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炮局”预审故事

-- 检察官·预审专家的深度对话
  据了解,有关部门鉴于炮局监狱的历史价值,决定维持其原貌。目前,这里依然可见留给后人的历史遗迹:高高的围墙和高架的电网以及大院四个角落残存的四座斑驳风化的百年碉堡(炮楼),还有其顶部阴森恐怖的射击孔。2008年北京奥运会前夕,北京五环路内最后一个监管场所,建于1976年的可关押千余名犯罪嫌疑人的“炮局拘留所(看守所)”(亦称北京市第三看守所)迁至大兴区新址。炮局胡同,终于终结了它关押犯罪嫌疑人的特殊功能。
  看看“炮局”的前世今生,就知道这个地方肯定有不少传奇故事。作为旧时的监狱(看守所),炮局除了关押过川岛芳子这样的大汉奸之外,也关押过李大钊等革命志士。新中国成立之后,这里曾羁押过一些在京城乃至全国有影响的重刑犯,如1960年冒充周恩来总理签字诈骗银行的王倬、八十年代犯下300余起入室强奸案的“十八里店飞毛腿”(又称“双桥老流氓”)李宝城、1982年驾车冲撞天安门金水桥致使多人伤亡的姚锦云、1996年杀害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佩瑶的凶犯张金龙等。
  真正让我了解炮局预审工作的,还是因为偶然认识了老预审员吕燕群同志。老吕原先正是在“炮局”工作的。老吕个头儿一米八八,原先是专业篮球运动员,成为预审员后,办过不少命案,“啃过”不少硬案,也立过不少功劳。他为人直爽且十分健谈,满口的京腔,是个地道的“老北京”。由于他六十开外又是北京人,朋友圈里,都戏称他“吕爷”,他听了也一笑了之。
  见面就熟了,人熟了,话也就自然多了。有一次,我们无意中聊到公安的预审工作,仿佛是把他的记忆闸门一下给打开了,无论是他还是他的同事所经办的诸多案子,就如同竹筒子倒黄豆,从他嘴里当故事一样一个个“倒”出来了。
  起初,我是把案例当故事听,但呵呵一乐之后,基于一名检察官的职业敏感,在回味这些故事时,除了为预审员与犯罪嫌疑人斗智斗勇“点赞”之外,也让我思考了一些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比如最近几年被发现和纠正的错案到底是怎么发生的,除了赵作海案等一些错案系侦查过程中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导致之外,还有没有其他方面的因素?浙江张氏叔侄案中那位神秘的人物“袁连芳”是如何向嫌疑人传递涉案信息又是如何左右案件诉讼进程的?呼格吉勒图的供述为什么几乎和犯罪现场所见“严丝合缝”?
  再如,司法实践中,十有八九的嫌疑人、被告人认罪,那么,基于趋利避害的心理,怎么理解和确认自愿供述呢?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过程中,我们的检察官通常把主要的精力放在预审卷的嫌疑人口供和证人证言是否一致的审查上,更倚重对嫌疑人不认罪案件的审查,而往往忽略甚至浮皮潦草地摘录有罪的供述作为批捕或起诉的重要依据。难道有罪供述的自愿性和客观真实性就能忽略审查吗?
  证明犯罪需要一个完整的、闭合的证据链,如果把证据链比作一串珠子,每颗珠子就是某一方面的证据,那么口供是不是串起所有其他证据的唯一的那根线呢?如果是这样,对于“零口供”的案件,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格局之下,是不是越来越难以逾越法官的内心确信?
这些问题也一直困扰着我。
  作为一名老预审员,老吕说过这样耐人寻味的话:“刑警和预审总是一对矛盾,刑警急于抓人破案,而预审看证据才可收人。由于各自职责不同产生矛盾也在情理之中。尽管有着矛盾,但在打击犯罪过程中,刑侦、预审既要相互依赖、互补,又要制约、把关,防止在办案开始就出现冤错案。在预审过程中如何处理好这一矛盾,对于破案、打击犯罪是至关重要的。”老吕讲案例故事时说,他所讲的每一个案例都隐藏着一个命题,而这每一个命题在我们司法实践中都有着现实的指导意义。于是,我梳理了老吕所讲述的这些案例。
  预审故事对于老吕而言,只是他人生中的一个片段,却让他刻骨铭心——他有一种难以割舍的预审情怀,因此,每每讲起预审故事,他都“眉飞色舞”。而我将这些故事整理出来,是希望让这些故事发挥出它背后的更高价值。
  虽然这些预审案例大多发生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时间似乎有些久远,而且在最近的十年,无论是公安侦查体制还是刑事诉讼法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但是这些故事除了具有比较强的可读性之外,对于研究预审制度、口供制度仍然是不可多得的“样本”。比如,随着侦查体制的深入改革,侦审合一的办案模式逐渐形成,预审作为侦查机关专门的内设机构在一些地方正逐步退出历史舞台,但预审的职能并未因此取消。而与预审关系极为密切的口供制度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1996年刑事诉讼法曾确立了一些口供的基本规则,如对一切案件都要求“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因而在制度层面,弱化了口供在定罪方面的作用。随着佘祥林等若干错案的出现,刑讯逼供等问题再次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高度关注,2010年由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其他四个部门颁布实施的“两个证据规定”,首次确认了我国刑事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些规则后被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时吸收,并在此基础上确立了“禁止强迫自证有罪规则”。2016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在进一步完善讯问制度中,特别强调“逐步实行对所有案件的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以及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
  以上这些制度的变化,对于刑事司法人员的办案理念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但尽管如此,无论是侦查环节、审查批捕环节和审查起诉环节等庭前程序,还是庭审程序,都少不了对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证明力的审查,而且基于防范冤错案之目的,对口供合法性审查的要求越来越严格。
  因此,作为侦查的后置程序,无论是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还是庭审,都需要对包括口供在内的证据进行审查。作为肩负证据审查职能,尤其是侦查监督职能的检察官,仅仅对口供进行书面审查是不够的,还要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中讯问犯罪嫌疑人,进一步通过当面讯问的方式核实之前嫌疑人所做的供述,对于不认罪案件、翻供案件以及是否存在主动坦白和重大立功的案件,检察官更应该了解预审的真实过程。
  这些预审故事,正是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探究口供形成、了解预审职业的不可多得的鲜活“样本”。
  希望这些预审故事对于法科生、学者抑或检察官或者法官,不仅仅是茶余饭后的谈资笑料。 
  (未完待续 本文略有删节)