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卫蓝天,法律应如何平衡权利和责任?

   去年年底提交立法机关初审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无疑是直面雾霾危机、回应公众“呼吸权”诉求的利国利民之举。修法草案确立的诸多机制,亦体现了从“应急减污”进一步迈向“制度治污”的深刻转型。
   以立法形式严格责任、铁腕治污,固然是当下必须强调的制度导向,但环保立法的真正难题,在于如何合理平衡环境治理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现实矛盾,如何公平分配各相关利益方的治污责任。比如,修法草案重点构建的区域联防联控机制能否真正落实,就牵涉到地区利益的冲突、防控成本的分担等复杂纠葛。以京津冀地区为例,一方面,河北大量污染项目是盲目决策、违规上马的产物;另一方面,这种既成事实也意味着,任何关停、淘汰等强制措施,都可能导致大规模的失业,引发吃饭生计等民生危机,直至危及社会稳定,这也是“APEC蓝”只能止步于“会议模式”、运动式治理无法常态化的一大根源。
   大气污染防治立法,不能仅仅局限于令行禁止的抑制手段,也应注重正向引导的激励机制,不能仅仅迷恋于高举处罚的大刀,更应体现公共权力对以往决策失误的责任担当,表达对弱势群体民生权益的应有关怀。但综观目前的修法草案,对此尚缺乏足够、清晰的制度安排,因而有必要借鉴环保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在援助企业转型、扶持民生福利、推行生态补偿等方面浓墨重笔。否则,强控严罚的单一思路,很可能在环保目标、经济发展与生存权利的冲突地带,遭遇消极规避、选择性执法之类的阻力,亦难赢得民意的普遍支持。
   大气污染的防治,不仅可能影响民生问题,也会牵涉公民的私权。其中典型当数机动车的管控,公民在用的机动车具有私产属性,此前,一些地方以行政命令推出的限行政策,已经引发巨大争议。而此次修法草案的相关条款,为地方限行政策打开合法性“绿灯”,更是激起社会各方的激烈反弹。
   客观而言,机动车尾气已构成当下复合型污染的重要来源,纳入治理范围势在必然。但公共政策应当更多地在监控排放达标、促进油品升级、鼓励新能源汽车等方面下功夫,而不应在公民的私权领域打转转。对于有侵犯公民私权之嫌的限行政策,更应秉持审慎的立法态度,而不是轻率提供法律背书。
   更进一步,治理机动车污染的制度设计,同样需要公平的责任分担。一方面,从历史上为拉动经济而鼓励汽车消费,到如今迫于治污压力而不断限制汽车使用,政府应当更多地为政策失误“买单”,而不是一味牺牲公民权益。另一方面,公车改革应当率先垂范,而不能总让私家车受伤,如此,公共权力推行的各种“限政”才具有道义上的说服力,也才能涵养出让渡个体权利、自觉绿色出行的公民精神。
   当下严峻的大气污染危机,说到底是经济长期野蛮发展结出的恶果。不可否认的是,在这一历史进程中,无论是政府、企业还是公民,也都分享了污染所带来的“福利”。眼下,已到了共同偿还环境欠债的关键时刻。正因此,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法所面临的最大考验,乃是如何公平设计责任机制,平衡调谐利益冲突,合理分摊治污代价,以最终塑造出共渡难关、守望相助的责任共同体。这是驱逐雾霾、保卫蓝天的制度关键,也是环境正义、社会公正的理性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