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份有效遗嘱,该以哪份为准?

编辑同志:

  2001年,父亲不幸出车祸去世,剩下母亲一人生活。2017年,母亲患肝癌住院,我一直照顾她。母亲决定写一份遗嘱,将房产留给我,但此时母亲无法写字。于是,我请律师现场见证并制作了一份代书遗嘱,指定房产由我一人继承。2018年年初,母亲去世后,哥哥拿出母亲2005年书写的一份遗嘱。请问:两份遗嘱该以哪份为准?我又能得到多少房产份额呢?

哈尔滨 王锌


王锌读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在两份遗嘱均有效、且没有公正遗嘱的前提下,应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即以您手中的遗嘱为准。另外,该房产是您父母共有财产,在您父亲去世时,并未留有遗嘱,所以您与哥哥、母亲各继承您父亲二分之一房产的三分之一份额,即房产的六分之一份额。也就是说,在您母亲去世时,她只有权处分该房产的三分之二的份额,因此您一共能够取得该房产的六分之五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