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赠房产已公证 能否再主张撤销

编辑同志:

  我叔叔于2000年去世,婶婶一直独自居住。2005年,婶婶决定与我们夫妻二人共同生活,并自愿将其名下房产赠与我们二人。同年10月,婶婶和我们夫妻二人共同到所在县的公证处办理了房屋赠与及受赠公证。我们将该房产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变更为我们夫妻二人名下。2019年年初,婶婶因生活琐事与我们发生激烈争吵,遂产生想要回房产的念头,并多次向我们二人索要该房产,要求撤销赠与。请问:婶婶是否可以要回该房产?

广东 施小军


施小军读者: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中,您夫妻二人与婶婶进行了房屋赠与及受赠公证,说明双方已经就赠与达成一致意见,该房屋赠与合同确已成立。且该赠与合同已经过公证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属于法定不可撤销的情形。综上所述,您婶婶不得撤销对该房产的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