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妇历经8年半 为夫洗清“职务侵占”冤屈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宣告原审被告人周余强无罪。”日前,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农妇李爱珍接受记者采访,她拿出泰州市中级法院宣告丈夫周余强无罪的再审判决书,忍不住流下了酸楚的泪水。为了这份无罪判决书,她等了8年半、抗争了8年半,个中滋味,苦不堪言。


承包期限结束一年后,丈夫突然被控职务侵占

   今年49岁的李爱珍是泰州市姜堰市(现改为姜堰区)开发区陈庄村的一位普通农民,她曾有一个十分幸福的家庭。丈夫周余强承包了一家集团的交通工程公司,生意红火;儿子学习优异,成绩一直名列前茅;公公、婆婆身体健康,时常帮助丈夫料理生意。然而,这一切的幸福,在2005年12月8日被彻底击碎。
   这天上午8点,周余强按照通知,准时来到江苏正太建工集团(下简称“正太集团”)会场,参加新上任的集团董事长召集的企业改制会议。然而,脚还没有迈进会议室的大门,就被早早在此守候的姜堰市纪委的办案人员带走。
   因为自己一向合法经营,周余强十分坦然地对身边人员说:“我去去就会回来!”
   然而,一直等到第二天也不见丈夫的身影。李爱珍便跑到市纪委询问,当得知丈夫涉嫌职务侵占公司财产被纪委“双规”时,她头脑“嗡”的一声,差点昏倒在地。
   “公司所有财产都是我丈夫的,只不过为了经营方便挂靠在正太集团,怎么会发生职务侵占犯罪呢?”李爱珍认为,可能是办案人员搞错了,过几天丈夫就能回来。
   然而,事情发展却越来越严重。
   当年1月23日,周余强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执行逮捕。
   姜堰市法院开庭时,李爱珍才知道丈夫“职务侵占”的具体案情。姜堰市检察院指控周余强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了公司两笔资金:一是2002年10月,周余强将妻子、儿子外出游玩的差旅费3980元在正太集团交通工程公司账上报支;二是2003年3月,周余强非法在交通工程公司账上报支60余万元,其中10万元以个人名义投资到交通工程公司,另有24.5万元用于购买一辆轿车,并以其妻李爱珍名义在车管部门登记。
   “这些钱本来就是我们自己的,用自己的钱也犯法吗?”听了公诉人的指控,李爱珍心里直犯嘀咕。


尽管作了无罪辩护,仍然被判刑9年11个月

   原来,周余强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一直从事建筑工程开发。1999年挂靠一家外建公司承揽工程业务,当年9月,周余强准备承接一项道路工程时,遇到了资质的瓶颈,因为发包方很看中那些资质高、实力强的大公司,而对他这样的小公司兴趣不大。
   为了突破瓶颈,周余强想到了本市的一家很有名气、以建筑业为核心产业的国有企业——正太集团,准备挂靠大集团来承揽交通工程。然而,当时的正太集团虽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但没有公路、桥梁工程资质,时任集团董事长对周余强说,只要你能帮集团申请到公路、桥梁工程资质,就同意你挂靠经营。
   周余强一听,立即着手准备各种申报材料。他跑泰州,去南京,上北京,数易其申报材料,终于为正太集团捧回了公路、桥梁工程资质证书。
   正太集团没有食言,经过研究,2001年1月,与周余强签订承包正太集团交通工程公司协议,约定承包期是3年,从2001年1月1日起至2003年12月30日止,周余强3年定额上缴正太集团承包金共计100万元。按照双方约定,正太集团不向交通工程公司投资一分钱,不承担任何承包经营风险,周余强联合本企业其他管理人组建承包体,实行集体经营、共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自行对外承接合同,自行承担交通工程公司人员的工资、奖金发放。
   合同到期后,双方再次签订合同,承包期延长一年。
   到2004年2月,周余强先后上缴承包金90万元,2005年2月,又上缴了10万元。
   法院开庭时,周余强本人以及聘请的辩护律师均作了无罪辩护,认为周余强与正太集团签订的承包协议是“死”承包,因为承包人事实上仅有周余强一个人,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因此周余强不属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当时与周余强签订承包协议的正太集团原董事长、总经理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也纷纷证实,正太集团其实就是与周余强个人签订的承包协议,交通工程公司也是周余强个人在履行承包协议。
   然而,姜堰市检察院出庭支持的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周余强与正太集团签订的承包协议是内部承包合同,属于集体承包性质,是“活”承包,因为正太集团先后提供给周余强大量资金,并于2002年聘任周余强为集团副总经理。公诉人还出示了正太集团新上任的董事长的证言,证明经过审计,交通工程公司拖欠集团500多万元借款,公司亏损440万元。
   周余强辩护说,自己虽然借了正太集团不少钱,但不仅要按时偿还,承担与银行贷款一样的利息,而且正太集团每笔都要加收5%的管理费,正太集团没有因为借款发生丝毫利益受损;至于公诉人提到的拖欠正太集团500多万元借款未还,公司亏损440万元,是由于交通公司许多工程款没有结算回来,再说,借钱并非犯罪。
   周余强辩称,自己虽被聘任为集团副总经理,但承包期间没有和正太集团签订劳动合同,从未享受过副总经理的待遇,也没有任何实质的权利与义务。
   然而,周余强和律师的辩护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2006年10月25日,姜堰市法院仍然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周余强有期徒刑9年11个月。周余强不服,向泰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同年12月,泰州市中级法院驳回了他的上诉,维持原判。


