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为法官:是要求还是追求?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律师成为法官也开始作为司法改革的重大举措不断加快。
  目前,从律师中选任法官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所有的法官都从律师中产生,从事律师职业是担任法官的前置条件;另一种是按照一定条件选拔律师进入法院担任法官,法院中只有部分法官来源于律师。
  英美法系国家基本上沿用第一种形式,而且历史比较悠久,英国、美国、新加坡等国家的法官都要求有律师执业经历。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则采用第二种形式,日本、韩国、比利时等国家的法官可以从检察官、律师、法学教授中选任,德国和法国虽不直接从律师中遴选法官,但要求法官上岗前必须在律师事务所实习。
  在我国,高校毕业生通过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进入法院工作,由书记员至助理审判员,或直接担任助理审判员,由助理审判员升任审判员(法官),这种内部产生的方式是法官的主要来源,也有部分法官从其他机关调任和军队转业而来。我国的法官不需要律师执业经历,也不要求在律师事务所实习。
  2014年10月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增设了我国法官的产生方式,该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这项决定对推动我国律师成为法官构建真正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也为律师进入法官队伍提供了最高政策依据。
  2016年3月2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召开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的意见》《关于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的意见》,对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予以落地实施。
  2016年6月2日,中央办公厅印发《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明确了律师和法学专家参加公开选拔的标准和不得参加选拔的七种情形,规定了以考核审查为基本方式的选拔方法及确定职级和待遇的原则。
  在中央政策正式颁布之前,已经有律师进入法院的零星实践。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00年就开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法官,2011年从律师中选调法官,2013年面向专家学者、律师、党政机关从事法律的工作人员公开选拔法官。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卫兵、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贾清林,就是通过这种方式成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公布后,上海率先试点,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商建刚,于2015年7月被任命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三级高级法官,是地方法院从律师中遴选法官的首次尝试。随后,广东、江苏、浙江等地法院也面向检察官、律师、法学教授公开选拔法官,律师变法官成为热议的话题。


从上而下的中央政策:是要求更是需求

  关于律师类法官遴选与管理的具体规定,迄今为止最高级别的指引性文件是中央办公厅2016年6月2日印发的《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下称《选拔办法》),各地法院从律师中遴选法官均以该办法为依据。
  根据《选拔办法》的规定,参加公开选拔的律师应当具备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的任职基本条件并符合以下要求:(一)拥护党的领导,忠于宪法法律;(二)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法治信仰、良好的职业操守;(三)具有独立办案能力,执业经验丰富,或者通晓境外法律制度并具有成功处理国际法律事务的经验,或者精通某些特殊专业领域的法律实务;(四)实际执业不少于五年,从业声誉良好。《选拔办法》同时规定,律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选拔:(一)被刑事处罚或者因违法违纪被辞退、开除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二)有妨害司法公正行为的;(三)因违反职业道德、学术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惩戒、处罚的;(四)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五)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六)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的其他情形。
  根据以上规定,律师类法官须满足一定的政治条件和道德水准且不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违反道德及配偶子女移民的情形,执业年限应不少于五年,拥有办案能力、执业经验和专业能力,年龄和学历则并无要求,亦无退出机制。《选拔办法》虽然没有直接规定律师类法官的身份,但从具备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的任职基本条件这一标准,可以推定律师类法官的身份定位应为公务员。


从高层到基层的法院实践:是需求更是追求

  查询法院的公告,不难发现,法院系统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时,均要求律师必须具备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的任职基本条件,以及满足《选拔办法》规定的政治条件、道德水准、办案能力且不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违反道德及配偶子女移民的情形,此为选拔条件的共性。在执业年限、学历、年龄等方面,则各有标准。
  (一)最高人民法院的选拔条件
  以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和2018年面向社会公开选拔法官为例。
  2013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面向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专家学者、律师、党政机关从事法律工作人员公开选拔高层次审判人才,要求参加副庭(局)长选拔的律师应具有相关执业经历满15年,参加处长、正处职选拔的律师应具有相关执业经历满10年;应具有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含法律硕士);参加局级干部选拔的不超过50周岁,参加处级干部选拔的不超过45周岁。
  2018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面向专家学者、律师、专利代理人等专利等知识产权领域相关专业人员公开选拔知识产权法庭高级法官,要求律师具有专利等知识产权诉讼相关实际从业经历10年以上,具有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含法律硕士),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二)各地法院的选拔条件
  2017年1月1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面向本省的执业律师、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专家学者、党政机关从事法律工作人员(不含法院、检察院)公开选拔法官,要求律师的执业年限在7年以上,具有全日制大学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年龄不超过45周岁。
  2017年2月2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面向本市律师和法学专家公开选任法官,要求律师具有本市户籍,报名选任三级高级法官的,在本市实际执业不少于11年,报名选任四级高级法官的,在本市实际执业不少于9年;具有全日制大学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50周岁。
  2018年9月29日,江苏省法院系统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法官,要求律师实际执业年限不少于7年,具有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的可分别缩短一年、两年执业年限,具有全日制大学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年龄不超过45周岁。
  2019年1月3日,浙江法院系统面向全国律师和法学专家公开选拔法官,要求报名选任一级法官的律师:硕士研究生毕业实际执业7年以上,博士研究生毕业实际执业5年以上,报名选任四级高级法官的律师:硕士研究生毕业实际执业8年以上,博士研究生毕业实际执业6年以上;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法律专业研究生以上学历、硕士以上学位,年龄不超过42周岁。
  综上,对于律师类法官的执业年限,最高人民法院要求10年以上,地方法院的要求大多不到10年;教育学历,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拥有硕士以上学位,地方法院大多要求拥有学士学位即可;年龄,一般要求不超过45周岁或者50周岁;律师类法官进入公务员序列,按套入的级别享受相应的公务员待遇,未规定退出机制。


