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化解涉警舆情的利器?

  舆情管理是现代政府最为关切的领域,它关系到执政基础是否稳固、社会是否能长治久安。令人担忧且深切关注的舆情几乎均涉警,原因在于民众容易将一切危机均归责于警务管控不力。一旦出现治安、刑事等方面的问题,老百姓第一时间想到的是警察的缺位。所以,几乎所有的舆情最终都可能与警方监管相关,舆情的风口浪尖上,警方通常都难以悄然脱身。移动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技术应用范围的全面扩张以及新媒体形式日趋多元化,使民意表达拥有了更加广泛的媒介,同时也造成了当前涉警舆情形势愈加复杂。这种现象在融媒体日渐成型、日趋发达的我国表现得更为明显。如果公安机关的权威声明及表率行为缺失,会对政府的公信力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涉警舆情的应对:以两起正当防卫案为例

  以学界关注的两起正当防卫案为例,于欢案和于海明案均掀起了涉警舆情,然而,由于应对的差异,聊城警方与昆山警方的遭遇也有着巨大的区别。
  聊城警方在于欢案发后遭遇了重大的舆情危机。聊城于欢案出警民警朱秀明等被聊城市纪委、市监察委责成冠县纪委、县监察委立案审查,最终山东省检察院发布公告,认定其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决定对朱秀明等人不予以刑事立案。但是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在舆论上,聊城警方一度陷入被动,出警不力、要求严肃处理的网络舆论不绝于耳。在当地所有的公权力机构中,聊城公安无疑在舆论上是最为被动的。为此,后续相关领导及二十余名民警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理或牵连,相关信访问题一直在持续。
  相反,昆山警方在遇到同样的舆情时则应对及时,赢得了社会广泛赞誉。在舆情发生时,江苏省公安厅就第一时间派人支援。8月27日发案,9月1日昆山市公安局便作出通报,对案件调查处理的情况作了非常精细、确切的公开。其中包括时间、地点、涉案人、伤情、案件起因、案件经过、案件后果。对于社会广泛关注的于海明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刘海龙是不是“天安社”成员、是否涉黑、是否见义勇为等舆情关注点均予以公报,没有作任何保留及过于抽象性概括,第一时间消除了各方面的猜忌和疑虑。
  由此可见,精准、专业、及时的警务公开是化解涉警舆情的利器。一是必须精准,要对事实作客观的描述,不可以用大话、套话、空话搪塞,否则容易引起老百姓反感和怀疑;二是必须专业,要通过相关司法执法部门给出最为专业解答,对于案件定性作出客观、中肯的认定;三是必须及时,正义应当是以看得见的方式及时地予以实现。正所谓迟来的正义系非正义,出警要快、准、狠。如果办案确实不规范,要实事求是承认错误,及时处理,切莫等到舆论发酵到一定程度才予以处理。
  

警务公开的挑战

  警务公开对于涉警舆情的化解至关重要。然而,毋庸置疑,当前我国的警务公开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社会舆论引导的参与主体更加广泛,警务公开的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
  在当前信息化、动态化社会条件下,公安机关的各项工作都处在“聚光灯”“放大镜”下,一项工作的失误就可能引发公众“晕轮效应”,从而影响公安队伍以及党政机关的形象。警务信息公开建设至今已十余年,但是监督机制和管理机制设计并不严格,一直未能建立科学、高效的管理和考核机制,民警实际工作中缺乏指导依据,有时也会导致过分的自由裁量权。目前,对警务信息公开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人民警察法和公务员法。但是针对警务信息公开工作却并没有相关细则,容易使警务信息公开过程中出现漏洞。目前,大多社会媒体和公众对警务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实施标准和信息公开范围并不明确,对警务信息公开的理解不够全面,同时普遍带有一种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片面认识,认为公安“事事都得管”“事事都得落实”“不分主次地都得管到位”,故对警务公开也存在不适当的认识。
  社会舆论引导的时空领域更加拓展,警务公开范围有限。
  当前,社会舆论在时空领域上呈现出一系列新特点:从时间上看,全年365天、全天24小时“不打烊”“不眨眼”,任何时间都可能形成热点话题和焦点舆论;从空间上看,境内境外、虚拟现实,空间界限日渐模糊;从领域上看,关注范围无所不包,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领域成为新热点,民主法治、权利权益、公平正义等成为高频词;从渠道上看,不再以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为主渠道,随着新媒体的出现、融媒体环境的形成,互联网对舆论环境进行再造与重构,并已成为舆论主战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均要公开。公安机关当然属于行政机关,但也具有刑事执法的职能。容易引起舆情的敏感刑事案件是否应当公开呢?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明确:“公安机关履行刑事司法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党务信息,以及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进行法律政策咨询,或者要求确认相关行为、文件的合法性的,不属于政府信息。”将刑事执法的警务信息完全排除在政府信息公开的适用范围之外,似与民意背道而驰。公安机关在刑事等领域执法过程中究竟应当在多大程度上公开案情,以飨民意,充满了诸多争议。
  社会舆论引导的现实敏感性更加凸显,警务公开主动性不足。
  随着公众的参与意识、监督意识、民主权利意识逐渐增强,传统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方式已经无法满足公众的需求,加上当前社会矛盾的增多、部分媒体的炒作,导致公众的“感官”越来越敏锐,“神经”也越来越敏感,一个小小的事件都可能引发舆论热点。在一些事件中,往往等到舆情反映强烈的时候,公安机关才被迫进行舆情引导,反应较为滞后。有的业务警种甚至人为设置信息壁垒,过分强调本警种的发布平台和渠道建设,缺乏平台共建、信息共享的意识,导致丧失舆情控制和引导的最佳时机。涉警舆情引导工作不再是单向反馈、单向输出,而变成一个双向输出、交替往复、互相影响的过程,并且在方式方法、词语选择等方面的要求也是越来越高。一个环节没做好、一句话没说好、一个细节没注意,就可能横生枝节、导致舆论引导的效果大打折扣。