不服错案强加于身,农妇坚持申诉赢得省检支持

   丈夫判刑入狱后,一向身体健康的公公、婆婆又气又急,瘫倒在床。
   一直经营得很好的公司由于无人照应,瞬间土崩瓦解,家里的105万元存款和两辆小汽车也被市纪委扣留。李爱珍既要照顾年迈的公公、婆婆,还要打工挣钱养家,常常累得筋疲力尽。一天晚上,她骑着摩托车从外急匆匆地往家赶,由于月黑风高,加上她行驶得太急,一不小心一头栽倒在地,下颌牙齿全被磕掉,当即血流满面,疼得她在地上直打滚。
   虽然身体伤得不轻,但更大的精神痛苦像一座大山压得她喘不过气来。就在周余强入狱的那一年,南京一所大学到泰州市招录飞行员,上高二的儿子由于成绩优异,身体健康,经过考核、体检,被南京这所大学看中。看着这“千里挑一”的难得机会,李爱珍喜极而泣,然而,转眼却又掉入了万丈深渊。因为飞行员职业的特殊性,由于父亲周余强是服刑人员,儿子的政审无法通过,飞行员梦被迫破灭。
“当初正太集团的公路、桥梁工程资质是丈夫跑下来的,交通工程公司也是丈夫一手创办起来的,正太集团没有投资一分钱,公司的钱就是丈夫自己的,我们拿自家的钱去旅游、去买车,怎么变成了职务侵占了?”看着一审、二审刑事判决书,想到几年来,她和丈夫一直把 “交通工程公司”当作了自己家开的公司,甚至连儿子的压岁钱都被丈夫收回来投进了公司,到头来却因为职务侵占进了班房,李爱珍越想越气,百思不得其解。
   她多次到南京、北京,向知名律师、刑法学专家求教,询问丈夫周余强用自己的钱,是不是犯罪?
   专家们看了她提供的材料后,无一例外地认为:周余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专家的话给了李爱珍极大的信心,回来后,她查阅了大量的法律书籍,伏案向国家、省、市政法、司法部门写信申诉,用大量的事实和自己学到的法律知识,陈述丈夫没有犯罪的理由。她在申诉信中说,丈夫不属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也没有侵害正太集团的财产所有权,更没有犯罪。她在信中问道:从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0日,丈夫周余强的工资、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均由其自行个人承担,交通工程公司的外债也是周余强个人自行偿还。试问:一个不拿企业工资、福利的人会是企业的工作人员吗?会发生职务侵占行为吗?
   然而,一封封信发出去后,石沉大海。
   自从丈夫入狱后,李爱珍每月两次雷打不动、风雨无阻从姜堰赶至无锡宜兴丁山监狱探视。一次,她到监狱探视时,铁窗中的丈夫得知她多年申诉迟迟没有结果时,一股无名之火迁怒于她。为了宽慰丈夫安心服刑,李爱珍没有与丈夫生气,任凭丈夫大骂一通。然而,等探视结束,李爱珍走出监狱大门时,再也忍不住辛酸、委屈的泪水,“哇”的一声,号啕大哭起来。
   哭完后,她没有气馁,擦干眼角的泪水,继续向江苏省检察院写信申诉。她的坚持和执著,终于迎来了希望的曙光。2010年4月的一天,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接到她的申诉材料后,派出两名检察官亲赴姜堰市展开调查。
   2010年5月4日,这是一个让李爱珍终生难忘的日子。这一天,江苏省检察院下发了一份《刑事抗诉书》,就周余强职务侵占罪一案向江苏省高院提起抗诉,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应该改判周余强无罪。


