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强奸犯的刑期加了七年

   两人一起实施的强奸案,是强奸,还是轮奸?量刑幅度差别很大,这不仅关系到被告人的罪责能否得到清算,更关系到公平正义能否真正实现。检察机关缜密调查、果断抗诉,施暴者的刑期加了七年。


密谋“黑丝行动” 

   20岁,躁动不安的年纪,冲动更是这个年纪的魔鬼。
   90后的沈飞和李伟中专毕业后在常州打工谋生,因合租房子成了好友。
   李伟体型偏胖,貌不惊人,没啥女人缘,至今没有过艳遇。沈飞中等身材,相貌不俗,虽仅年长李伟几个月,但在李伟眼里,沈哥的人生精彩得像是比他多活了好几辈子,而这种“精彩”主要体现在N多“泡妞”经验这点上,每每沈哥眉飞色舞地侃他的浪漫史,李伟虽不能至,心向往之。
   某夜,沈飞翻来覆去骚动难捱,他掀了被子,到客厅看起了淫秽录像,李伟裹着外套凑了过来,沈飞发话道:“出去找个女的玩玩吧,酒吧街那里很多卖淫小姐,就算强奸了她们,她们也不敢报警,怎么样?”
   李伟蠢蠢欲动,又略带犹豫:“咋知道哪个女的是小姐呢?”
   “这个天,穿黑丝袜、超短裙、露腿的美女一般都是,你到底有没有这个胆子啊?”沈飞的“黑丝”理论让李伟冲动不已:“你敢,我也敢,哥,我听你的!”
   之后几天,两人精心准备了黑手套、望远镜、避孕套等作案工具,沈飞将计划冠名为“黑丝行动”。
   4月1日晚10时许,两人窜到市区繁华地段酒吧一条街,李伟迫不及待拿出望远镜四处寻找猎物,他俩先后跟踪了两个穿超短裙黑丝袜的年轻女性,因为没有合适机会下手,怏怏地回到酒吧。
   眼看几近午夜还一无所获,两人都急了,突然李伟将望远镜递给沈飞:“快看,那个女的长得不错,你看一下她穿的是不是黑丝。” 沈飞接过望远镜仔细查看一番:“是,是,是黑丝,上!”
   被俩色狼尾随的女子叫杨洁,是一家公司职员,这晚她加班后独自途经酒吧一条街回家。沈飞、李伟远远地跟在她后面,走过酒吧一条街,杨洁往广化桥东侧小花园方向走去。
   俩色狼瞅瞅四下无人,互相使了个眼色一起冲了上去,一个抱头,一个抱脚,将杨洁拖进了小花园,扔在草地上。受惊的杨洁拼命挣扎呼救,李伟一手死死捂住她的嘴,另一手狠狠甩了她几巴掌,杨洁被突如其来的残暴场面镇住了,万分恐惧,不敢吱声。李伟按住杨洁肩臂,沈飞动作迅速地对杨洁实施了强奸。
   被害人杨洁浑身颤抖,一步一踉跄地走出小花园,她不敢回头,生怕俩色狼又回转过来……迎面开来一辆巡逻警车,似乎从天而降,杨洁终于大声哭喊挥着手迎了上去。警车如利剑出鞘,风驰电掣追捕色狼,两名“采花盗”被束手就擒。


类似案例助复查

   常州市钟楼区法院一审开庭宣判,认定沈飞、李伟属普通强奸共同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及3年。
   “他们两个是轮奸我,怎么只判3年?太轻了,我要讨回公道!” 被害人杨洁不服一审判决,向区检察院控申部门提出刑事申诉,请求抗诉。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人以上轮奸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该案争议的焦点是对于强奸犯罪中一人既遂、一人未遂的情形是否应当认定为“二人以上轮奸”,这也是司法实践中长期争论的难点问题。
   原审法院认为,认定轮奸情节必须以至少两个以上行为人的强奸行为均达到既遂状态为标准。本案中,一人既遂、一人未遂,则不能认定为轮奸,只能认定为普通强奸共同犯罪。
   就在该案案发后两个月,北京市海淀区发生了一起类似案件,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为沈飞、李伟强奸案的复查定论提供了重要参考。
   初夏的一个深夜,两名厨师郑某、刘某结伴在北大附近寻找“猎物”,溜达至天桥下,挟持一名独行少女,郑某对其实施了强奸,刘某因身体原因未能得逞。
   郑某、刘某被北京海淀警方抓获后,检察机关认定两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均构成强奸罪,并具有轮奸情节,应当以强奸罪加重处罚。海淀区法院一审认定起诉书的指控,以强奸罪分别判处郑某、刘某有期徒刑十年、九年。被告人上诉后,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起案件与沈飞、李伟强奸案的犯罪过程及犯罪情节几乎一模一样,而判决结果却天壤之别。钟楼区检察院经检察委员会集体讨论,认为沈飞、李伟一案的一审判决确实存在定性错误,遂向上一级检察机关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控申处作了汇报。


主张正义 “三年”改“十年”

   2012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关于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人民检察院办理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的程序进行了改革,将此类案件的刑事抗诉权及出庭支持公诉权赋予了检察机关控申部门。
   新规下发后,常州市检察院控申处及时制定了抗诉前请示汇报、上下一体化办案制度,力求正确合理地贯彻落实新规,强化审判监督。
   接到区检察院的汇报后,常州市检察院控申处当即派出了办案经验丰富的副处长唐楠作为沈飞、李伟强奸案的复查承办人。仔细审查案卷后,唐楠发现,该案是否构成轮奸的争议,源于对强奸罪属于典型的亲手犯的理解。亲手犯又称亲身犯,一般是指必须由行为人亲自实施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才能实现的犯罪形态。强奸罪是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此种行为必须亲身实施,而且具有不可替代性。据此,原审法院才会认为,李伟没有亲身实施强奸行为,属于犯罪未遂,既然有一人未遂,则不能认定有“二人以上轮奸”情节。
   唐楠则认为,原审法院的错误在于混淆了犯罪行为认定与量刑情节的本质差异,这也是强奸既遂、未遂与是否构成轮奸的区别。前者属于犯罪构成理论,后者属于刑罚理论,两者是完全独立的两个问题。所以,应当先将轮奸情节剥离出来独立考察。
   轮奸是一个加重处罚的情节,其本身并不存在既遂、未遂的问题。加重情节只需在符合基本罪的犯罪构成基础上,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予以认定。只要参与强奸者持有轮奸的故意并实施了轮奸的行为,无论个体是否得逞,在犯罪整体上都应认定为轮奸,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刑罚幅度内处罚。
   据此,控申部门对本案的客观事实进行了审查,认为:该案证据非常完整,两被告人口供与被害人陈述相吻合,沈飞、李伟事先详细预谋策划,准备作案工具,主观上具有明显的轮奸的共同犯罪故意;客观上具有共同采用暴力手段,在同一时间段、同一地点对同一被害人轮流实施奸淫的行为,构成“二人以上轮奸”。轮奸行为的主观恶性以及人身危险性比单独实行强奸更大,社会危害性也更大,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理应对其加重处罚。
   依据有关规定,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常州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检察官唐楠出庭支持抗诉。法院最终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定被告人沈飞、李伟的行为有“二人以上轮奸”的情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沈飞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李伟有期徒刑十年。
   本案是自2012年初,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办理程序改革以来,江苏省范围内由检察院控申部门派员出庭支持再审抗诉、法院再审判决刑期变化幅度最大的一起案件,对有罪的人给予了相应的处罚,有效保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文中涉案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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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