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委会改革破冰》专题报道之一

审判委员会改革试点试什么?

编者按

   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
   从此,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作为三中全会后的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得到实质性的推进。
   回顾2014,展望2015,我们要关注的是,审判委员会改革进行了哪些试点,改了什么,为什么要这样改,还要改到哪里去,将来全国推广的会是什么?
   本期聚焦关键词:审委会改革

 

 2013年11月14日,也就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出台后两天,最高人民法院就下发通知,在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陕西等省市部分法院开展深化司法公开、审判权运行机制的试点改革。改革于2013年12月正式启动,为期两年,现在已经过去了一年。

   2014这一年,以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为核心的司法体制改革,从顶层设计到试点推行,从各项改革措施的密集出台到案件审理效率、审理质量的提升,都经历了一场深刻的变革。上海二中院、江苏江阴法院、广东佛山中院、深圳福田法院、珠海横琴法院、河南洛阳中院等多家基层法院的改革,给人们留下了颇为深刻的印象。
   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通过,在“提高司法公信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等多个方面,都对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
   两年的试点改革已经过去了一年,这一年,各地试点法院到底改了啥,有哪些经验值得全国推广,这是全国法律人和关心司法体制改革的人们关心的事。

为什么改?

   改革审判委员会的目的,就是“去行政化”,当前的审判委员会高度行政化,院长的行政权力自然延伸到了审判活动。
   审判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往往是院长、副院长和主要业务庭庭长,完全是按行政职务来排定组成,普通法官审判经验再丰富也进不了审委会。法院院长有权将正在审理的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有权将已经生效的判决提交审委会讨论是否再审,不仅主持审委会会议,审委会的讨论程序也由院长控制,重大疑难案件的判决书往往也由院长签发,审委会的审判活动也就成了院长行政权力的自然延伸,形成了审判活动中的“高度集权”。
   《法院组织法》本来是规定重大疑难案件才由审委会讨论决定,但现在已经演化成了绝大多数案件都由审委会讨论决定,都在审委会排队讨论。如果有的法院需要审理的案件多,每个案子讨论的时间就很有限,听了三五分钟,案情尚未吃透,然后征求一下大家的意见,就讨论通过了。
   审委会委员这些人往往长年都不审理一个案子,基本不参与一线审理活动,案子结果却由他们最后讨论决定。而一线审理案件的法官,审判经验再丰富,业务能力再强,法学功底再深厚,因为行政职务低,都进不了审委会。这样的结果就是:“审者不判,判者不审。”
   法官要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统一组织的法官资格考试或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才能当,但院长、副院长、审委会委员不必通过什么考试都能当,只需人大选举或任命即可。即便审委会委员个个都是法学出身,但有的是搞刑法的,对民法并不太懂;有的是搞民法的,对刑法知之甚少;有的是学诉讼法的,有的是学法制史的……刑事、民事、商事等等,不管什么案子,他们都要讨论,最后讨论出的判决是否能做到公正,谁能保证?
   司法公正分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除了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以外,绝大多数案件都必须公开审理,严格按司法程序进行,一旦出现了程序瑕疵,公诉人、辩护人都可能会抗议,庭审的程序公正还是有保障的,媒体还可以进行舆论监督。但到了审委会讨论案件阶段,会议是不公开进行的,当事人、公诉人、辩护人都进不去,媒体想报道更是天方夜谭,可以说没有监督。
   正是因为有以上种种弊端,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才始终是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从上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就一直是热门话题,讨论很多,但实质上的改革或改变并不多。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出台明确提出“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后,最高人民法院趁热打铁,很快就推出了全国多处地方法院的改革试点,使得2014年审判委员会的试点改革红红火火,改革经验一旦积累总结到一定程度,势必全国推广,形成星火燎原之势。

办案小组

   其实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前,许多地方的基层法院已经开始了审判委员会改革试点。据《中国青年报》报道,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就用“办案小组”取代了审委会。
   以前的办案模式是“一审一书”,也就是一名审判员带一名书记员办案,从收案开始,给当事人送达、联系这些工作,包括找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忙不过来,审判员也得参与,开完庭,还要亲自起草判决书,还要送给副庭长、庭长、主管副院长三级批准签发……审判员从事的是大量事务性的工作,主要精力无法投入到审判中,一年要审结300多起案件,除开节假日,平均一天就要审结一起,哪里还有时间精力认真分析案情、辨析法理、把判决书写得漂漂亮亮的?
   2013年4月,金水区法院民二庭审判员朱志勇自愿报名成为办案小组组长。他所在的小组有3个法官、3个书记员、3个司法辅助人员,书记员和司法辅助人员将事务性的工作全部承担下来,法官只负责审判事务,从平时繁重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一下子感到轻松了许多,也有了职业尊荣感。
   而更大的好处则是,办案小组对案件完全负责,大多数案件不再送审委会讨论。具体的运行模式是,法院将案件分给办案小组,小组组长根据案件性质、难易程度在小组内二次分案,简单案件由组内另外两名法官或助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重大疑难案件由组长担任审判长和组内另外两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坚持同票同权、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只有特别重大疑难的案件才由小组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小组长对小组的所有案件负全责。
   在朱志勇所在的民二庭,这样的办案小组成立了两个。金水区法院所有的审判庭、两个派出法庭和综合部门都成立了办案小组,以前院领导和审委会的“判决权”被完全“下放”到基层一线法官手中,三中全会《决定》要求的“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因此落到了实处。

