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炮局”预审故事

-- 检察官·预审专家的深度对话
  在“老卢”的故事中,很多都与讯问有关。讯问室是他的战场,也是他的舞台。他用生活积累阅历,用体悟总结经验,所以这一次“篮球问供”,他又成功了。如何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检察人员对于侦查机关提供的供述如何审查自愿性,是实践中的两大难题,也是本文将要探讨的两个重点。


供述与讯问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情况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被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即通常所说的“口供”。司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查问案件事实的过程,被称为“讯问”。
  在所有的刑事证据种类中,口供的获取和审查最为复杂。一方面是因为口供完全是供述者的主观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保护自己,会在说与不说、说真说假、说多说少之间谨慎衡量。而讯问人员则要想方设法让对方放下戒备,讲出实情。另一方面,讯问人员有时需要认罪口供来进一步侦破案件,或者完善证据链条,使案件达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移送审查起诉标准。
  虽然实践办案中不以口供为中心,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但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自愿供述,将大大提高办案效率,为准确定罪量刑提供有益帮助。所以,“如何让犯罪嫌疑人作出自愿的认罪供述”,是每名办案人员都应该思考的课题。


自愿认罪供述的获取

  “篮球问供”的故事中,犯罪嫌疑人从最初“死活不承认自己杀人”的抵抗,到“敬礼叫班长”的服从,再到如同“竹筒倒豆子”般讲述整个犯罪经过,离不开老卢多年讯问经验的积累,也为我们提供了有益借鉴。一是“欲擒故纵”。面对不认罪的犯罪嫌疑人,开门见山地讯问案件事实容易让其始终保持抵抗姿态。如果聊些看似与案件无关的事情,则更容易缓和紧张的气氛,放松嫌疑人的警惕。二是“攻心为上”。每个人都有需求和弱点,如果能够加以利用,将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案例中,老卢观察到嫌疑人“白净净的不像是个没文化的粗野蛮人”,从而选择了“树威”的方式,顺利拿下了嫌疑人口供。三是“敲山震虎”。杀人碎尸的案犯,为什么在老卢面前全盘招供?一个字——“服。”从让嫌疑人敬礼喊“班长”,到专业篮球与业余篮球的探讨,再到向嫌疑人讲授左前锋战术,老卢的每一个行为都在建立自己与嫌疑人之间主导与被主导的关系,让嫌疑人信服,最终瓦解了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目的。
  老卢说:“问案子的功夫如同打仗攻一个山头一样。”讯问是办案人员与犯罪嫌疑人最直接的接触和较量,它从来不是一场纸上谈兵的游戏,而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讯问技巧是战术,讯问人员则是这场战斗能否成功的核心。
  实践中,讯问是困扰很多年轻办案人员的难题。他们有扎实的理论功底,熟悉法律的每一条规定,却书卷气有余,烟火气不足。讯问能力的养成非一日之功,需要长期的训练和体悟,而书本文章、他人经验、经典案例等,都可以成为获取提高的知识来源。司法人员不仅要有良好的法律功底和专业水平,也要注意从日常生活中积累经验、拓宽知识覆盖面,并在实践中融会贯通。


认罪供述的审查

  作为公诉人,不仅要具备使犯罪嫌疑人自愿作出认罪供述的能力,更要有审查证据的能力。面对侦查机关提供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尤其是认罪供述,检察人员要善于发现其中的问题,准确地判断、采纳证据。
  (一)供述的法定要求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供述的证据能力、审查标准进行了多方面的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0日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80条,要求从讯问时间、地点、形式、在场人员等七个方面,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在所有的审查要求中,“有无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供述的情形”最难发现,是审查供述的重点。
  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刑诉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实施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又作出补充规定:“其他方法是指违法程度和对犯罪嫌疑人的强迫程度与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威胁相当而迫使其违背意愿供述的方法。”
  目前,部分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方式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虽然尚未达到“应当予以排除”的程度,但鉴于供述者受到了外界的压力,供述内容为虚假的可能性较大,也应当引起审查者的注意。
  (二)认罪供述的审查途径
  一是主动联系讯问人员,了解讯问的背景和经过,是否有未在讯问笔录中体现的因素使得犯罪嫌疑人认罪。二是观看讯问的录音录像,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在何种情形下作出的有罪供述,彼时是否存在受强迫的因素。三是结合犯罪嫌疑人前后多次的供述及在不同刑事诉讼阶段的供述,综合判断嫌疑人供述的自愿性。讯问活动中的强迫性多来自讯问人员。四是注意对全案证据的审查,包括事实证据和程序证据,判断能否与嫌疑人供述吻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陈年案件的今日反思

  “篮球问供”的案件发生在上世纪80年代初,30多年过去,我国的法治理念和执法方式都有了很大进步。以今日司法工作者的视角去看这个故事,除了精彩的讯问以外,有几个执法过程中的问题也需要我们思考。
  (一)搜查
  案例中,侦查人员在接到群众举报后,趁男子不在家进屋密搜,发现褥子上的血迹已经干涸,从而确信犯罪嫌疑人就是杀人凶手。在那个时代,公民的隐私权和正当程序意识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但是,1979年刑事诉讼法就有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第81条),“在搜查的时候,应当由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第82条)。刑事诉讼法虽几经修改,这两条规定却一直保留至今。无论是搜查还是取证,司法人员均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开展,否则不仅收集的证据可能因程序违法被排除适用,司法工作人员也有可能因为违法办案而承担责任。
  (二)执法规范
  执法规范化建设是近年来在司法机关内部开展的一项专项行动,旨在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提升规范执法水平、增强执法公信力,不仅规范司法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更重要的是在司法队伍中树立起规范执法的理念。
  老卢在开始这场讯问时,作出一副平静和不在乎的样子,故意慢条斯理地讯问。这是他使用的讯问技巧,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值得肯定。不过在规范执法的要求下,“把俩大脚丫子放在预审台上晃悠”的行为便稍显不妥。今天,“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成为贯穿于刑事活动始终的基本原则,我们尊重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内的每一位公民的人格尊严。以人为鉴,可以明得失;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以案例为鉴,我们看到了讯问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地位,学习了优秀侦查人员的讯问技巧,也在耳旁响起了警钟。“篮球问供”的故事虽然结束了,但新时期的法治故事还需要我们去认真书写。
  (未完待续 本文略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