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正当防卫”案件的背后》专题报道之一

弘扬正气:这个案件不得了

编者按

  从“昆山反杀案”开始,正当防卫条款引发了全社会关注,并持续引发热议。与此同时,司法机关也因势利导,迅速反应,彻底激活了这一曾被称为“沉睡条款”的制度。
  而与以往正当防卫案例或多或少受到外界舆论关注或者其他因素才促成最终正当防卫的认定不同,近日,河北省邢台市检察院在没有任何外部压力的情况下,主动认定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董民刚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这显得更加可贵。

  “董民刚为了使本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了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虽然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后果,但其主观上出于防卫的目的,客观上其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刺扎行为,是对不法侵害人持续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防御和反击……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当邢台市检察院检察官温可红宣读完“邢检公诉刑不诉〔2019〕1号” 《不起诉决定书》,董民刚脸色看上去很平静,但内心却是波涛汹涌。
  至此,2018年5月20日夜,发生于邢台市巨鹿县某村的这起命案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邢台市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适用正当防卫的做法也获得了当地交口称赞。
  而据记者了解,在没有舆论等外部压力的情况下,邢台市检察院主动严格依法办案、认定一起命案被告人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尤其值得称道,这也为目前司法机关处理此类案件,再次树立了一个典型案例。

“我今天要整死你”

