晓楠要求天华公司支付自己产假工资17222元、2016年年终奖25327元及停岗后工资28293元,天华公司和碧莲设计研究院连带支付自己经济补偿金150896元,并为自己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同时,张晓楠向法院提供了与天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工作及收入证明》《劳动关系转移证明》等证据,以佐证自己的诉讼请求。
  “2017年天华公司为全员发放了2016年年终奖,却以我2017年1月存在旷工为由扣发,但我在2月发薪日却足额领取了1月份的工资,请问我哪里有旷工缺勤一说?”在法庭上,面对张晓楠掷地有声的反问,天华公司代表卢洋一时无话可说。张晓楠继续反问:“请问贵公司是甘肃碧莲设计研究院的全资子公司吗?两者是关联公司吗?”卢洋点点头。张晓楠说:“我到天华公司工作是按照碧莲设计研究院的指示和安排,并非你们所说的出于个人原因。而贵公司提交的考核表及请假单均显示,我参加工作时间是2001年8月,现在我要求经济赔偿以16年工作年限计算。另外,你们刚刚说,2016年4月27日,天华公司领导层召开会议,讨论利润下滑、任务不饱和的应对措施,确定了裁减、调岗和待岗人员名单,我是两名拟待岗人员之一,是吗?”卢洋点头,并称:“在职人员如何分配是公司的权利。”“既然4月份就已经确定我是待岗人员之一,为什么12月26日我产假后回来上班,公司却和我如期签订了合同?哪个单位会和一个待岗人员签订两三年的劳动合同?而且续签的合同上面写的职位依旧是高级工程师?所以我有理由相信,这个所谓的会议根本就不存在。”对方顿时哑口无言。
  而天华公司的代理律师却辩称,天华公司依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进行相关人员工作调整,系企业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张晓楠在签收《待岗通知书》时不仅未提出异议,还依照安排实际履行上述调整超过一个月,所以公司的做法并不违法。
  张晓楠的代理律师据理力争:“光华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状况作出人员调整决策,是其享有的经营自主权,但企业行使自主权的同时,受到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限制。天华公司将张晓楠由原设计师岗位调整至人事部门空白桌椅处待岗,不安排任何工作,同时降低工资待遇,且不告知待岗期限,上述行为使我当事人的专业技能受损,收入水平明显下降,人格尊严也未受到尊重,已经达到一般劳动者无法容忍的程度,进而妨碍劳动合同目的的实现,故公司行为不具合理性。”


两审判决公道自明

  江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2001年8月,张晓楠入职碧莲设计研究院,在甘肃省参加了社会保险。2011年8月31日,张晓楠递交申请,声明因工作需要,自愿在南京天华公司长期工作,申请在南京建立社保,并办理异地社保转移手续。2011年10月8日,天华公司与张晓楠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7月25日至12月25日,张晓楠经天华公司同意休产假,产假结束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了生育津贴29933元。天华公司在张晓楠产假期间全额负担了社会保险费,张晓楠因此在产假期间的实际收入不低于原实发工资。法庭认为,张晓楠产假期间的工资损失已由生育津贴弥补,收入水平并未下降,故对张晓楠有关补发产假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年终奖具有奖励性质,并非张晓楠工资收入的固有组成部分,天华公司对此具有一定的自主决定权,没有强制性的履行义务,故法庭对张晓楠有关补发年终奖的请求亦不予支持。
  2016年12月29日,天华公司向张晓楠送达《待岗通知书》,将张晓楠由原设计师岗位调整至待岗的行为,使张晓楠的专业技能受损,收入水平明显降低,人格尊严也未受到尊重,妨碍劳动合同目的的实现,故天华公司的决定不具有合理性。法庭认定天华公司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张晓楠因此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有权要求天华公司赔偿收入损失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补足2017年1月至3月17日待岗期间工资9354.77元。
  甘肃省碧莲设计研究院与南京天华公司是关联企业,张晓楠自2001年8月入职碧莲设计研究院后直至2017年3月离开天华公司,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16年。张晓楠有关年终奖的请求未得到支持,故其月工资只能认定为7330.52元,经济补偿金为117288.32元(7330.52元/年×16年)。上述工资、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义务应由张晓楠最终的用人单位天华公司负担,张晓楠要求碧莲设计研究院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张晓楠要求天华公司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庭予以支持。
  依照民事诉讼法、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条款,江宁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天华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张晓楠工资9354.77元、经济补偿金117288.32元,为张晓楠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驳回张晓楠的其他诉讼请求。对这一判决结果,原、被告双方均不认同并提起上诉。
  张晓楠上诉请求判令天华公司支付产假工资差额部分17222元、2016年年终奖25327元,天华公司及碧莲设计研究院连带支付经济补偿金150896元。
  2019年1月16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当事双方未提交新证据。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张晓楠及天华公司的上诉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的公司和主人公姓名均采用了化名)
● 责任编辑:崔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