从人手到人才的对策思考:是追求更是渴求

  我国法院目前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现象,尤其发达地区的法院,法官办案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从律师中选拔优秀人才补充到法官队伍,参与审判工作,缓解法院人手不足的状况,不失为一种解决问题的良策,也可加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融通。
  律师是这样的群体——受过高等教育,通过司法考试,拥有一定的法学理论功底;作为法律执业工作者,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担任非诉项目的法律顾问,接触经济生活的各类业态,亲历诉讼产生的背景,担任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切身体会庭审的重要性和让当事人充分表达意见的必要性,洞察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陈述事实和举证质证方面的倾向;作为民间自由职业者,与当事人直接打交道,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对社会民情有深刻的体会,对法治有直观的感受,视野开阔、思维灵活;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链条中最弱势的一环,具有有较强的心理承受能力。由此等特质的人群担任法官,对于换位思考,客观、全面、立体、深入地看待各方当事人的诉求,在法庭上充分尊重当事人及代理人的发言权,让参与庭审的各方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避免庭审流于形式,保障审判的公平公正,应该有所裨益。
  (一)律师类法官不必成为公务员
  律师类法官目前的身份定位应该是公务员,除调动和退休外,没有退出机制,这种安排也许是考虑给律师类法官以稳定的经济保障。
回顾我国律师的定位,1994年之前,律师事务所均为司法局下属的事业单位,称为国办所,律师的身份为国家干部,也就是今天的公务员。1994年开始对律师体制进行改革,律师辞去公职,创办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从体制内走向体制外,从国家法律工作者转变为社会法律工作者,国办所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25年来,律师在体制外从事法律服务,没有经济保障,没有财政支持,在心灵自由与思维创新的推动下,遵循着丛林法则谋生计奔发展,努力拼搏奋进,汲取新知识,研读新法规,锻炼口才思维,学习庭审技巧,掌握谈判方略,将自己锻造成三头六臂的法律全才,在一个不受尊敬且竞争激烈的行业中谋求一份体面的生活。
  可以说,正是体制外自由、竞争、无保障的艰辛环境,造就了功力深厚、心理强大的优秀律师。如今,将优秀的律师招入法院,重回公务员队伍,在行政体制管理下过上安稳的生活,久而久之,律师特有的思维与冲劲或许会逐渐消磨,律师类法官的优势也将不复存在。
  通常来说,执业15年以上的资深律师,大都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基本上实现了衣食无忧,可以选择工作,相对比较自由。资深律师从自由的高收入行业转入每日坐班且收入可能低于原职业的行业,出发点一般不会是出于物质方面的考量,更多是追求法官这份职业的荣誉感和使命感以及运用知识与经验行使审判权的成就感,公务员身份并不是这类律师特别看重的。
  再看法院的现状,在司法体制改革的浪潮下,我国法院实行员额制,至2017年6月,法官员额制改革基本完成。
  由于员额有限,原有的法官中只有部分成为员额制法官,未入额的作为法官助理等待空出来的员额。在员额紧张的情况下,律师类法官占用宝贵的员额指标且享有较高的职级,有可能造成律师与法官抢员额争级别的现象,在原有法官中造成不平衡,影响律师担任法官的效果。
  法院从律师中选拔法官的初衷,可能有两点考量。一方面,可以增加法官数量,缓解人手不足的境况,但在员额制的背景下,尚有相当数量的法官未入额,如果从补充法官数量的角度,从律师中选拔法官的必要性好像并不是太强。另一方面,从遴选标准来看,法院非常注重律师类法官的质量。因此,律师进入法院,重心应该不在于对法官数量的补充,而是在于对审判质量的提升。