“错”不压正,历经8年半终于洗刷丈夫冤屈

   江苏省检察院《刑事抗诉书》指出,有充分证据证实,在合同实际的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就是周余强一个人。而且,本案的承包关系应当认定为“死”承包而非“活”承包,也不能简单地归结为“集团内部的经营责任制”,因为本案的承包关系符合“死”承包的两个核心要件:定额上缴,自负盈亏。
   《刑事抗诉书》认为,“死”承包虽然不是规范的法律概念,但是可以据此来判断承包经营形式下相关财产的利益归属。在这一法律关系下,原有的企业财产,所有权属于发包方;承包经营所形成的财产收益,在承包人依照承包合同足额上缴了承包费的前提下,就应当归承包人所有。承包人占有这部分财产,即使手段不合法,也只是侵害了发包方的知情权,没有侵害发包方的财产权益,不应当认定犯罪。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周余强占有的财产是交通公司原有的企业财产,且周余强已经足额上缴了承包金,因此,从事实存疑应采用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应当认定其所占有的财产是承包经营过程中形成的收益。承包协议虽然约定“由正太集团经审计后方可进行年终利益分配”,但只是程序要件,不是实体要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财产的归属。虽然周余强在承包期未满、交通公司未经正太集团审计、承包盈亏不明的情况下占有财产的行为不当,但不宜认定犯罪。
   李爱珍把省检察院的无罪抗诉书及时送给狱中的丈夫阅读,鼓励丈夫早日出狱。在妻子的鼓励下,周余强积极服从管教,2011年10月28日,他在服刑5年后,被依法假释。
   2011年11月4日,江苏省高级法院根据江苏省检察院的抗诉,经过审理后,下发了《刑事裁定书》,认定周余强职务侵占的“事实不清”,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撤销泰州市中级法院和姜堰市法院作出的对周余强的刑事判决,交由泰州市中级法院重新审判。
   2012年12月5日,终于等来了泰州市中级法院的重审开庭。
   重审出奇的顺利。李爱珍认为,法院的无罪判决也会很快作出了。可是这一等又是一年多,法院仍然不见动静。2014年4月的一天,李爱珍和丈夫周余强再次抱着厚厚一沓材料,来到泰州市中级法院询问何时下判。法院接待人员还是答复——请耐心等。
   在李爱珍的一再催促下,2014年5月7日下午,泰州市中院对周余强一案又再次开庭重审。5月20日下午,泰州市中级法院继续开庭审理此案。庭上,审判法官直接宣读了判决书:鉴于公诉机关在本案重审中认为原审被告人周余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宣告原审被告人周余强无罪。
   为了这一刻,从丈夫失去自由的那一天算起,李爱珍等待了8年半之久。
   目前,李爱珍和丈夫已向泰州市中级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并要求赔偿因错案致使公司财产被侵占、对外债权、应收权益等数亿元损失;向姜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申请被扣押的现金和车辆,并要求赔偿现金增值保值的收益900余万元。
   李爱珍说:错案猛于虎。错案不仅摧残了一家人的身心健康、影响了儿子的前途,而且使得自己从富裕人家坠入困顿,至今仍欠外债20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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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爱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