“融媒体”时代的警务公开考评

  进入融媒体时代,面对具有突发性和影响广泛性的网络危机,警务公开面临的挑战更加严峻。融媒体是指创新采编和传播手法,一次采集内容,实现人力、内容、宣传等资源融通,利用互联网载体整合传统媒体(纸质、广播、电视、户外媒体)和新媒体(网络、手机媒体),实现多元传播的新型媒体。在融媒体时代,虽然存在互联网的虚拟性对“社会孤立的恐惧”的挑战、信息传播的快捷性对媒介控制的挑战、“意见气候”的转换对权威意见的挑战等等,但不可否认的是,以上两起事件在网络传播中,仍然存在着“沉默的螺旋”现象。舆论的形成并非基于社会公众完全理性思考和讨论的结果,往往是在“意见环境”的压力下,民众对于优势意见采取趋同性认可的产物。
  随着《互联网安全法》正式生效,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互联网+公安警务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出台,融媒体在现代法治建设中发挥的作用愈发重要。在技术和形式上主动打造融媒体环境,是警务公开与时俱进的应有之义。我国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加强警务公开内容建设,实现传统新闻媒体和互联网新闻媒体的深度融合,将公安机关的职责和工作流程,以及与警察权能有关的警务信息予以公开;不断创新公开形式,丰富公开渠道,拓宽公开外延,切实加强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和热点回应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随着公众一体化、一站式公共服务需求的大量增加,多平台联合、跨平台整合的综合性警务服务将是大势所趋。从当前我国网络警务公开的实践应用来看,公安机关网站正处于转型期,警务微博、警务微信、警务客户端等警务新媒体应用迅速发展,“两微一端一网站”的兼具多种功能的新型智能化电子警务公开服务平台已渐趋成型,不同形态媒介之间的互换性和互联性进一步加强。当前警务公开的考评机制,应围绕切实提高警务融媒体的服务质量、持续地以吸引公众关注为目标做文章。应采用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全面考核与专项考核相结合、单位自查与部门考核相结合、定性评价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建立以激励为导向的考评机制。对警务公开的考核建立在对警务融媒体运营团队激励的基础上,通过适当的奖励和鼓励增强团队的凝聚力,激发成员的干劲,从而达到进一步完善警务融媒体服务的目的。
  2.加强质化指标的考核。考核时不仅要将用户增长率、点赞数(点击量)、平均转发率、平均评论数等能够反映出警务融媒体发展态势的量化指标作为考核标准,同时也要将质化标准引入其中,警务融媒体内容质量的高低、服务效果的大小和互动效果的好坏都应当纳入到考核的范围。
  3.动态考核、综合评估。建立考核机制需要有整体意识和局部意识,对其考核不仅要考量其总体情况,同时还要考量其动态变化,以便得到更为客观全面准确的结果。此外,要注意各级别公安机关和警种账号之间的整体布局和关联评估,以促进警务融媒体的协同关联和整体发展。
  近来,笔者参加了一些公安机关舆情应对的讨论会议,发现公安机关的警务公开及舆情应对的研究和实务技战术都在提高,一批舆情应对人才也在宣传及新闻领域悄然成长,相关的评价机制也日臻完善。这些现象令人欣喜,在警务公开的提倡过程中,公安机关也开始积极拥抱舆情,甚至运用好舆情,起到良好的正向宣传效果!公安机关有了一些自己的自媒体大V和舆情分析师。相信我国的警务公开将会做得越来越好,考评机制越来越合理,舆情应对及社会治理的成效也会越来越显著!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文章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刑事司法业务考评对程序性法律后果的冲击与反制研究”(14CFX068)阶段性成果)
● 责任编辑:崔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