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在学校受到伤害,责任由谁承担?

编辑同志:

我儿子今年7岁,上小学二年级。前几天在学校操场玩耍时,被三年级的两个孩子撞倒,造成手臂骨折。对此,学校拒不承担责任,称其已经事先向家长寄送了安全告知书。但是据我们了解,学生们活动时并没有安全保障措施,在场的老师也很少,由孩子们自由活动。请问:此次事件中,学校该不该承担责任?其他两个孩子该不该承担责任?

河南濮阳 张鑫


张鑫读者: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学校虽提供了安全告知书,但并不能免除其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且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儿童,学校应尽谨慎的安全管理义务。若学校无法提供针对该项活动开展所做的预案、避免安全事故发生所采取的措施及事故发生时有老师在场,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那么应当对本次事件承担主要责任。您儿子受到伤害是因为另外两个学生的追逐打闹行为直接导致,与受到伤害的后果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所以也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建议您以学校、另外两个学生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若学校有监控录像等证据,建议尽早进行取证予以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