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炮局”预审故事 ​

-- 检察官·预审专家的深度对话

翻供的应对方法和措施

  (一)如何应对审查起诉阶段的翻供
  1.有理翻供与无理翻供
  所谓的有理翻供或者无理翻供都是针对翻供原因而言,即是否说明导致翻供的理由。例如实践中,翻供常常以侦查人员对其刑讯逼供或者指供、诱供为理由,如果不能提供刑讯逼供的具体线索或者初步证据,那么就属于无理翻供。在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无法提出具体违法取证线索,或经过分析认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辩解明显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我们应当通过两个方面开展工作来彻底解决翻供的影响:一是证明取证行为的合法性;二是证明被告人有罪供述的客观真实性。
  预审故事中第一个翻供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提出是侦查人员诱供产生了有罪供述。刑事诉讼的讯问过程有时常被称为“密室讯问”,办案人员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之间直接对立的格局,因没有其他监督势力的介入,很容易引发人们的“刑讯猜想”。我们应当看到,诱供并不是排除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法定理由,只有刑讯逼供才是。同时,我们不能否认,诱供会对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的证明力产生影响。因此,需要能够监督办案人员的第三种力量监督讯问过程,但是由于侦查行为的秘密性,引入中立的机器监督最为适宜——同步录音录像。同步录音录像在某种程度上还能起到固定证据、防止翻供的作用,不但证明取证行为的合法性,还可以证明言辞证据的真实性。但是司法实务中,由于受到技术水平、司法理念、诉讼成本等方面的影响,讯问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并没有覆盖所有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自侦的职务犯罪案件已经实现了全程录音录像,但普通刑事案件中只有一部分能做到。此外,实务中录音录像还存在诸多瑕疵,例如提问方法不当、笔录与录音不一致、选择性录音录像、讯问录像质量较差等问题,导致无法作为证据使用。
  如果没有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明取证行为合法的证据材料,我们只有在证据之间做横向和纵向对比来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横向是指时间轴上的对比,即不同时间段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内容变化的曲线及辩解的原因。如果犯罪嫌疑人在不同阶段或者不同工作人员讯问时均回答了同样的问题,那么诱供的辩解就容易被驳倒。纵向是指不同证据材料之间的互相证明和印证,即在案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侦查笔录、鉴定意见以及在案其他言辞证据的对比。如果有其他在案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同样可以定罪量刑。
  在这里要特别说明的是,在横向对比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供述的稳定性和一致性,是部分采纳了英美法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规定:稀释原则。不同阶段或者同一阶段的工作人员的出现以及充分的权利介绍就是介入因素,如果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此情况下又作出有罪供述,其供述和辩解虽然和之前内容没有区别,但是新的言辞证据重新具备了证据能力。根据2017年6月20日出台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司法解释的方式赋予新的言辞证据以证据能力。
  说完了无理翻供,再来看看如果真的出现有理翻供该怎么办。有理翻供主要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并提供了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经过审查可以认定有刑讯逼供或者其他非法取证行为,或者不能排除这种可能性。对提供了线索或者证据材料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承办人主要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予以证明,可以出示讯问笔录和提押证、体检记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材料以及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录音录像,提请法庭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同监室人员)出庭作证。
  有理翻供需要区分几种情况:一是刑讯逼供获得的有罪供述是真实的,只是证据取得的形式不合法;二是刑讯逼供获得的有罪供述是虚假的,从形式到内容都不真实。第一种情形如果有其他证据材料予以佐证,同样可以定罪量刑,但是应当以零口供定罪的证据标准严格审查。第二种情形属于冤错案的范畴,除了要作无罪处理外,还应当追究司法办案人员的责任。此外,不能排除非法方式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因此,如果出现有理翻供排除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承办人还是应当继续调查取证,及时调整指控证据体系,继续指控犯罪而不要急于撤回起诉或者消极等待无罪判决。
  2.矛盾口供与新事实、新理由
  有的翻供不是推翻原有供述,而是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解释性描述(也可以归类为广义上的辩解):有的会造成矛盾口供,有的则引发新事实和理由。虽然没有刑讯逼供等法定的非法证据排除理由,但是由于对涉案事实有了多种描述,常常会给案件审查工作带来更大的麻烦,案情由此变得扑朔迷离,增加了指控犯罪的难度。
  对此种情形,最直接的方法就是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直接指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翻供或者辩解中不能自圆其说的部分。这就要求办案人员高度重视取证细节,注重笔录细节、科学规律和生活常识以及嫌疑人的语言和生活习惯;注重特征性证据的收集,尤其是先供后证的案件,证据细节最有说服力;后续取证工作及时周密,例如相应的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起获赃证物等工作都要及时开展,固定证据。
  (二)如何应对庭审阶段的翻供
  前述都是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出现的翻供,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逐步深入,庭审越来越实质化,直接言辞原则也得到充分应用,法官对被告人当庭的供述和辩解比以往更加重视。例如《蹊跷翻供》的第二个小故事中被告人当庭翻供,预审员再次讯问才发现是被告人看人下菜碟,觉得女法官年轻好糊弄而翻供。今后这种当庭翻供会越来越多,被告人和辩护人在庭审中拥有更多的发言权,还会出现各种突发状况,例如突然说出了之前供述中没有提到的情节或者细节,而这一情节对案件的定罪量刑有一定影响。
  对于庭审中翻供应当秉承的原则是:查明真相,实事求是。首先,申请休庭。出现突发状况时申请休庭是第一选择,公诉人受检察机关委托代表国家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指控行为的严肃性、国家代表性都要求公诉人在法庭上的任何反应或回应都是审慎和严肃的,如果短时间内不能应对,暂时休庭可以争取时间,防止仓促决定尤其是越权或者错误决定。其次,应当尽快调查取证。被告人当庭的翻供,要审查翻供的理由,如果是之前供述时没有问到的细节,那么就尽快核实清楚;如果是被告人在法庭环境下,思想意识出现了变化,那么需要审查翻供后供述和辩解的真伪。第三,重新调整指控犯罪的证据体系支持公诉。针对之前调查核实的情况,重新对在案证据进行梳理,重新组织证据链条,丰富出庭预案,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状况,牢牢把握指控犯罪的主动权。最后,等待法院判决,审查后决定是否抗诉。
  当前正在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将办案权限和责任都进行了合理的调整和配置,谁办案、谁决策、谁负责。司法责任终身制之后,司法办案人员有更大的决定权,但也更加谨慎认真地处理每一起案件。随着各司法部门执法规范化教育的深入开展,法律规定办案流程的严肃执行,刑讯逼供或者指供诱供导致翻供的情况可能越来越少,但还会有其他原因导致翻供,例如未详细阅读笔录、回忆不准确、对讯问理解错误等,又如顶罪后反悔、宣称患有精神疾病等。翻供的理由千变万化,承办人只要秉承客观理性的办案态度,严格审查分析每一份在案证据,不断提升指控犯罪的能力和水平,一定能保障好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护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好社会的公平正义。
  (未完待续 本文略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