  董民刚中等身材,哪怕普通话也带有明显的当地口音,语速很慢,给人的感觉是一个木讷、老实、背负全家老小生活压力的普通中年人形象。
  就是这样一个人,却经历了一场别人可能一辈子都经历不到的事——2018年5月20日发生的那起命案。
  综合董民刚及其妻子、证人、警方和检方等多方的证据,命案当晚的经过得以还原。
  这起命案的死者刁某某也是巨鹿县人,曾因致人轻伤被判二缓三,后来做生意挣了一些钱,在当地开始有了些“名声”。
  “有前科,有钱,还可能有势力,刁某某成了十里八村都不敢惹的人。”相关人士介绍。
  2016年开始,刁某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董民刚的妻子,随后二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刁某某经常出入董民刚家中,对董民刚威胁、打骂,有时还在董民刚家中同李某某过夜。
  2018年5月20日晚10时许,董民刚的妻子李某某已经在卧室休息,其次子(九岁)已在堂屋沙发上睡着,董民刚在堂屋看电视。
  此时,刁某某醉酒后开车来到董民刚家,并翻墙进入院内,不顾董民刚的阻拦,强行进到堂屋,之后用脚踹卧室房门。
  正在卧室休息的李某某将门打开,刁某某上前将李某某的上衣撕坏,后又将前来劝阻的董民刚的上衣撕坏。
  李某某央求刁某某离开,刁某某坚持不走,李某某便独自离开,意欲引刁某某离开其家中。但刁某某坚持不走,还让董民刚外出寻找李某某。
  董民刚不从,其便殴打董民刚,董民刚未反抗。
  之后,刁某某短暂离开董民刚家一会儿,其间,董民刚脱下被撕坏的上衣,更换了一件保暖内衣。后刁某某又返回,继续殴打董民刚,并多次声称:“我今天要整死你!”还使用尖头汽车钥匙向董民刚戳扎,致董民刚脸部等部位受伤出血。
  正在堂屋沙发上睡觉的董民刚的次子被惊醒,拿着董民刚的手机哭着跑了出去。刁某某继续殴打并让董民刚跪下,董民刚跪在地上求饶。刁某某要求董民刚和李某某离婚,并签写离婚协议书。
  董民刚欲逃出屋门,被刁某某拽住继续殴打。此时,董民刚看到茶几上有一把白天做手工活儿用的剪刀,便随手拿起与刁某某搏斗,刁某某继续殴打并说要整死董民刚,董民刚就一直刺扎刁某某身体,倒地后,二人还继续打斗,直到刁某某不再打骂,董民刚也就停止了刺扎。
  为防备刁某某继续殴打,董民刚拎着剪刀走到屋外,将剪刀放在院内的一张方桌上。
  此时,闻讯赶来的邻居田某某和董妻李某某赶到家中,董民刚委托二人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不久,救护人员到达现场。经检查,刁某某已无生命体征。董民刚一直在案发现场等待,直到被随后到达的公安人员带至公安机关,并即刻陈述了案件过程。
  经鉴定,刁某某胸部、颈部、面部、上肢、背部等部位有多处锐器伤,符合被锐器作用于头颈部、躯干及肢体伤及左颈静脉、左心室导致心脏破裂而死亡;董民刚鼻子、耳部、面部、左前臂、腹部等部位有多处撕裂伤、挫裂伤、软组织挫伤、皮肤损伤,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警方介入后,以故意杀人罪对此案立案侦查。
  2018年5月21日,董民刚被巨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4日,经巨鹿县检察院批准,由巨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8月4日,本案由巨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按照程序由邢台市公安局以董民刚涉嫌故意杀人罪向邢台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受案后,我们经过审查全案卷宗,认为董民刚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侦查机关认定董民刚涉嫌故意杀人罪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承办该案的检察官温可红说。
  9月19日,邢台市检察院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而公安机关补查后,认为董民刚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以故意杀人罪移送邢台市检察院。
  12月4日,邢台市检察院再次就此案是否具有正当防卫情节,列出补查提纲,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在此期间,邢台市检察院检察长邢伟意外收到了董民刚母亲的一封《申诉书》,来信还附有970余名村民的签名和指印。
  董民刚的母亲在信中写道:“刁某某诱惑胁迫我儿媳,两人发生关系后,刁某某经常趁我儿子出差深夜翻墙到我儿家中过夜。后来越发严重,我儿在家刁某某也来,把我儿逼迫到里屋睡,强行霸占我儿媳在外屋床上睡觉,从不把我儿放在眼里。儿子为了两个年幼的孩子和家庭强压怒火一忍再忍,到了5月20日这一天……我儿万般无奈之下忍无可忍,就随手抓到了在茶几上放着(白天干活儿用的)一把剪刀向他捅了过去……希望各级领导和办案人员明察秋毫、伸张正义,还我儿一个清白。”
  “每一封群众来信我都会亲自看,这既是目前最高检出台的规定,也是我多年工作坚持的习惯。现在实行司法责任制,我一般不会过多过问检察人员正在办理的具体案件。董民刚母亲来信反映的情况很特殊,而且有那么多人的联名,一定要慎重对待。”邢伟说。
  邢伟高度重视这一来信,立刻作出批示:请分管副检察长阅处,如此多人签名摁手印,务必认真审查,依法办理。
  此后,邢台市检察院多次到巨鹿县听取公安、检察院意见,分析研判证据,指明侦查补证方向。
  2019年1月29日,邢台市检察院召开检委会,认定董民刚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拟决定对董民刚不起诉。
  “这毕竟是一起命案,涉及多方面问题,因此,我们对于不起诉董民刚的决定一定要慎之又慎,确保能够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公平正义,同时还要兼顾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邢伟说。
  2月2日,邢台市检察院派员赴巨鹿县案发地复勘现场、到董民刚和刁某某所在村调取新的证人证言、走访村民、复核相关证据,更加印证了案件事实,并核实了更多与案件相关的情况。
  2月18日,邢台市检察院公开宣布对董民刚的不起诉决定。
  5月21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对刁某某父亲提出的申诉作出复查决定,维持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并于2019年5月31日向刁某某父亲进行了宣告。