独任法官

   而在江苏省江阴市法院,试点改革的审判组合模式是“独任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被简写作“1+N+N”,也就是,一个独任法官可以带N个法官助理和N个书记员一起办案。
   江阴法院院长王立新说:“独任法官作为审判组合的‘头’,指挥和协调着法官助理、书记员这两只‘手’和‘脚’开展工作,‘手’和‘脚’的数量可以根据独任法官的工作饱和度情况调配,以此发挥团队效能,提高审判质效。”
   江阴模式与金水法院的做法,名号虽不同,原理其实相同,都是将一线从事审判工作的精英法官从繁重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给每个精英法官配备上多名助理,同时将审判委员会的判决权力完全下放,判决让法官说了算。
   2014年一季度,江阴法院相继出台了《审判组合独任法官选任办法》《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法官助理管理办法》等9项配套制度规定,4月份进行了独任法官选任工作,通过对近年来全院审理案件数量、类型和各庭业务特点测算,设立了26个审判组合,并依此在全院范围内选任26名独任法官。
   这26名独任法官的判决权力不可与昔日的法官相提并论。作为“法官中的法官”,江阴法院这26名独任法官被逐步赋予组合内案件分配权、裁判决定权、文书签署权、辅助人员使用考核权等权力。江阴法院逐步理顺裁判文书的签署流程,规定独任法官对其审理的案件直接签署,合议庭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由合议庭成员签署,院长、庭长不得对未参加合议审理的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签发,充分尊重独任法官与合议庭意见。
   也许有人会担心,一线法官的权力扩张了,他们会不会胡乱判案呢?权力就意味着责任,权力下放的同时,责任也必然要加强,一旦出现冤假错案,就要严肃追责。在赋予权力的同时,江阴法院制定了《办案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树立“法官对案件要终身负责”的理念,强化裁判者权责统一,对法官办案过错的情形、过错责任的认定、责任追究的方式等内容作了详细规定。
   江阴法院改革了审判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审委会会议由每周召开改为视提交讨论事项情况临时召开。在审委会之外,又成立了专业法官会议。江阴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夏明丰说:“从去年前5个月审委会召开情况看,讨论案件和会议召开的数量明显减少,案件更多地通过专业法官会议来过滤。专业法官会议根据刑事、民商事、人民法庭、立案行政四个业务条线分别设立,由分管院长、庭长、副庭长和资深法官组成,专门研讨各条线审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在法律适用上存在重大争议的案件,供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参考。”院长王立新说:“与审判委员会不同,专业法官会议的角色只是法官的‘智囊团’,最终案件决定权仍在独任法官或合议庭。”
   也就是说,无论审委会会议还是专业法官会议,都将成为主审法官、合议庭的顾问机构和智库,不再拥有判决权,判决权回归到了一线审理案件的主审法官、合议庭手中。审委会与专业法官会议的不同只是在组成人员上,前者是完全按行政编制由“清一色”的法院各级领导组成,后者除了法院领导还加进去了大量资深法官,“清一色”成了“平和”。有了专业法官会议,审委会会议将开得更少了。
   今后,只要是在法院当法官,就必须亲自审理案件,院长也不例外。江阴法院的做法是,将院长、庭长和审委会委员编入相对固定的合议庭担任审判长,每年确定一定的办案任务,侧重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既实现资深法官回归审判业务岗位,也凸显标杆示范效应,成为独任法官的强大后盾。
   江苏省高级法院院长许前飞,身体力行,在2014年年底江苏省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的江苏泰州6家企业被指污染环境遭1.6亿元索赔的环境污染公益诉讼上诉案中,亲自担任审判长。他的率先垂范,相信会对江苏法院系统各级法院院长、院领导亲上审判一线承担审判工作,起到很大的表率作用。

分类管理

   33%,在2014年的上海法院系统,几乎无人不知道这个数字背后的含义。
   根据上海司法改革方案以及法官职业特点和上海实际,上海法院确立了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33%、52%、15%的员额比例,并设计了岗额适配的实现途径。
   同河南郑州、江苏江阴等地法院一样,对法院人员实行分类管理,也是为了将法官从繁重的非审判事务中解脱出来,使法官不再当勤杂工,转而专心致志审理案件、辨析法理,写好判决书。
   2014年9月5日,上海首次任命了231名法官助理作为审判辅助人员。与此同时,针对法官考察考核的前置性工作也已经开始。12月13日,上海成立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
   同样,在法官分类管理的同时,主审法官的责任制也得到了确立,上海法院完善了审判委员会改革制度,探索建立了权力清单制度以及终身负责制、错案追究制等。
   上海试点改革方案提出,在现有法官中选择优秀、资深者担任主审法官,着力改变目前层层请示、层层审批的行政化办案模式,保障主审法官依法独立办案。在占案件总数85%的独任审判案件中,主审法官带领法官助理、书记员组成办案小组,主审法官全程全权负责;在合议庭审理案件中,主审法官主持案件审理工作。各级法院院庭长、审委会委员都应当担任主审法官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
   2014年7月起,上海市二中院及徐汇、闵行、宝山3家基层法院先行开展为期半年的改革试点。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方面,宝山法院不断完善主审法官独立办案制度,并制定实施了14项配套制度;闵行法院则不断强化审委会在类案裁判方法上的职责,使其成为智库;徐汇法院则使法官从辅助性事务中“解放”出来,由法官助理完成审判辅助工作,并明确了法官助理的14项工作职责。
   上海的司法改革方案中对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与前述河南郑州、江苏江阴的改革方案,也是异曲同工,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各地法院对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基本循着同一模式进行,只有微观上的区别。
   看来,这一改革模式将最终在全国法院系统得到推广。随着这项改革在2015年的进一步深入推行,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将会不断得到完善,审判委员会将朝着顾问机构和智库的方向发展,失去实质上的判决权力,最终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