  有鉴于此,律师类法官的定位应该是至少在一个专业领域中有一定建树的高端人才,律师拥有法官没有或者不足的技能与经验,担任法官才有意义。
  既然从律师中选拔法官的出发点是为了更好的审判效果,而不是增加公务员的数量,那么给予律师类法官以公务员身份,就不一定是必须的了,至于律师类法官的经济保障,可以用合同的方式实现。将律师类法官实行单独序列,不纳入公务员编制,不设定行政级别,不占用法院的员额,作为职业法官,实行合同制,在职及退休后的待遇由合同约定,采用高标准,同时设置退出机制,律师类法官可自由退出。这种定位在法院人事管理方面只做增量不动存量,有利于律师类法官保持原有的优势,不受行政束缚,专注审判业务,更好地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目标。
  (二)律师类法官应具备较高的执业年限、年龄和学历
  目前对于律师类法官的执业年限,地方法院最低要求为不少于5年,最高要求为不少于11年;对于年龄,最低要求为不超过50岁,最高要求为不超过42岁;学历要求一般为大学本科,也有要求硕士、博士的。
  律师类法官作为优秀成熟且能力不低于法官平均水平的高端人才被引进法院,其使命不是到法院去学习培训,而是承担疑难复杂和专业性较强的案件的审理,不仅需要迅速适应审判工作,并且还要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引领的作用。这就要求选拔出来的律师必须具有成熟的思维理念、丰富的执业经验和极强的业务能力,才能践行从律师中选拔法官的初衷。而满足这些条件的律师,至少需要连续独立执业15年以上,年龄也多半到了45岁左右。
  以本科生为例,毕业时的平均年龄为23岁左右,假设已在大学期间通过了司法考试,毕业后直接进入律师事务所,从办理实习证、开始实习到通过实习考核、取得律师执业证,顺利的话大致需要2~3年时间,此时已经26岁。在律师行业,取得律师执业证不代表就可以真正独立执业了,大部分取得律师执业证的律师还会继续协助指导律师2~3年,到可以真正独立执业时,已近30岁。这是最顺利的进程,如果毕业后才参加司法考试,或者硕士、博士毕业后方进入律师事务所工作,独立执业的年龄还要延后。律师是个中医型的行业,要靠办案经验的积累来成长,资质好的律师须浸润15年以上方能达到炉火纯青的程度,45岁是这类人士达到职业高阶的黄金时段,因此,45岁应该是对律师类法官年龄要求的下限而不是上限。至于执业年限,应至少不低于15年,作为高端人才,学历最低应为硕士。
  (三)律师类法官应具备非诉业务背景
  目前对律师类法官业务能力的要求多采用概括式描述,标准比较抽象且普通,看不出对律师类法官的特有要求。
  律师类法官的来源与现有法官不同,使命也应有差别,在业务能力方面,应尽量避免与现有法官的同质化。法院内部产生的法官通常只接触纠纷与争议,熟知与诉讼有关的事务,在工作中一般不接触商业行为。而商事纠纷往往与商业规则及商业运作密切相关,商事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与法律定位有相当一部分是非诉业务的范围。从事非诉业务的律师熟知商业规则和商务运作,在审理相关案件时更容易厘清法律关系。例如,公司上市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熟悉IPO事务的法官与不了解IPO的法官,审理起来的难度与认知可能出现较大的差异。再例如,因股权激励产生的股权回购纠纷,不了解股权激励特性的法官,仅从公司法的角度解读案件,势必在认识上发生偏差。
  当下,在证券期货、并购重组、金融衍生产品、知识产权、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方面的纠纷中,蕴含着丰富的商业思维和复杂的商务运作,审理这类案件,拥有相关非诉事务经验的律师类法官较之法院内部产生的法官更有优势,这也是律师担任法官的价值所在。因此,要求律师类法官拥有非诉业务基础与实务经验,选拔一些具有非诉业务背景的律师担任法官,审理相应的案件,可以弥补法院内部产生的法官商业经验不足的短板,有利于商事案件的审理。
  从律师中遴选法官,无论是形势发展要求还是职业互通追求,都可以有效地促进法官与律师两大法律职业体走向交融,从而推动法官职业化与专业化,提高审判质量,推进我国律师业乃至法治建设的质变式进步。
  如何推进,既需要勇气和担当,更需要实践和指挥。我国在这方面起步不久,尚有规划与实践的空间。
  (作者系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 责任编辑:刘桂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