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爱织“网”》系列报道之五

支持体系:遵循客观规律 ​

-- ——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的理论、实践与方向
  社会支持体系的完善,是衡量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科学性的重要指标,是未成年人保护与犯罪预防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特征。
  完善司法制度、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遵循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发展完善未成年人司法,既要尊重司法规律的一般性,也要看到未成年人规律的特殊性。


少年司法 关注“特殊性”

  为从更长远地防卫社会和保护社会利益,未成年人司法关注的是行为人而不是行为,关注的是行为人的回归而不是对行为的惩罚。办理成年人案件的司法人员从某种意义上讲可以只审查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但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司法人员不能只审查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必需适用特殊的程序,涉及社会调查、心理干预、人格甄别、行为矫正、社会观护、技能培训、监督考察帮教等工作。
  可见,未成年人司法不仅是中国特色权威公正高效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而且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与犯罪预防治理工作的重要环节,这就决定了未成年人司法具有鲜明的双重属性,既是司法活动,又是社会工作;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包括司法工作和社会工作两部分;评价未成年人案件的办理质量,更强调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未成年人司法需要社会支持体系,没有社会支持体系就不会有未成年人司法。
  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实践的发展,就是社会支持体系不断健全完善的历程。以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的发源地上海为例,其未检工作社会支持体系探索至今已有26年。
  1993年,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首创观护员制度,聘任机关干部、青保老师和志愿者等,在诉讼过程中配合检察机关对涉嫌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开展行为矫治、价值观纠偏等教育挽救工作,并于1995年与区社会福利院建立了全国首个观护基地,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观护帮教,并提供社会实践、公益劳动等机会。2010年,上海检察机关全面建成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观护体系。2011年以来,共对5133名涉罪未成年人开展观护帮教,其中99.4%的涉罪未成年人没有脱保或者重新犯罪,顺利回归社会。
  地方探索实实在在的效果推动了全国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顶层设计的进一步发展。2012年,全国第一次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会议提出要大力促进政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和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化帮教预防体系建设。2015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提出,建立检察机关内部保护未成年人联动机制,推动完善政法机关衔接配合以及与政府部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跨部门合作机制,推动建立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借助社会专业力量的长效机制。
  2016年,全国未检工作30年座谈会系统提出要大力推进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建设的发展思路,把未检社会化建设放在和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同等重要的位置来谋划和推进。2018年2月,最高检与团中央签订了《关于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的合作框架协议》,标志着未检社会支持体系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近期,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最高检和团中央联合下发通知,开展社会支持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探索建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的路径和机制,实现未成年人案件专业化办案与社会化保护配合衔接,争取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


立足国情 塑造大格局

  立足国情和现实需要,我国未成年人司法支持体系应当塑造大格局,朝着法治化和多元化方向发展。
  大格局,就是应当将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建设纳入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这为新时代我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指明了发展方向。
  由于未成年人司法和犯罪预防是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基础性工作,同样应当坚持这一大方向,融入这一大格局。建设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应当主动对接现有的治理平台,在现有的治理体制和机制中孵化和培育,实现融合发展。
  比如,当前我国在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中,正在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完全可以借势而为,依托街道(乡镇)综合服务中心和城乡社区服务站等设施,建立社区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重点培育为儿童、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社区矫正未成年人员、刑满释放未成年人员等特定群体服务的社区社会组织,为他们提供组织运作、活动场地、活动经费、人才队伍等方面支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设立项目资金、补贴活动经费等措施,加大对这类社会组织扶持力度。


发展方向 法治与多元

  法治化,是指将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司法纳入法治轨道,明确社工组织、观护基地等社会力量的参与方式、服务流程、质量标准、效果评估、责任承担等内容。当前,由于法律法规缺位,导致社工、观护基地等地位、工作性质、效力不明,工作质量参差不齐,影响了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作用的发挥。
  首先,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时,应当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社会工作机构、未成年人社会观护机构等组织是未成年人保护与犯罪预防的重要力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相关群众性团体应当结合自身工作职能,培育和发展多种类型的未成年人社会工作机构和社会观护机构,鼓励、引导、规范和监督他们依法参与未成年人保护与预防犯罪的工作。
  其次,明确一系列具体的工作规范。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有关部门提出的工作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化运作等方式,向相关未成年人提供亲职教育、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技能培训、困难救助等专业服务,并协助开展观护帮教、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社会调查、司法救助、社会救助、临时安置等工作,同时做好跟踪督导、质量评估、总结归档等工作。
多元化,是指社会支持体系应当结合当地的实际与需求、发展程度实现多模式、多形式发展,做到因地制宜。
  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文化都有差异,因此,要根据当地的经济、文化等具体条件,来推动社会支持体系的建设。并且,应根据涉案未成年人的兴趣爱好,为其提供多元化的观护、帮助,对他们进行心理疏导、生活指导、技能培训等,提升其满足自身生活需求的能力,为他们顺利回归社会奠定基础。
  比如,就帮教专业性而言,北京、上海等地方借助专业社工机构,对罪错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实现了全覆盖,司法社工的介入,推动帮教考察工作更加到位有效,为更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创造了条件。
  但是,也必须认识到,未成年人司法社工力量分布不均,整体上总量不足。在这种大的形势难以短时间内改变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加强与共青团、关工委等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组织的联系与衔接,邀请热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干部群众、“五老”(老党员、老专家、老教师、老战士、老模范),利用爱心企业、社区服务站等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帮教和犯罪预防工作,共同构筑未成年人犯罪的综合防控和教育挽救体系。
  以河南省新乡市检察院为例,其牵头联合13家单位,建立“小荷青少年维权中心”,构建起司法机关、职能部门、社会组织及公益组织规范有序、共同参与的全面、全程、全方位的工作模式。
  再比如,就观护模式而言,上海市各区检察院发挥区域资源优势,打造各具特色的观护模式。闵行区检察院形成了“一站一基地”的“全覆盖、精准化、人性化、共享化”观护模式;嘉定区检察院依托区内大型国企、专门学校、来沪人员聚居乡村、新型社区等建立观护基地,采用师徒带教、同乡帮教等不同形式,实现“立体化、全程化”观护;长宁区检察院推动建立了区政府专款支持的未成年人阳光基地;虹口区检察院联合富大集团建立的观护基地升级为市级示范基地。
  总之,社会支持体系不完善已经严重制约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发展。针对这一薄弱环节,应当立足我国国情,解决我国问题,构建未成年人司法中国模式。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北京师范大学博士后、法学博士)
● 责任编辑:刘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