“正当防卫”新案例

  从“昆山反杀案”开始,正当防卫条款引发了全社会关注,并持续引发热议。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认为,该案无论是在特殊防卫的认定上,还是在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上,都将成为我国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一个范例,具有里程碑意义。
  与此同时,司法机关也因势利导,迅速反应,彻底激活了这一曾被称为“沉睡条款”的制度。
  其中,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2月19日发布的涉及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的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极具意义,某种程度上拉开了全国范围内适用这一条款的序幕。
  而与以往正当防卫案例或多或少受到外界舆论关注,或者其他因素才促成最终正当防卫的认定不同,邢台市检察院这次在没有任何外部压力的情况下,主动认定董民刚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更值得点赞。这虽有外部大环境的影响,但更多的还是邢台市检察院敢于担当、忠诚履职的体现。
  邢伟就此案接受采访时表示:“我们也可以按照法律程序,按部就班地将此案公诉至法院,由法院来作出最终判决,这样不管结果怎样,我们也算是依法履职,而且会少很多压力和麻烦。但是那样的一名检察官、一家检察院,只能算是合格,而算不上优秀。我们在履职过程中,只有敢于担当、善于担当,才能无愧于法律,无愧于人民群众,才能还当事人以公平,还社会以正义。”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而对于本案中认定董民刚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邢台市检察院也给出了充足的理由。
  温可红表示,刁某某夜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对董民刚持续进行侮辱、恐吓、殴打,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刁某某深夜翻墙进入董民刚家中,脚踹卧室门,并将李某某和董民刚的衣服撕坏。经李某某劝说,拒不离开董民刚家中,继而又对董民刚长时间进行侮辱、恐吓、殴打,使用车钥匙戳扎董民刚,并多次声称“今天要整死你”。以上情况足以证明董民刚的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胁,处于现实的、紧迫的危险之下。
  “此外,董民刚持剪刀捅扎被害人的行为是对不法侵害行为的防御和反击,主观上是出于防卫的目的。刁某某在案发当晚多次有‘今天要整死你’的语言威胁,并且持车钥匙戳扎董民刚,致董满脸是血,董民刚当时对刁某某用什么工具对他实施暴力并不知晓,这些行为使得董民刚内心确信刁某某当晚就是要‘整死’他,其生命安全受到了威胁。董才拿起身边的剪刀刺扎刁某某,显然是出于防卫的目的。”温可红说。
  那么,董明刚的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呢?
  对此,温可红表示,从防卫行为上看,本案的证据足以表明董民刚对刁某某的惧怕程度,董民刚对刁某某的恐惧心理使得他根本不想实施防卫,其在逃出家门未果被刁某某拽住,又继续挨打的情况下,才随手拿起茶几上白天干活儿用的剪刀,与刁某某进行对打。在此时,刁某某的不法侵害并未结束,继续对董民刚打骂,董民刚仍然面临遭受刁某某戳扎的现实危险,不法侵害在持续。直到刁某某丧失侵害能力,董民刚也即刻停止防卫行为。因此,董民刚的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根据案发时现场环境,不能对董民刚防卫行为的强度过于苛求。从案发当时董民刚所处的境遇来看,刁某某的不法侵害行为对董民刚心理造成的高度恐惧、紧张,使得在案发当时的环境下,一般人都可能会作出董民刚同样的反应。董民刚作为一个社会的‘一般人’难以理性判断自身防御和反击行为的强度。法律不会强人所难,正当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应当以防卫人当时所处的环境去判断,而不是行为后的判断。”温可红说。
  “董民刚的行为是为了保护自己及家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必然反应。刁某某深夜强行非法侵入到董民刚家中,对董民刚及其妻子实施撕扯、殴打、辱骂等行为,董民刚及其家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董民刚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健康权,实施了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温可红说。
  基于上述理由,邢台市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认定董民刚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对董民刚作出不起诉决定。
  如今,董明刚已经回家,他在感激邢台市检察院的同时,也表示一定会珍惜这次机会,好好生活。
  司法人员办的不仅是案件,更是别人的人生。邢台市检察院办理的这起案件,生动诠释了这句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